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区启用国有产权登记表电子证照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区绿化市容局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14日 政策文号:静国资委产〔2023〕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委)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一网通办”和“两个免于提交”工作部署,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证照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7号)等规定,上海市国资委决定在产权系统内启用国有产权登记表电子证照(不包括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证)。根据《市国资委关于本市启用国有产权登记表电子证照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国资委产权〔2022〕309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行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电子证照是加快城市数字化转型,促进和深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健全产权登记电子证照管理制度,对所属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做好换证指导和应用管理。二、国有企业产权登记表电子证照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标准制发,与实体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各类需要产权登记表的办事依据或凭证。三、区国资委所属企业产权登记表通过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进行电子签章后生成,在产权登记表样上加盖“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产权登记专用章”电子签章后生效。区国资委及所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均可从产权登记系统调用所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电子证照。四、区(委)管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表电子证照将于2023年3月1日正式启用,原实体证照原则不再使用,区(委)管企业应指导所属企业做好新证换发和旧表归档工作。五、产权登记表电子证照制度实施后,各单位的产权登记审核责任不变、管理责任不变、申报程序不变。申办产权登记时,产权登记申请材料加盖监管单位公章制度不变。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证不在本次产权登记表电子证照范围内,依然发放纸质证照。六、各委托监管单位可结合实际,参照本通知要求,推进产权登记表电子证照换发工作。特此通知。技术联系人:东方通公司王旭龙联系方式:18513816001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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