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编报2022年度上海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区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2日 政策文号:静财发〔2023〕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区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为贯彻落实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夯实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基础,现将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编报2022年度上海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通知》(沪财资〔2023〕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2022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工作。一、编报范围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全部国有资产情况。二、编报内容资产年报由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分析报告三部分组成。(详见市级文件附件1~3)。三、报送要求(一)报送时间。由主管部门汇总审核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后于3月15日前上报区财政局。(二)报送内容及流程1.纸质材料。各主管部门向区财政局报送资产年报,包括资产年报汇总表、填报说明、分析报告,并加盖单位公章。各单位应按照主管部门工作要求,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资产年报。2.电子材料。各行政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应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逐级报送资产年报电子数据。填报说明、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必须作为附件上传系统一并报送。涉密单位仅需要报送汇总表。四、重点注意事项(一)报送国有资产盘活情况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要求,在分析报告中同步反映和报送有关落实财政部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指导意见的工作情况,主要内容应包括本部门、本单位推进资产盘活工作相关举措及工作成效,要结合2022年度资产年报《固定和无形资产存量情况表》中闲置资产类型及价值,重点说明房屋、土地、车辆、单价100万(含)以上的大型设备、家具用具等待盘活资产基础情况,并提出下一步有针对性的资产盘活方案,以及推进资产盘活工作不断提质增效的建议等内容。(二)加强报表数据对比审核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资产年报数据审核力度,特别是要建立资产年报与政府部门财务报告、部门决算相关数据对比和审核机制。资产年报中资产、负债、净资产等主要数据,需经本单位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部门认可,与政府部门财务报告资产数据保持一致。资产年报中的房屋(不含构筑物)、车辆、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等重要资产数据,《出租出借情况表》和《资产处置情况表》中的出租出借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等数据,要与部门决算报表保持一致。(三)强化资产管理问题整改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相关工作要求,规范会计核算,做好资产盘点,完善资产卡片,做好资产管理基础工作。对货币资金占比较高、已投入使用在建工程未转固、土地和房屋权证不完整、资产闲置等问题在资产年报中进行重点说明。五、其他事项(一)资料下载。各单位可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下载资产年报编制说明等资产年报编制资料。(二)联系方式。各单位在编报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区财政局资产科联系。联系电话:62992365,葛小敏;62992363,强晓琳;技术支持电话:62997917。静安区财政局202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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