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公司2023.3.2)

政策
发布部门:区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公司2023.3.2)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对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企业(名单见附件),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上述企业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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