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彭浦镇企业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彭浦镇企业集中登记地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0日 政策文号:彭府〔2023〕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管理和规范镇属企业、村公司企业集中登记地使用,有序推进各经济目标责任单位投资促进工作,根据区有关集中登记地使用管理要求,就规范彭浦镇企业集中登记地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中登记地,是指为不具备办公条件或不需要实体办公条件的企业提供的,经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用以申办住所登记的非居住用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取得静安区彭浦镇集中登记地备案的管理方,即各村公司、镇属企业。第四条彭浦镇经发办负责集中登记地管理的组织、指导、考核和监督。第五条各单位集中登记地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总体规划。第二章管理方职责第六条集中登记地管理方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充分了解入驻企业需求,实事求是推介营商资源,并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对投资人身份、登记注册意愿及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规避虚假注册、恶意注册、不当注册等风险。(二)应制定使用集中登记地使用审批流程,审批责任人应为各单位经济工作分管领导或以上职位领导,集中登记地址经书面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三)建立入驻企业基本档案(一户一档),详细记录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含财务负责人)的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企业其他经营场所,税收情况等基本信息,基本信息有变动的,应及时更新。(四)应当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证照办理,会计服务、会务服务和法律服务等配套服务,增强企业粘性,降低企业迁出风险。(五)应在招商引资、企业管理、企业服务等全流程防控法律风险,防止集中登记地入驻企业发生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违法行为。确保入驻企业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累计数量不超过入驻企业总数的10%。(六)应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场地证明材料、标识标牌、公共秘书、档案管理等,做好企业服务和协调,确保入驻企业年报公示率达到95%以上。(七)对于集中登记地的入驻企业,若经营状态后续调为“迁出、停业、注销”的,需在每季度首月的10号前,统一报彭浦镇经发办备案信息。第七条如集中登记地未尽审慎审查义务、管理职责不到位的导致暂停使用的,管理方应根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积极落实整改措施。第三章入驻企业要求第八条申请入驻集中登记地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企业符合静安区产业导向,申请材料真实有效。(二)企业经营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及公共安全。(三)企业发生股东、法定代表人等可能改变企业控制人的变更的情况,及时告知集中登记地管理方。第九条入驻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理方应采取措施暂停该企业集中登记地使用:(一)发现入驻企业相关申请材料虚假。(二)应年报未年报或企业负责人无法联系。(三)执法检查、投诉举报工作中不予配合。(四)应暂停使用的其他情形。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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