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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静安分局警务微信系统使用管理规定(V3.0)》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静安公安分局警务微信系统(以下简称“警务微信系统”)的使用、推广及安全管理,充分发挥系统效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章账号管理第二条(使用范围)原则上为静安分局已配发移动警务终端的行政编制人员。第三条(账号的开设)各级管理员需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开设系统账号,不得擅自添加无关人员,确保账号落实到人;分局领导的账号管理由分局政治处负责,科技科配合实施。第四条(账号的注销)在民警办理退休、离职等手续后,按照“谁授权、谁负责”的原则,三级级管理员应及时将其账号删除。第五条(管理职责)民警使用警务微信系统,由所属部门负责对其开展使用管理和日常教育工作。第六条(其他情况)科技科将对长期不使用账号开展定期通报,定期回收长期不使用账号。第三章信息安全管理第七条(安全管理)警务微信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按照“谁授权、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执行。各部门对本部门民警的使用情况负责。第八条(安全教育)各部门要定期对警务微信系统使用者进行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第九条(责任追究)对违反警务微信系统使用规定的行为,视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规定由分局科技科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静安分局警务微信使用管理规定(V2.0)》(沪公静通字〔2021〕32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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