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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静安区238街坊零星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区商务委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上海市静安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上海市静安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上海北方(集团)有限公司:静安区238街坊零星旧改项目房屋征收范围(旧城区改建范围)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房屋管理局及静安区人民政府确定,本地块房屋征收范围(旧城区改建范围)为:东至西藏北路、南至芷江西路、西至共和新路、北至中山北路(部分)。具体门牌号:西藏北路新赵家宅51-120号、西藏北路老赵家宅25号、西藏北路赵家宅乙弄10号、13号、61-68号、72-73号、83号、95-115号、西藏北路985弄9-22号、西藏北路1011号、1013号、1071弄2-4号、6-15号、芷江西路123弄55-57号、58号(部分)、青云路702号、712号、722号、748-751号、中山北路580-596号(双号)。(详见附图)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一、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二)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上述所列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暂停期限:2023年4月24日至2024年4月23日止。特此通知附件:静安区238街坊零星旧改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示意图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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