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关于开展2023年度上海市贸易型总部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静安区关于开展2023年度上海市贸易型总部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为贯彻落实《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贸易型总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商规〔2021〕5号)要求,大力发展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总部型经济,进一步集聚培育更多多功能、高能级的国内外贸易企业总部,支持贸易领域头部企业做大做强,2023年度上海市贸易型总部申报认定工作已启动,现将静安区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认定条件贸易型总部应注册在上海,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以国内批发零售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人民币;(二)以国际货物贸易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60亿元人民币;(三)以物流仓储或国际服务贸易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40亿元人民币;(四)以平台交易为主营业务,注册会员或入驻商家超过5000家且超过30%的比例为非本市企业。其中,面向消费者的平台企业上年度交易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面向企业(提供企业间交易)的平台企业上年度交易额超过150亿元人民币。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考虑认定。二、申报材料和要求(一)申报材料1.贸易型总部申报表;2.2022年度审计报告(对申报平台交易类贸易型总部企业,另需就注册会员与上年度交易额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二)有关要求书面申报材料需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并于2023年8月28日前报送至静安区商务委员会综合规划科。联系人:夏老师电话:33371880地址:巨鹿路915号1805室静安区商务委员会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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