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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进一步加强居住类文物建筑装修监管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静安区各街道(镇)、物业公司:为提高我区居住类文物建筑装修的监管能力和水平,不断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区文化旅游局(区文物局)、区房管局、区规资局联合制定《进一步加强居住类文物建筑装修监管协调联动机制》,现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特此通知。附件:《进一步加强居住类文物建筑装修监管协调联动机制》上海市静安区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静安区文物局)上海市静安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3年9月22日附件:进一步加强居住类文物建筑装修监管协调联动机制一、文物建筑权属变更区文化旅游局(区文物局)应当向区确权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文物建筑的文件备案登记。在文物建筑的权属发生转移、变更时,区房产交易中心、区确权登记中心应及时通知区文化旅游局(区文物局),区文化旅游局(区文物局)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各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责任要求告知书》,区房产交易中心代为向当事人下发,并要求当事人填好《各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责任要求告知书签收回执》,从而明确其在文物建筑的日常使用、保养维护、权属转让时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当事人办理文物建筑权属转移、变更时,需向区确权登记中心提供上述签收回执。二、居住类文物建筑装修(一)加强事前监管属地物业、城运中心在接到居民装修申请时,应要求申请人填写《静安区居住类文物建筑装修申请审核表》(附件1),同时主动告知申请人装修须向区文物管理部门申报(申请人带好填写完整且盖章的附件1及其他材料,至秣陵路38号静安区行政服务中心3楼,填写《静安区居住类文物建筑装修申请书》即附件2),经许可后方可实施。属地物业应在辖区内开展经常性巡查,如发现未经许可擅自装修的,及时向区文物保护管理中心反映(电话:021-62480628)。(二)加强过程监管区文化旅游局(区文物局)、区房管局等主管部门依据自身行政管理领域,切实依法履行流程制定、事前审批、事中监督、竣工验收、业务指导、督促整改等职责,并积极协调属地街道、居委配合城管、区文化旅游局执法大队等执法部门就居住类文物建筑装修及安全而需开展的执法工作。(三)加强条块协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之间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助顺畅、权威高效的协调联动相关机制,优化工作流程、打破工作壁垒,不缺位、不越位,实现主管和执法部门之间的相互合作、促进。1、定期召开联合会议,共商监管过程中的问题。2、属地部门进一步加强文物建筑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3、如遇确需执法部门进行执法的情况,介入时必须快速、准确。(四)开展文物巡查属地街道、物业需经常开展文物巡查工作,注意发现问题并及时上报;对于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需及时制止并开展调查、勒令整改,从而确保文物建筑得到依法、及时的保护。(五)具体工作机制1、沟通协调机制每半年召开1次联合会议(参与部门:区文化旅游局(区文物局)、区房管局、城运中心、街道城管、区文化旅游局执法大队,以及各街道、属地物业),探讨、研究并解决监管居民装修过程中遇到的痛点、难点,进一步落实共同管理机制。2、责任落实机制区文化旅游局(区文物局)、区房管局要明确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联络员,既做到相互支持配合,又做到分工不分家;同时,领导层面应加强对条块工作的支持、协调、监督,确保各项工作、责任落实到位。3、文物巡查机制属地物业应针对居住类文物建筑的外观和内部现状、居民装修情况以及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巡查,每双周不少于1次。巡查过程中填写《静安区居住类文物建筑检查表》(附件3),该表每月底须向区文保中心集中递交,对发现的违规、违法现象要详细、准确记录并及时上报(可拍摄现场照片后在“静安文保”微信公众号中的巡查平台在线上传)。4、及时处置机制区文化旅游局(区文物局)接到针对文物建筑的信访、投诉、举报或反映的问题后,需在1个工作日内派工作人员至实地查看,属地物业配合现场处置,如遇情节严重需进行执法的,在实地查看后的3个工作日内执法部门必须介入,从而确保事件处置及时,流程正确完整。5、业务培训机制区文化旅游局(区文物局)、区房管局每年邀请保护建筑专家、消防专家就保护建筑的政策、趋势以及消防安全知识等内容开展业务培训,属地物业工作人员须积极参与、认真学习,不断提升工作能力、水平。附件1:静安区居住类文物建筑装修申请审核表附件2:静安区居住类文物建筑装修申请书附件3:静安区居住类文物建筑检查表附件1:静安区居住类文物建筑装修申请审核表申请人姓名申请人性质□产权人□承租人□使用人□其他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装修地址建筑面积(㎡)房屋性质□产权房□直管公房□其他装修内容物业公司或城运中心意见(盖章)年月日(此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申报窗口,一份物业公司或城运中心留存)备注:一、保护级别为“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的居住类装修须向上海市文物局申报,经许可后方可实施,申报地址:徐汇区中山南二路2419号(上海数字文旅中心),咨询电话:33394000(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注:装修申报材料需电话咨询)二、静安区文物保护单位(非优秀历史建筑)、区文物保护点的居住类装修须向区文物管理部门申报,经许可后方可实施,申报地址:静安区秣陵路38号三楼(静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咨询电话:52137855,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三、关于文物建筑的相关问题可致电静安区文物保护管理中心,咨询电话:62480628(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装修申报材料:1、房屋权属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凭证);2、业主或户主身份证(如非其本人申报,还须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3、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办理);4、《静安区居住类文物建筑装修申请审核表》;5、装修所涉区域平面图;6、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及装修方案(全幢必须);7、《静安区居住类文物建筑装修申请书》。附件2:静安区居住类文物建筑装修申请书(居民版)本人系静安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点)业主(户主)。该房屋系产权房(直管公房),用途为住宅(或房屋权属证书所载明的其他用途)。现因原因,需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修内容及范围如下:1、2、3、4、5、6、7、8、本人承诺:此次装修严格按照本申请书所列内容及范围进行,不改变房屋主要空间格局、立面及结构体系,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变动承重墙,不改变外立面原有风貌(包括门、窗等);装修后,不改变房屋的住宅(或房屋权属证书所载明的其他)用途,并配合区文保中心完成竣工验收工作。业主(户主)签字:业主(户主)联系方式:业主(户主)指定的项目联系人签字:业主(户主)指定的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申请日期:年月日附件3:静安区居住类文物建筑检查表文物名称文物地址检查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勾选,并在旁边具体说明)1.建筑外观是否有变化?(如:外立面、门窗、门头、屋面等)□是□否2.是否存在环境施工?(如:小区道路整治、绿化养护等)□是□否3.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是□否4.是否配备消防器材?□是□否5.灭火器材状态是否正常?(如:瓶体、压力、使用期限等)□是□否如该处文物建筑存在居民装修的情况,请继续填写以下内容6.是否存在未经申报装修、添建、改建的现象?□是□否7.是否按申报内容和范围规范实施装修?□是□否8.施工现场是否放置消防器材?□是□否备注:检查人员签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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