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政策
发布部门:区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6日 政策文号:上站管办〔2023〕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上站管办〔2023〕5号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条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综合科负责部门资产的总体管理,同时对各使用科(所)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综合科设固定资产实物账负责人与固定资产财务账负责人,其中实物账负责人负责全部固定资产的分类、实物明细账的管理,核对购入、验收、调拨等固定资产的数量与金额,固定资产的分类明细账管理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规定的六大类进行划分;固定资产财务账负责人负责设置、登记固定资产财务总账,全面反映及核算固定资产金额。固定资产财务账负责人与固定资产实物账负责人之间建立定期对账制度,每月一次,按区财政要求进行对账。各科(所)负责人应负责各自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实行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确保使用的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各科(所)应设专(兼)职资产管理岗,资产管理人员队伍保持相对稳定。第二条固定资产购置由经费购置、自制及接受社会捐赠的资产,符合以下标准的,必须列入固定资产范围管理:1.单价在1500元及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并能独立使用且基本保持原有状态的专用设备;2.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并能独立使用且基本保持原来状态的通用设备;3.单价虽不足规定标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并能独立使用,但一次性大量购置或大批同类物资,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各科(所)应根据实际需求,科学、严谨、慎重地编制固定资产年度购置计划。计划应充分考虑本科(所)的固定资产存量、使用状况、安装条件及运行环境等实际情况,合理规范,体现使用效率与效益。购置计划一经启动,不得随意改变项目计划、资金用途。固定资产采购,必须遵守国家及上海市、静安区有关招标、采购工作的政策法规。未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各科(所)不得擅自采购物品,不得借用(或试用)生产厂商或供应商提供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到货后,使用科(所)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开箱、安装、调试等相关验收工作(如遇特殊情况由专家或相关人员做出说明或解释)。验收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数量、品牌、型号、性能、技术指标等有关信息。其尾款结算,须在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第三条固定资产使用与保管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动态管理和注重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科(所)固定资产财务账、实物账、实物相符。使用科(所)应建立内部固定资产管理机制,责任到人;并建立本科(所)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台账相关样式要素以国有资产平台实物账格式为准。使用人若有离职、离岗等工作变动的,应主动及时将固定资产交还本科(所)固定资产管理员,办理资产领用核销手续。若使用科(所)资产管理员离职、离岗等情况的,本科(所)负责人应指定新的管理员并督促新老管理员办理交接手续,及时清点本科(所)固定资产,确保帐、物相符,并报综合科固定资产实物账负责人备案。第四条固定资产维修与保养固定资产的使用,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须立即停用,及时维修,防止故障(损坏)扩大,并向相关负责人报告。对人为因素造成财产损坏或遗失的,视情况由使用者或保管人承担修复或赔偿费用。处于保修期内的固定资产发生故障,使用人可直接联系厂家或供货商进行检修;处于保修期外的固定资产发生故障,由使用人或综合科联系专业维修单位进行检修。固定资产故障情况、检修结果和维修记录需报备综合科。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服务项目的内容和价格,须经综合科事前审核。维保服务项目属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范围的,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规定流程操作。第五条固定资产清查与盘点原则上固定资产每年开展一次清查盘点工作。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时,遵循静态准则,禁止一切固定资产的进出和移动;同时以固定资产实物账册为依据,由综合科固定资产实物账负责人及使用科(所)共同参与,实地盘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资产编码、安置地点等信息,与资产账册的相符率,固定资产的完好率。出现固定资产盘盈或盘亏情况的,由综合科和使用科(所)分析差异原因,及时形成处理意见,落实责任人,并报主要领导审核。综合科对固定资产盘点情况和处理意见进行初审,由固定资产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对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由综合科负责填制或注销固定资产卡片,调整资产实物账册信息,并根据实物账调整固定资产相关财务账。科(所)人员发生变动,应提前告知综合科,并组织开展清查盘点,做好资产清理和移交工作。第六条固定资产出借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不得出借。因实际情况需要的,使用科(所)须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党组会研究讨论后,由综合科行文报区财政审批。如产生收入,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国库,并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登记表》。第七条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进行所有权转让或注销所有权的行为,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报批审批手续。固定资产处置,应及时做好有关账务的调整。任何科(所)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处置未经报废批准的固定资产。处置要求依照《上海市静安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静财发[2019]15号、《上海市静安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静财发[2019]16号。因保管不善、工作失职、违反固定资产使用操作规程或要求、擅自卸装仪器设备、防范不严或者擅自携带外出而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损毁、遗失、被盗等的,经综合科认定并报主要领导审批,区分责任,追究使用当事人、使用科(所)负责人的责任,进行赔偿等处理。因人员离职未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造成固定资产遗失的,经综合科认定并报主要领导审批,追究使用科(所)管理员和使用科(所)负责人的责任,进行赔偿等处理。固定资产损坏或遗失的赔偿金额以资产原值、已使用年限、事故严重程度、维修价格等作为折算依据。第八条附则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制度相悖的,原制度作废,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由综合科负责解释。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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