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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静安区公职律师统筹使用工作机制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区相关职能部门,各街道(镇):为贯彻落实中央、市关于加快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工作的部署要求,实现全区党政机关公职律师全覆盖,根据《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法办发[2021]4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9]111号)、《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司行规[2022]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建立区级公职律师队伍统筹使用工作机制。现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在区各党政机关公职律师实现应设尽设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静安区公职律师统筹使用工作机制,由区司法局统一组织协调,对本区公职律师进行跨部门调配使用,解决部分目前未配备公职律师的党政机关法律人才短缺问题,实现全区党政机关公职律师全覆盖。二、公职律师统筹使用工作机制(一)建立区级公职律师人才库将本区已经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各单位公职律师纳入区级公职律师人才库,后续申请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的公职律师自动入库。根据公职律师准入退出、执业考核、学习培训等情况,由区司法局对区级公职律师人才库成员实行动态调整。(二)统筹使用方式综合运用“结对共享”、“申请指派”、“横向统筹”的方式,开展公职律师统筹使用工作。(1)结对共享:由未配备公职律师的党政机关自行以结对共建的形式,与已经建立公职律师队伍的党政机关建立协助关系,结对共建情况报区司法局备案。(2)申请指派:未配备公职律师的党政机关在需要提供法律服务时,可向区司法局提出申请,由区司法局根据申请单位法律服务需求,综合考虑公职律师专业特长、使用频次等因素,指派公职律师为申请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指派人选原则上优先考虑公职律师数量充沛的单位。(3)横向统筹:区各街道(镇)司法所的公职律师,可直接为属地街镇提供法律服务。(三)申请指派流程未配备公职律师的单位需要公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按以下程序申请:(1)提出申请。向区司法局提出法律服务申请,并填写《静安区公职律师统筹使用申请表》(附件1),写明申请事由、拟使用公职律师时间等具体需求。(2)按需指派。区司法局根据申请单位法律服务需求,综合考虑公职律师擅长法律事务类别、专业特长、使用频次等因素,在征求拟指派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同意后,在区级公职律师人才库中,指派公职律师为申请单位提供法律服务。(3)使用反馈。指派任务完成后,申请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于具体法律服务事项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静安公职律师统筹使用情况反馈表》(附件2),向区司法局和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反馈公职律师工作情况。(四)评价报告每年11月底前,统筹使用公职律师申请单位将本年度公职律师统筹使用情况、评价建议情况及典型案例形成书面材料,向区司法局备案。三、工作职责(一)区司法局工作职责1.负责指导协调本区公职律师统筹使用工作。建立区级公职律师人才库,做好管理维护工作。充分发挥、优化公职律师作用,统筹调配使用全区公职律师,更好地为各部门各单位研究法律问题、处理法律事务提供服务。2.业务培训。定期对公职律师开展政策理论和法律事务技能培训,促进公职律师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提升。3.考核评估。结合公职律师年度考核工作,对全区公职律师履行职责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估。(二)各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职责1.日常管理。制定并完善本单位公职律师的使用和管理制度,确定本单位公职律师工作管理部门及联络员,完善公职律师参与法律事务指派、承办、反馈、督办等工作流程,处理对本单位公职律师的投诉。2.保障支持。支持公职律师承担的调配任务,为公职律师参加区司法局及其他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条件。3.激励机制。对为本单位、本区其他单位作出贡献,履职表现优异的公职律师,在评先评优、人才推荐、干部选拔等方面予以适当激励。(三)未配备公职律师的单位职责1.合理使用结对公职律师。根据本单位涉及法律事务的紧急程度、复杂程度,合理使用结对公职律师为本单位服务,合理规划工作内容和使用频次,为公职律师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设备等办公条件以及其他各类经费保障。2.加快建立公职律师制度。除统筹使用公职律师外,应通过考试招录、遴选、聘任等方式加快引进、配备法律专业人才,鼓励、支持在职干部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公职律师资格,全力确保在“十四五”期间实现本区各级党政机关公职律师全覆盖的工作目标。该项工作将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和法治督查事项。(四)公职律师岗位职责公职律师根据区司法局的指派,参与结对单位的以下法律事务处理,并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及时做好工作对接,保守工作秘密,恪尽职业操守:1.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及重大行政行为等提供法律意见;2.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等工作;3.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和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4.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5.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6.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7.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8.所在单位及区司法局委托或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附件:1.《静安区公职律师统筹使用申请表》2.《静安区公职律师统筹使用情况反馈表》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2023年11月10日附件1静安区公职律师统筹使用申请表申请单位拟使用时间申请事由及服务需求领导签字:盖章:年月日区司法局意见拟指派(单位)(公职律师)办理。盖章:年月日公职律师本人意见签字:年月日公职律师所在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本表格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区司法局各留存一份)附件2静安区公职律师统筹使用情况反馈表申请单位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公职律师姓名执业证号公职律师工作情况申请单位评价反馈盖章:年月日(本表格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区司法局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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