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8日 政策文号:奉经〔2023〕2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新材料产业是战略性、基础性产业,是未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基石和先导。根据工信部、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印发《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为落实新材料产业提升,推进基础再造工程,加快奉贤区新材料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突破一批关键材料核心应用技术,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定义)本细则中“新材料”是指新出现的具有优异性能和特殊功能的材料,或者是传统材料改进后性能明显提高和产生新功能的材料。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奉贤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奉贤区经委)负责制定专项细则的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等。上海市奉贤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奉贤区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保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认定标准和条件第四条(支持对象)本细则支持的对象为依法在本区注册登记的新材料企业,生产、研发在本区,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本区新材料发展规划方向,且未发生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第五条(支持范围)专项支持资金主要用于新材料研发和产业化,新材料产品属于先进基础材料、关键战略材料、特色攻坚材料、前沿新材料等重点领域,支持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一)申请一般项目1.符合国家、上海市和奉贤区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2.企业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上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3.企业重视研究开发投入和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所需要的相关条件;4.企业具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队伍;5.申请前的二个年度内,企业通过创新研发、引进吸收等方式,围绕核心技术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获得自主知识产权不少于3项,形成具有技术领先优势的新材料;6.该项目总投资超过300万元,其中研发费用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低于50%,;7.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二)申请重点项目1.符合国家战略急需方向或者具有市级以上应用示范作用的新材料项目;2.企业在行业内具有显著规模优势,上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3.企业具有较完善的技术开发体系和有效的运行机制,具备研究、开发、试验所需要的相关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企业研发投入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4.企业具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领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员队伍;5.申报企业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申请前的二个年度内,围绕核心技术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获得的知识产权不少于5件(且必须有1项发明专利申请),形成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的新材料;6.该项目总投资超过600万元,其中研发费用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低于50%;7.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第三章申报和配套扶持第六条(支持方式和标准)奉贤区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的一般项目,支持金额为30万元;重点项目,支持金额为60万元。第七条(申报通知)奉贤区经委根据本市相关规划和政策导向,编制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申报要求等具体信息。第八条(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年度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项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国家战略的新材料项目一事一议。第九条(项目评审)奉贤区经委根据年度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奉贤区经委组织专家评审,经综合评定后编制拟支持项目。第十条(项目公示)对拟给予专项支持的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由奉贤区经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奉贤区经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立项,颁发证书。第十一条(资金拨付)经确定给予新材料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区经委报区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程序予以支持。一般项目支付方式给予30万元的财政补贴,分批拨款,立项当年度先行拨付20万元,项目建设两年完成后,由区经委根据验收评估结果,通过验收再拨付10万元。重点项目支付方式给予60万元的财政补贴,分批拨款,立项当年度先行拨付40万元,项目建设两年完成后,由区经委根据验收评估结果,通过验收再拨付20万元。(三)一般项目及重点项目验收不达标的,即作项目结题处理,不予拨付剩余资金。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责任追究)对采取弄虚作假、伪造项目成果、出具虚假销售合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专项支持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责任,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第十三条(应用解释)本办法由奉贤区经委、奉贤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实施日期)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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