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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保税区域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2日 政策文号:中(沪)自贸保管〔2024〕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区内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五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沪府发〔2023〕2号)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浦府〔2023〕17号))要求,保税区域正在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查的目的本次经济普查将全面调查保税区域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客观反映保税区域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创新驱动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新进展,了解保税区域服务浦东新区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及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总体情况。二、普查的对象普查的对象是在保税区域(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港综合保税区和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三、普查的内容和标准时点(一)普查内容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活动、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情况、数字经济活动、投入产出等情况。(二)普查标准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四、普查的组织实施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保税区管理局成立保税区域第五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和领导保税区域普查工作;组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组成的普查队伍,在普查办指导下开展普查工作。五、普查的方法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在单位清查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查;对个体经营户,在单位清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样调查。由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通过入户登记的方式进行。六、普查的要求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上海市统计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履行保密义务。特此通知。2024年1月2日相关附件:关于保税区域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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