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编报2023年度上海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区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18日 政策文号:静财发〔2024〕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区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为贯彻落实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夯实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基础,现将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编报2023年度上海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通知》(沪财资〔2024〕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工作。一、编报范围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全部国有资产情况。二、编报内容资产年报由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分析报告三部分组成。(详见附件1~3)。三、报送要求(一)报送时间由主管部门汇总审核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后于3月8日前上报区财政局。(二)报送内容及流程1、纸质材料。各主管部门向区财政局报送资产年报,包括资产年报汇总表、填报说明、分析报告,并加盖单位公章。各单位应按照主管部门工作要求,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资产年报。2、电子材料。各行政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应通过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资产管理子系统逐级报送资产年报电子数据。填报说明、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必须作为附件上传系统一并报送。涉密单位仅需要报送汇总表。四、重点注意事项(一)加强报表数据对比审核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资产年报数据审核力度,特别是要建立资产年报与政府部门财务报告、部门决算、资产月报等相关数据对比和审核机制。一是资产年报资产负债表等相关数据,需经本单位财务报告编报部门认可,与政府部门财务报告、部门决算同口径保持一致。二是资产年报中的房屋、车辆、单价100万元以上的设备、出租出借收入和处置收入等重要资产数据,要与部门决算报表保持一致。三是资产年报中期末资产总数、公共基础设施价值及分类与12月资产月报统计数据的对比审核将纳入年度财政管理绩效考核,若资产年报期末资产总数与12月资产月报数据差异率绝对值超过0.1%,或公共基础设施的价值及分类与12月资产月报数据有差异,单位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二)加强年报自动提取数据核实比对由于2023年资产系统数据由原资产管理系统迁移至预算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资产管理子系统,因此对于资产年报报表中从系统直接提取的数据,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原值、折旧、净值、数量等,各单位应加强报表自动提取数据与实际资产数、财务账面数的核实比对,若发现有因系统迁移导致的数据差错,应及时对年报及系统数据予以修正。(三)强化资产管理问题整改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相关工作要求,规范会计核算,做好资产盘点,完善资产卡片,做好资产管理基础工作。对货币资金占比较高、已投入使用在建工程未转固、土地和房屋权证不完整、资产闲置等问题在资产年报中进行重点说明。五、其他事项(一)资料下载各单位可通过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下载资产年报编制说明等资产年报编制资料。(二)联系方式各单位在编报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区财政局资产科联系。联系电话:62992365,葛小敏;62992363,强晓琳;技术支持电话:62997917。静安区财政局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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