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国家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15日 政策文号:沪经信制〔2024〕19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临港新片区、化学工业区、长兴岛管理委员会,各有关企业(集团):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等文件要求,现启动国家级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具体通知如下:一、适用本通知规定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的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的工业母机企业;(二)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三)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四)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3月31日前登录网站(www.gymjtax.com)中,选择“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入口”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一式两份报区主管部门(集团)。三、区主管部门(集团)根据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并于4月8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附件3)及一套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送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智能制造推进处。对于初核不通过企业,备注不通过理由。四、企业可于5月1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五、列入清单的企业在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在预缴申报时可先行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未被列入2024年度清单,按规定补缴税款,依法不加收滞纳金。六、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附件:1.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材料清单2.系统操作手册(企业)3.区主管部门(集团)初核通过名单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24年3月15日联系人:邱宏福13501704392,张世亨60801323邮箱:zhangshiheng@secsc.cn相关附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材料清单.doc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初核名单.doc系统操作手册(企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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