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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静安分局警务微信系统使用管理规定(V4.0)》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进一步规范静安公安分局警务微信系统(以下简称“警务微信系统”)用户使用行为,健全用户管理体系,展现业务协同优势,提升民警使用体验。第二条(系统定义)本规定中的“警务微信系统”指:由我局私有化部署的基于公安内网的警务即时通信系统。第二章账号管理第三条(使用范围)原则上为静安公安分局在编的民警。民警可通过移动警务终端及公安网电脑使用系统。第四条(管理员设置)系统管理员分为三级。一级管理员,即超级管理员,设在市局科技处;二级管理员由分局科技科民警担任,负责分局组织架构通讯录的维护、警务微信系统考核统计等;三级管理员由各部门指定民警担任,负责本部门警务微信账号的管理、组织架构通讯录的维护、协同文档模块的管理等。因工作变更等原因,部门如要新增、删除、更新三级管理员的,需及时向科技科提出书面申请。第五条(账号开设)各级管理员需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开设系统账号,不得擅自添加无关人员,确保账号落实到人,同时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通讯录访问权限和组织架构规划,分局领导的账号管理由分局政治处负责,科技科配合实施。第六条(账号注销)在民警办理退休、离职等手续后,按照“谁授权、谁负责”的原则,三级级管理员应及时将其账号删除。第七条(账号变更)民警由原部门调往分局内其他部门时,三级管理员应将其移至通讯录中“分局暂存”目录内,不得将其账号删除,并在“职务”一栏标注调动信息,相关调动信息应及时通知调往部门管理员。第八条(部门账号)因业务需求开设部门账号,各部门应向科技科书面申请,同时明确使用权限及管理职责,落实到具体责任民警,并以该民警公务手机号作为账号,再由科技科向市局科技处申请。第九条(管理职责)民警使用警务微信系统,由所属部门负责对其开展使用管理和日常教育工作。第十条(其他情况)科技科将对长期不使用账号开展定期通报,定期回收长期不使用账号。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解释权)本规定由分局科技科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静安分局警务微信使用管理规定(V3.0)》(沪公静通字〔2023〕10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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