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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静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财务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局财务管理制度,保证本局各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案、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在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下求经济效益。第二章财务人员职责第三条局综合科(法制科)设置财务室,配备会计主管(目前由(综合科(法制科))负责人兼任)、会计人员、出纳人员,负责本单位财务工作。主要包括: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编制局财务收支预算;编制各类财务收支报表;对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参与单位重要经济活动的分析和决策;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法规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纠正无效时,提请局主要领导处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纪律及局各类报销制度;及时归档账册、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等。第四条会计主管岗位职责主要包括: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以及其他财经法规和制度,对主管的经费实施有效的会计核算和监督。2.在局主要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开展局财务工作,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保证本单位的会计信息真实和完整。3.负责财务室工作的组织领导,拟定工作计划,组织全体财务人员完成业务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4.组织预、决算的编制工作,组织经费收支等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5.负责并参与单位的财务收支分析、决策,为局领导提供可靠信息。6.负责审查各项重大开支,审查或参与拟定经济合同、协议等经济文件。密切注意财经制度、财经纪律的遵守执行情况,参与财政、审计等大检查工作,防止重大违反财经纪律和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7.组织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业务考核、会计职称评定管理工作。8.负责审查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9.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全体财务人员协调配合,同心协力做好各项财务工作。10.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五条会计岗位职责主要包括:1.参与拟订与本单位有关的重大计划和方案,包括年度预、决算方案,资金使用和费用开支等,负责编制预算、决算报表。2.严格执行预算制度,不得将预算内资金任意转作预算外支出。3.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装订会计凭证、会计账册、会计报表,及时将历年的会计档案归档案库。4.对凭证及各类报表进行全面复核。5.负责保管法人章,按规定在票据上盖章。6.对财务工作需要加强的环节提出建议。第六条出纳岗位职责主要包括: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制度,依据局主要领导审核签章的原始凭证,进行认真的审核、复核,若发现现金收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在拒绝办理的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正确无误的情况下,办理现金收付业务。2.根据审核无误的现金和银行收付原始凭证,输入系统,会计科目的使用必须符合单位的财务制度。3.现金收入必须注明来源,及时解缴银行。现金支出必须按规定向银行提取,不得在收入中坐支,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4.每日将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核对,每月将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做到账实相符。5.负责保管签发支票单位印鉴章、银行支票、定额罚款收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往来结算收据等。保险箱钥匙应随身携带。6.支付任何款项,必须符合国家财经法规、纪律及局内部制度的规定,不得擅自付款。7.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8.具体负责罚款收据、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票据的购买、领用,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收据和收据存根。第七条财务人员工作交接是财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办理财务工作交接有利于保持财务工作的连续性,有利于明确责任:1.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负责的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未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者离职。2.财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办理未的会计事项,包括: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写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出具书面证明等。同时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现金有价证券、印章以及其他会计用品等。3.交接双方要按照移交清册列明内容,进行逐项交接。4.在办理财务工作交接手续时,要有专人负责监交以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5.对于财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有人临时接替或者代理的临时工作交接,应当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同样,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离岗的财务人员恢复工作时,也要按规定与临时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手续。6.移交人对自身经办且已经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第三章财务内控与财务分析第一节财务内控第八条为确保单位财务的透明化,有效地规避物品浪费以及资金挪用等行为的发生,财务室通过内部牵制与内部稽核的方式开展工作。(一)内部牵制:1.银行支票与印鉴章严格分开管理,出纳人员保管空白票据和财务印鉴专用章,会计人员保管法人印鉴章。2.出纳人员保管保险箱的钥匙,对保险箱的密码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交流和向其他人传授。每日工作终了,保密箱钥匙应随身带走。3.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二)内部稽核:1.各类经费的报销,需经局主要领导核准后方可予以报销,不得先付后审,必须手续完备,数字正确,内容合法。2.支付现金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坐支,每日的现金结存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应及时送存银行,保证现金管理安全。第二节财务分析第九条本单位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1.预算编制情况分析:主要分析单位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与财务制度的规定,是否符合事业发展的需要;预算的计算依据、数量标准、定员定额是否合理,资金来源可靠性,收支项目、标准是否符合规定等。2.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主要是分析各项收支预算执行进度的情况,实际收支与事业发展计划进度是否一致,收支变化的特点及难度、收支预算平衡等。3.收入情况分析:收入来源的分析,收入项目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做到应收尽收;收入总量的分析,主要是计划完成与增减变化情况。4.支出情况分析:对单位的支出范围与标准进行分析,着重分析支出的合法、合理性;支出总量的分析,主要是单位支出预算的完成与变化趋势;支出结构的分析,主要是指单位人员支出、公用经费、项目经费设置等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及变化原因。5.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分析:分析单位财务制度贯彻落实的情况,目的在于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切实提高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使单位的财务管理走上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第十条本单位财务分析的方法主要为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1.比较分析法:是指在不同时期或在同一时期不同结构两组指标对比用以确定差异的方法,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差异、分析原因,提出改进的措施。2.比率分析法:是指对各项财务指标之间相关指标进行分析的一种方法,可以采用结构、动态等比率,分析、考核财务管理水平及资金使用效益等状况。第十一条根据财务分析的目的、要求与内容,可采用以下形式:1.全面分析:是指对单位执行国家法律、财经纪律、预算收支情况等财务活动较为全面、系统的综合分析,如全面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等。2.专题或定期分析:对特定时期或特定内容进行分析、研究,重点分析突出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采用文字说明或图表的形式进行财务分析、预测,如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分析等。第十二条财务分析组织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根据分析要求,收集各种财务数据、资料。2.每季度对单位的财务基本情况、取得成效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3.开展分析研究、作出分析评价,依据分析结论,针对分析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措施与建议。第四章财务日常管理第一节原始凭证管理第十三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即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于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其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凭证,并及时送交财务人员,以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十四条凭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经办人员的签名、部门或中队负责人的签名、财务人员的签名、分管领导的签名以及主要领导的签名;经济业务内容;经济业务的数量、单价和金额。第十五条原始凭证的填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真实可靠,即如实填列经济业务内容,不弄虚作假,不涂改、挖补。2.内容完整,即应该填写的项目要逐项填写,不可缺漏,尤其需要注意年、月、日要按照填制原始凭证的实际日期填写;名称要写全,不能简化;品名或用途要填写明确,不许含糊不清;有关人员的签章必须齐全。3.填制及时,即每当一项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都要立即填制原始凭证,做到不积压、不误时、不事后补制。4.书写清楚,即字迹端正、易于辨认,做到数字书写符合会计上的技术要求,文字工整,不草、不乱、不“造”;复写的凭证,要不串格、不串行、不模糊。5.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的金额必须相符。6.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修改。第二节费用报销第十六条报销程序:1.费用支出单项金额在1000元以下,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附相关原始凭证,经部门或中队负责人、财务主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后予以报销。2.费用支出单项金额在1000元(含)至50000元,经办人须事先以书面形式上报所需经费请示,经部门或中队负责人、财务主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再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附原始凭证、请示报告,经部门或中队负责人、财务主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后予以报销。3.费用支出单项金额在50000元(含)以上,经办人须事先以书面形式报所需经费请示,并召开党组会议、行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方可办理,再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附原始凭证、请示报告、会议纪要,经部门或中队负责人、财务主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后予以报销。第十七条报销要点:1.各种费用报销凭证须附有税务或财政部门监制章的有效发票,并且发票的抬头、金额、日期及内容填写正确、清晰、完整。2.费用报销必须有经办人签字,各部门、中队负责人确认签字,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3.因工作需要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单,按权限审批后,出纳人员据以入账,不得以白条抵库。4.需要借用支票,必须先填写借款单,按第十六条报销审批程序后,方可领用。第十八条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确因个别特殊情况需要,经财务主管和局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现金报销:1.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金、抚恤金、一次性劳务报酬或其他补助性支出。2.在个别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必须发生的、金额在2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等。3.其他特殊情况下的支出项目。第三节费用管理第十九条本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上海市静安区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静财发〔2017〕29号)(附件1)执行。第二十条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参照《上海市静安区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静财发〔2016〕20号)(附件2)及《关于静安区机关工作人员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差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静财发〔2016〕19号)(附件3)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上海市静安区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静财发〔2017〕28号)(附件4)执行。第二十二条各街镇划转至本单位经费管理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静安区街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静城管联〔2021〕1号)(附件5)执行。第二十三条以上参照制度如有变动,则参照最新相关制度执行。第四节票据管理第二十四条支票的领用、存、缴、销:1.领用支票必须由领用人填写借款单,并写明用途、单位、资金使用数额,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领用。能使用公务卡,一律使用公务卡消费,不得领用支票。2.出纳人员根据原始凭证或借款单开具支票,支票上必须填写签发日期、收款人、用途,金额。同时,领用人须签字。3.支票和贷记凭证必须连号使用,如有作废,要将作废支票连同凭证同时装订。4.领取支票的当事人,必须及时将发票等原始凭证交给财务室报销。5.领取支票的当事人,必须妥善保管好支票,如有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当事人承担。6.由于特殊原因,开具的支票退还给财务室时,出纳人员应及时核销。第二十五条财务单据的使用:1.财务室出纳人员依据财政部门的法规要求及有关手续到财政部门领用《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2.财务收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不得自行扩大收据使用范围。3.妥善保管空白收据,严防被人盗用。4.对使用过的发票、收据存根,要妥善保存,并定期、分类放在保险箱中。在保管期内,任何个人都不能擅自进行销毁。超过保管期,需经一定的报批手续,方能销毁。第五节会计档案保管与借阅第二十六条会计档案保管与借阅参照《静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档案管理制度(试行)》(静城管政〔2019〕26号)执行。第六节合同管理第二十七条合同管理原则加强对单位各科室订立、履行合同行为的管理,减少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不规范现象,杜绝合同纠纷情况的产生,维护国家和单位利益。第二十八条合同类型单位履行职责、购买商品、提供和接受公共服务或从事民商事法律行为时,经与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协商一致,订立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法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1.行政委托合同;2.政府采购合同;3.行政机关购买合同;4.根据规定各科室依据职权可以签订的其他合同。第二十九条合同内容1.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或者实际经营地以及经办联系人、联系方式等;2.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3.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质量标准、验收标准;5.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6.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7.合同争议解决方式;8.生效条件、订立日期。第三十条合同管理1.合同拟定。单位各科室需指定专门的业务经办人负责合同的拟定,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并与采购需求相符。2.合同审核。合同拟定完成后,需经过合同承办科室负责人、委托律师的审核,确保合同条款合法、合规、清晰、无歧义。合同审核各方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合同内容提出实际可操作的修改意见。3.合同签订。经过各方审核通过的合同,需报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合同经审批通过后方可签字盖章。4.合同备案。签订的合同需向局综合科(法制科)备案,将盖章后合同原件与扫描件及时存档,同时根据合同文本建立完整的电子合同台账清单备查。合同一式三份,一份由局综合科保管,一份由业务主办科室保管,一份用于财务报销。第三十一条政府购买服务本单位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参照《静安区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静财规〔2021〕1号)(附件6)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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