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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执法车辆管理规定

政策
发布部门:区绿化市容局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静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执法车辆管理规定

静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执法车辆管理规定各科室(含区拆违办)、各直属中队、各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围绕我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1+5”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管执法系统执法车辆的使用,提高使用效率,保障行车安全,根据全系统车辆管理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规定。一、车辆维修及保养(一)车辆维修、保养步骤按照“车辆维修流程示意图”(附件1)进行操作。(二)执法车辆发生故障时,由车辆管理员向综合科(法制科)汇报相关情况并如实填写《上海市静安区公务车辆定点送修单》(附件2),由综合科(法制科)统一联系车辆维修单位送修,根据维修厂车辆维修确认单(附件3)逐级审批后进行维修。(三)执法车辆需进行例行保养时,各辆管理员根据维修单位工作安排,合理调度车辆,保证中队、科室(部门)日常工作正常开展。(四)执法车辆的验车工作可由车辆维修单位代办处理,各车辆管理员根据验车相关规定提前与维修单位约定具体验车时间,合理安排车辆完成验车工作。(五)执法车辆预估维修费用大于5000元(含)时,用车中队、科室(部门)需在综合科(法制科)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情况说明交中队、科室(部门)领导签字后上报综合科(法制科),综合科(法制科)逐级上报后安排维修。(六)紧急情况下需补胎的,可就近联系维修点进行补胎(仅适用补胎),补胎完成后凭发票至综合科(法制科)申请报销费用。二、车辆加油及清洗(一)为便于车辆加油的集中管理,我局根据实际情况,在全区选取三处“中石化”加油站作为定点加油站,各中队、科室(部门)须前往指点地点加油,具体划分情况如下:1.静安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南京西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石门二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江宁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曹家渡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机动队至中石化大田路加油站(大田路180号)加油。2.局机关、北站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天目西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宝山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芷江西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区拆违办至中石化第十加油站(天目中路620号)加油。3.共和新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大宁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彭浦新村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临汾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彭浦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至中石化万荣加油站(万荣路969号)加油。执法车辆一般不得跨区加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跨区加油的,应及时上报综合科,由综合科上报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加油。(二)我局对加油卡按照一车一卡模式进行管理:1.每张加油卡仅供指定执法车辆使用。2.综合科(法制科)将定期检查加油卡的余额情况,及时对余额过低的加油卡进行充值,各车辆管理员发现加油卡余额不足将影响正常使用时可联系综合科(法制科)充值。3.首次使用加油卡及续费充值后,需在加油站请工作人员进行圈存操作,以激活充值金额用于车辆加油。(三)各用车中队、科室(部门)需对执法车辆每次加油情况予以记录,记录内容必须包含日期、加油人员、加油前公里数等数据并保存加油单据(附件5)。(四)加油情况记录及加油单据必须统一保存,保存期限一般为五年。加油情况记录需登记加油时车辆公里数、加油升数、加油金额等信息,综合科(法制科)将不定期对记录情况进行核对、检查。(五)为保持执法车辆内外整洁,我局根据实际情况,在全区选取了两处洗车点,每辆执法车每月可到指定清洗点清洗三次。各中队、科室(部门)要定期做好清洗工作,综合科(法制科)将对车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具体安排如下:静安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南京西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石门二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江宁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曹家渡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北站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天目西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宝山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芷江西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中国石化晋元路加油站(晋元路327号)清洗车辆。局机关、机动队、共和新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大宁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彭浦新村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临汾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彭浦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万荣加油站(万荣路969号)清洗车辆。三、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一)各用车中队、科室(部门)在执法车辆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积极避免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如遇交通违法行为,由相关行车人自行前往交警部门处置解决。综合科(法制科)将定期查询各车辆交通违章记录,并作为考核评分依据。(二)执法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必须立即上报综合科(法制科),并在2个工作日内以填写《公务车辆事故申报单》(附件4),并将事故的当事人、发生日期、地点、现场照片2张(近景、远景)、详情描述、责任认定等情况进行说明,由当事中队、科室(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报综合科(法制科)。(三)一般交通事故统一委托车辆维修单位负责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由综合科(法制科)会同车辆维修单位联合处理。(一般交通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事故理赔费用在5000元(不含)以下的交通事故;重大交通事故是指存在人员伤亡或维修费用大于5000元(含)的交通事故。)四、车辆停放各中队执法车辆停放原则上由各中队自行联系解决,综合科(法制科)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停车补贴。停车补贴需各中队凭正规发票向综合科(法制科)提出申请,经综合科(法制科)审核同意后予以补贴。执法车辆相关停车协议、合同等复印件需在合同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综合科(法制科)备案。五、跨辖区报备我局所有执法车辆原则上不得驶出本区辖区范围,确因工作需要,须驶出辖区的,必须事先向综合科(法制科)报批,经批准后方可驶出辖区,综合科(法制科)将定期查询车辆行驶轨迹,一经发现未事先报备驶出辖区的情况,综合科(法制科)将对相关中队的月度考核中予以扣分,并要求中队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六、证照及驾驶人管理(一)局机关的执法车辆行驶证由综合科(法制科)统一保管。各中队执法车辆行驶证由中队自行保管,如有遗失需及时上报综合科(法制科)并提交书面材料申请补办。(二)所有执法车辆保险单原件由综合科(法制科)统一保管,复印件交各中队、科室(部门)留存。(三)年检标志、环保标志、强保标志等标识由车辆维修单位负责更新,各车辆管理员必须定期检查,如有缺失要及时上报综合科(法制科)并联系车辆维修单位处理。(四)驾驶人在日常驾驶各类机动车(包括私家车)出行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上海公安机关各项管理规定。驾驶执法车辆期间须按规定系好安全带,严禁吸烟、接打手机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得超速、违反道路交通信号标志。(五)驾驶执法车辆须按规定携带行驶证,按规定着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的以及尚在驾驶实习期内的人员不得驾驶执法车辆;不得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执法车辆。七、车载设备管理综合科(法制科)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工作要求,为执法车辆配备了车载视频系统、行车记录仪、灭火器等设备,各中队、科室(部门)需定期检查设备是否完好,如有缺失、损坏需立即上报综合科(法制科)。八、行车记录(一)各中队、科室(部门)应每日做好车辆使用情况记录,按《机动车行驶情况登记薄》和静安区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调度平台要求对每日出车、维修、加油等情况进行登记,每月5日前做好上月车辆油耗统计工作,综合科(法制科)将对记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二)各中队、科室(部门)应定期进行日常车辆使用安全教育和交通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做好相关记录,综合科(法制科)将对学习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附件:1.车辆维修报流程示意图2.公务车辆定点送修单3.公务车辆维修确认单4.公务车辆事故申报单5.公务车辆加油记录登记表上海市静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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