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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新路街道特殊居民财物托管管理制度

政策
发布部门:区建设管理委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共和新路街道特殊居民财物托管管理制度

为确保及时掌握街道辖区内失能、失智且没有监护人、照料人等特殊居民情况,保护特殊居民的合法权益,规范特殊居民托管财物的监督与管理,防止截留、占有、挪用、侵占等损害特殊居民利益的现象发生,特制定共和新路街道特殊居民财物托管管理制度。一、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街道辖区内失能、失智且没有监护人、照料人,需要由特殊服务机构、社区工作者照料日常生活并代为保管使用财物(现金、银行卡/存折、社保卡、身份证、房产、贵重物品等)的孤老、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居民。二、各居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特殊居民兜底保障工作。通过入户走访、摸底排查、居民求助等形式掌握无监护人或监护缺失的特殊居民,以及有财物托管需求的居民,及时纳入居委会兜底保障及托管范围。三、居委会根据特殊居民的家庭情况和财物托管需求,成立财物托管小组,组长由居委会书记/主任担任,明确具体经办人和监督人,经办人由居委会工作人员担任,监督人由纪检监察员或社区居民担任,小组成员需签署《财物托管承诺书》。托管财物应由财物托管小组组长保管,并向街道职能部门进行报备。四、托管财物须用于委托人(被监护人)的生活费、医疗费、必须支出的公共事业费、物业费及其他经监督人确认需要予以支出的费用。五、委托人需要使用财物时,需由经办人填写《共和新路街道托管财物支出申请表》,写明支出用途和支出金额,由特殊居民财物托管小组成员共同审核,并由组长签字。托管资金支出后,需保存相关发票凭证备查并及时填写《共和新路街道托管人员资金收支明细表》,表内明细应当与申请表一一对应。如遇委托人发生紧急情况,需及时到场处理并当场支出相关费用,经办人应当在1小时内向托管小组组长报告,并在48小时内补齐申请审批手续。六、特殊居民财物托管小组须建立开支明细账簿,财物代管实行“一人一档”,做好托管对象的日常开销及收入记账,保留所有收支凭证,由经办人和组长签字,一般不少于3人。如中止代管,账簿上应对中止前的收支进行汇总,记录资金剩余金额及其他事项。如托管居民死亡,应书面说明剩余资金的流向和处置情况并留档。七、托管财物使用台账由居委会每季度初将上季度托管对象的《共和新路街道托管人员资金收支明细表》电子版交至街道相关职能部门,每半年进行自查并做好相关检查记录,街道相关职能部门每年进行检查,同时视情进行抽查,并填写《共和新路街道托管财物检查记录表》。八、如出现特殊居民财物托管小组人员或职责变动,应做好工作交接,填写交接单,托管财物移交需有移交、签收记录。九、托管财物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于检查当日口头报告街道相关职能部门,48小时内书面上报街道纪工委。十、如遇无法自行处置的特殊情况,应提请街道党工委审议决定。十一、非特殊居民的款物如需居委会代管,可参照本制度执行。附件:1.财物托管承诺书2.共和新路街道托管财物支出申请表3.共和新路街道托管人员资金收支明细表4.共和新路街道托管财物检查记录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共和新路街道办事处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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