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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静安区65街坊零星旧改项目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上海市静安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上海市静安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上海静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静安区65街坊零星旧改项目房屋征收范围(旧城区改建范围)已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房屋管理局及静安区人民政府确定,本地块房屋征收范围(旧城区改建范围)为:东至石门二路、南至武定路、西至泰兴路、北至康定东路(其中部分)等。具体门牌号:武定路116弄2号,120-150号(双号);泰兴路560号、562号、566弄1-19号(单号),570号、572号、594弄2号、3-13号(单号);康定东路3弄4-12号、14号,5-11号(单号)、13弄1号,23-43号(单号,包括33弄全部)、49号、53弄全部、55-75号(单号,包括63弄全部)、87弄2号,89-93号(单号)。(详见附图)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一、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二)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上述所列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三、暂停期限:2024年9月27日至2025年9月26日止。特此通知附件:静安区65街坊零星旧改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示意图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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