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设立上海地铁第四运营有限公司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9日
政策文号:沪静司〔2024〕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上海地铁第四运营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上海地铁第四运营有限公司人民调解委员会筹建报告》收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和成立人民调解组织的相关要求,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同意设立上海地铁第四运营有限公司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我局的管理、培训、评比表彰。二、上海地铁第四运营有限公司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依法”原则,调解上海地铁第四运营有限公司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适合以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的各类矛盾纠纷。三、上海地铁第四运营有限公司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主要为调解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人事纠纷及乘客在上海地铁第四运营有限公司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范围内发生的财物损失或意外伤害等适合以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的各类矛盾纠纷。四、上海地铁第四运营有限公司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3名,秘书长1名,专兼职调解员若干名,调解员应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在法律或轨道交通相关行业领域有相应专业能力。五、上海地铁第四运营有限公司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设置调解室并挂牌。调解室要悬挂人民调解标牌标识,公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调解员名册、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工作纪律和程序,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六、上海地铁第四运营有限公司人民调解委员会所需办公场地、人员经费由上海地铁第四运营有限公司自行保障承担。七、上海地铁第四运营有限公司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并统一使用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示范文本。此复。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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