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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格致初级中学图书馆及扩展学习资源中心装修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组织实施体系,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强化政府投资控制,提高政府投资效能,根据《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黄浦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等,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投资管理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项目(法人)单位的制度。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项目(法人)单位缺乏相关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全部或部分使用区级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公共服务设施等非经营性与公益性项目,原则上适用于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第四条区发改委负责代建制的统筹协调,会同项目(法人)单位及有关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是否实施代建制。区财政局作为主管代建制财政财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第二章代建单位的管理第五条本细则所指的代建单位,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和资质,能独立开展工作并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法人。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与代建工程相应的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等资质之一,或者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信等级;(二)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三)具有良好的工程项目管理业绩;(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第七条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相关业务的;(二)企业出现严重信用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三)近3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第八条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期法人的相关责任,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开展代建工作,严格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第九条代建单位不得在本单位承接的代建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其他相关业务。与代建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单位,不得参与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第十条代建单位实行年度绩效考核,重点考核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的规范性、建设工程质量和进度、概算执行、安全文明生产、社会稳定风险防范、项目经理履职情况等。第三章项目(法人)单位的管理第十一条本细则所称的项目(法人)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主体。项目(法人)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和条件,拟定重要领域的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提出项目建设需求和功能定位,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相关前置审批手续;(二)参与项目相关招投标工作;(三)监督或管理代建单位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四)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第十二条项目代建期内,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基本建设相关手续。在手续办理过程中,向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管理等部门提交的相关申报材料须同时加盖代建单位和项目(法人)单位公章。代建期间,由项目(法人)单位和代建单位共同作为合同当事人参与签订各类合同。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主体等应当对项目组织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监管。第四章代建制项目组织实施程序第十四条实施代建制管理的项目,区发改委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予以明确。第十五条项目明确实施代建制后,行政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主体等组织项目(法人)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确定代建单位。第十六条代建单位产生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第十七条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合同,约定代行项目(法人)单位的建设管理职责。代建单位不得向他人转包或分包该项目。第十八条项目代建合同主要包括工程建设管理的范围和内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代建费用、违约责任及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会同项目(法人)单位提出年度资金预算。第二十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的要求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概算投资。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实施项目管理时,应当派驻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由项目经理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代建工作需要。代建单位应当在代建合同中明确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最多只能同时承担两个项目。第二十二条代建制项目建成后,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代建合同进行单项验收。代建单位应当会同项目单位组织试运行,办理项目结算、审计、决算等手续。第二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在向项目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第二十四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区财政局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向项目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第五章代建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第二十五条代建单位尚未确定前,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要求,加强对项目支出的专项核算。项目所需的前期工作经费,内容已明确的,由项目(法人)单位按具体内容申请当年部门预算专项经费;内容尚未明确的,由区发改委申请前期工作调研或课题专项经费,开展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明确项目所需的前期工作经费,经费由区发改委统筹安排,项目(法人)单位可根据前期工作需要向区发改委提出申请。建设资金由项目(法人)单位申请。第二十六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等,代建单位应当协助项目(法人)单位及时至区财政局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第二十七条总投资1000万以上的项目竣工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项目(法人)单位会同代建单位应当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经项目(法人)单位审核盖章确认。区财政局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30日内,代建单位应当协助项目(法人)单位办理资产移交等相关手续。第二十八条代建管理费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予以明确,实行总额控制,并列入项目建设成本。代建管理费计费标准参照国家、本市或本区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代建委托合同,依法办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违反相关招投标管理规定的,由区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区财政局可暂停项目建设资金的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第三十条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由代建单位承担。第三十一条在代建制项目的稽察、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中止有关合同的执行。第三十二条以审核批准的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为依据,决算投资比代建合同约定相应投资有节余的,可对代建单位予以适当奖励。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项目(法人)单位、代建单位签署代建合同时,应当参照本办法附件的《关于项目法人单位、代建单位权责的情况说明》约定相关权利和义务。本办法未规定、代建合同也未约定的,参照《关于项目法人单位、代建单位权责的情况说明》处理。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细则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黄浦区财政局2019年10月附件2:关于项目法人单位、代建单位权责的情况说明参照《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建合同》(试行示范文本),并结合黄浦区的实际情况,对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和委托代建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的权责作如下明确:一、甲方权利1、甲方有权书面提出代建项目的主要设计和功能要求,以及材料设备选型建议,参与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参与项目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工作;参与乙方与各专业工作单位之间合同的签订;参与乙方与有关专业单位商定处理保修内容和费用等。2、有权监督代建管理工作,对乙方违规违约行为以及不利于满足项目功能要求的问题要求乙方予以纠正,要求乙方更换严重不称职的代建工作人员;向行政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主体反映乙方不良行为。3、有权监督项目质量、施工进度和资金使用,按有关规定参与工程验收。4、项目竣工验收后,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尽快办理资产、资料移交,对合同约定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要求乙方提供服务。5、对代建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直接经济损失享有索赔的权利。二、甲方义务1、甲方应诚实、守信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甲方不得违反国家和市关于工程变更程序规定,随意要求乙方改变经批准的项目建设性质、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不得要求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从事工程建设。因甲方原因造成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误、投资增加、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2、甲方负责完成以下工作:(1)负责工程前期建设条件的协调与落实,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规划、建设用地等相关前置审批手续,并向乙方提供相关批文和资料;(2)代建合同未签订前,甲方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要求,加强对项目支出的专项核算。项目发生的前期工作经费,由甲方编制相应用款计划并作资金申请。(3)协助乙方办理项目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管理、外部配套等相关审批手续,在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相关申报材料上加盖甲方公章;(4)协助乙方开展项目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工作;参与乙方与各专业工作单位之间合同的签订;参与乙方与有关专业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等的活动。(5)配合乙方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6)甲方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按代建合同约定时间给予书面答复。(7)积极做好协调工作,为乙方的施工管理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8)会同乙方对因项目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的重大变更等,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报告。3、及时书面告知乙方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行业法规、政策变化情况和其他甲方知晓的影响工程建设的情况。4、参与竣工验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项目接收手续。5、授权专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或派驻现场代表。6、在项目建设工作中接受行政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主体的指导、协调和监督,配合对代建单位和代建项目的监督评价工作。7、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三、乙方权利1、乙方在代建期内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享有相应的项目组织、管理及协调权:(1)组织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优化调整方案及其概预算编报送审;(2)依法依规组织工程招标,选择专业工作单位,会同甲方与各专业工作单位签订合同,并依法依约进行管理;(3)授权监理方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4)管理各类合同、文件、图纸和工程档案资料;(5)对项目建设资金依据市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享有管理权;(6)会同甲方与有关专业工作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7)开展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2、乙方授予其项目经理与工程师相应的工作权利,项目经理与工程师代表乙方开展工作。3、在保证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前提下,乙方享有对施工图设计中可能造成超过概算的建设内容提出修改意见的权利。乙方有权对设计、施工提出节约造价、缩短工期的合理化建议,甲方应积极支持合理化建议的实施。四、乙方义务1、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开展代建工作,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接受行政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主体、甲方的监督,承担项目建设期法人的相关责任。2、乙方应诚实、守信地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因乙方未如实履行合同,造成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的变化,或导致工期延工、投资增加,或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或导致其它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3、乙方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组建能够满足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确保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及其他代建人员到位,切实履行代建合同中约定的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并按合同约定向甲方通报代建工作进展。4、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各阶段的管理工作,组织初步设计阶段各项工作的实施,办理代建期间的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管理等相关审批手续,办理相关证照,负责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手续的完整性。5、按照国家和市关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组织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6、组织对监理大纲、施工组织设计等项目建设实施的重要管理文件的审查。7、按合同约定,管理项目施工阶段的投资、安全、质量、进度,严格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1)严格执行国家、市和区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编制详细的资金管理和支付制度,明确支付审核流程、支付凭证要求、支付申请格式等,完整反映费用开支和物资购置情况。及时审核申报应付款项。按要求组织完成工程结算,做好工程决算及报批。(2)承担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采取措施有效控制项目质量、功能,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质量事故及时调查、处理或督促第三方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3)按合同约定的内容,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专业工作单位工作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做好工期控制,确保项目如期实施并交付。(4)承担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负责牵头组织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责任保证书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施工作业时双方之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各专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责成各专业工作单位做好项目现场的社会治安、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工作。8、乙方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补签其它合同之机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对因项目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的重大变更等,乙方应会同甲方组织编制申请报告,由甲方按规定提交申请报告。9、做好项目廉政管理,建立和落实代建周期内相关人员、专业单位廉政责任制。10、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积极落实合理化建议和可行的管理创新措施。11、组织工程的各单项验收,组织竣工验收,具备条件后会同甲方组织项目试运行,组织工程结算、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报审,组织资产移交。12、做好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管理与服务。在与施工、设备安装和装修等专业单位签订合同时,应按专用条款约定设定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在实体移交前、各单项工程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各工程日常维护,采取措施及时做好缺陷修复。实体移交后,各单位工程尚在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出现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缺陷又遭损坏的,乙方须应甲方要求组织做好修复工作。缺陷期后,工程尚在保修期内的,由甲方为主做好质量保修工作,乙方提供必要的质量责任认定等配合服务。13、乙方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完成竣工档案验收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甲方和有关部门移交。14、乙方人员管理(一)项目管理部(1)乙方应按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和方案组建项目管理部,指派代建项目经理,配备相应岗位人员,并在合同生效后3天内到职,项目管理部应能够胜任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2)乙方代建项目经理承担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有关工作和责任。(3)乙方代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乙方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乙方单位章或由乙方代建项目经理签字。乙方应出具书面文件明确其盖章和签字的具体权限划分。(二)人员撤换(1)除因不可抗力、个人健康原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等原因,或因履职水平过低而被甲方要求撤换的情况外,投标时明确的乙方代建项目经理和其他不允许变更或承诺不变更的人员不得更换;因上述原因确需更换的,应征得甲方同意并报行政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主体备案后,选派不低于原人员技术实力及经验者接替其工作,并以补充协议的形式予以明确。乙方代建项目经理连续3天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委派代表临时代行其职责。(2)乙方应对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对投标时允许变更的人员进行更换时,替换人员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应不低于原投标文件中拟任人员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并须书面告知甲方和行政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主体。15、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与项目有关的保密信息。16、配合做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稽察、监察、检查等工作。17、乙方不得将其代建工作分包或转包给第三人。18、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并将招投标、政府采购情况、合同签订情况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主体,遇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重大事项应按规定的时间提前报告。19、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关于《上海市黄浦区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实施细则》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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