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关于印发《嘉定区促进民营企业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相关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现将《嘉定区促进民营企业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嘉定区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2020年4月24日嘉定区促进民营企业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推进嘉定民营经济发展,加快民营企业总部集聚,根据《关于全面提升民营经济活力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8〕27号)和《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沪商规〔2019〕1号),制定本意见。第二条扶持对象本意见所称民营企业总部,分为企业总部与总部型机构。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在本区,税收征管属地,经市、区有关职能部门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企业总部是指,在本区设立,对其投资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经济性质以民营经济为主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总部型机构是指,外区域民营企业在本区设立,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其他区域内提供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服务,经济性质以民营经济为主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第三条申请条件(一)市级民营企业总部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以及市工商联认定的市级民营企业总部。(二)区级民营企业总部1、企业总部(1)在本区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2)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6000万元人民币;(3)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4)除本区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2、总部型机构(1)母公司为本区以外注册的民营企业,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2)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3)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4)除本区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第四条申请材料申请认定民营企业总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近一年度审计报告;(二)投资、被授权运营管理或业务覆盖的企业名单;(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五条申请程序(一)市级民营企业总部的认定,按《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程序进行。(二)区级民营企业总部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1、企业按照要求向注册地所在的街镇商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嘉定区民营企业总部认定申请表》,递交相关材料;2、区商务委会同区有关部门进行初审;3、初审意见报区政府审议通过。第六条扶持内容(一)财政扶持1、对市级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从认定之日起五年内视该企业经营成效,给予一定扶持。2、对区级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从认定之日起三年内视该企业经营成效,给予一定扶持。(二)认定奖励1、对市级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在认定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市级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在认定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2、对区级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在认定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经认定的总部型机构升级为企业总部的,以及民营企业总部并购重组国内外上市公司的,可给予一定奖励。(三)购房、租房资助对市级和区级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在本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超过500平方米以上的,按不超过购房价格的5%给予一次性购房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超过500平方米以上的,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按年租金每年给予30%的补贴,三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四)其它支持对市级和区级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优秀人才,经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可按《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实施意见》等规定,享受相应政策。区有关职能部门对其户籍办理、医疗保健、申请人才公寓、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方面提供便利。对市级和区级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优先新增供地保障,优先支持技改,优先支持各类项目申报。第七条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者本市颁布新政策,则按相关规定执行。在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行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区商务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调整行业扶持标准和政策,并以申报指南形式发布。第八条扶持资金按照区级资金管理办法加强使用管理。对已享受区级、镇级同一类别资金扶持的总部企业,不再重复扶持。第九条民营企业总部申报意见中相关扶持项目,区商务委将综合考虑企业的经济贡献、科技创新、社会诚信、节能环保以及安全生产等因素,对当年度有违法、违纪和其他严重失信行为发生的企业,取消其当年度扶持资格。区商务委对已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结合企业信用信息等手段,实行动态评估,对不再满足认定条件的,区级的直接取消其总部资格并予以公告;市级的上报市商务委,由市商务委取消其总部资格并予以公告。第十条获得扶持的民营企业总部,如外迁,则需退还所有扶持资金。获得自用办公用房租房资助的,三年内不得转租。第十一条扶持资金按区镇两级财政体制承担,由区财政统一拨付后通过财力结算方式清算。第十二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本意见由嘉定区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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