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关于印发《嘉定区智能传感器集群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产促中心:为加快推动我区智能传感器产业发展,我委研究制订了《嘉定区智能传感器集群企业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嘉定区智能传感器集群企业认定办法》2.《嘉定区进一步鼓励智能传感器产业发展的有关意见》3.《<关于嘉定区进一步鼓励智能传感器产业发展的有关意见>实施细则》推进上海智能传感器产业园建设嘉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代章)2020年7月13日附件1:嘉定区智能传感器集群企业认定办法第一条根据《关于嘉定区进一步鼓励智能传感器产业发展的有关意见》(嘉经【2019】24号)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认定包括智能传感器、集成电路、物联网企业,具体行业由区经委根据产业发展趋势定期修订完善。第三条由区经委负责组织实施企业认定工作。区经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产促中心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协调解决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第四条申请认定的智能传感器集群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主体,并主要从事有关研发、设计、生产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二)企业应拥有智能传感器相关领域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智能传感器产品和服务原则上应占其年度营业收入的50%(含)以上(当年度新引进企业除外)。(三)企业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无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问题。(四)企业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年之内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未进入区级黑名单。第五条提交材料(一)嘉定区智能传感器集群企业认定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三)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四)企业真实、有效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以及智能传感器领域产品或服务的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五)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如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六)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用户使用证明等)。(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六条认定流程(一)每年由区经委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申报认定工作。申请企业对照本办法要求,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向所在街镇提出认定申请。(二)街镇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汇总、真实性审核及初审工作,将企业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加盖街镇公章后,报区经委。(三)区经委牵头组建智能传感器集群企业认定小组,小组成员由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产促中心等部门和相关专家组成。(四)通过认定和年审合格的企业将在嘉定门户网站和区经委网站上进行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如发生经核查证实的重大否定性投诉,则取消认定资格。第七条经认定的智能传感器集群企业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区经委办理变更认定或重新申报手续。未经认定小组批准同意变更认定的,取消企业的认定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八条经认定的智能传感器集群企业一经发现有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经核实后取消该企业认定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九条经查明企业在申请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及内容的,中止其认定申请;已认定的,撤销认定,并予以通报,同时追回已享受的政策扶持;2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第十条经认定的智能传感器集群企业,可按《关于嘉定区进一步鼓励智能传感器产业发展的有关意见实施细则》(嘉经〔2020〕12号)申请有关优惠政策。第十一条原则上区经委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智能传感器集群企业认定工作,具体认定的程序和要求以当年度认定通知为准。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经委会同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产促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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