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定区农村维修维护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嘉定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区农村维修维护类项目管理工作,提高区级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简化项目审批和组织实施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嘉定区农村维修维护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农村村庄宅间路、绿化景观、公共卫生及垃圾处理、宅前屋后环境整治、监控安防等,以及公共活动场所、村民活动场地、休闲绿地、公共停车场地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实施修缮维护、装饰装修、风貌提升等工程,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列入固定资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区农业农村委职责区农业农村委制定项目管理细则,建立农村维修维护类项目库,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入库、审批等,制定下达区级项目建设计划,指导、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第四条各镇职责各镇是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按项目管理要求编制项目计划书、申报项目,筹措镇级配套资金并合理使用项目资金,规范开展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工程审价、审计、资料归档管理等工作。第五条其他有关单位职责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建设管理委、区审计局等根据各自分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六条项目库建立区农业农村委对达到投资限额的维修维护类项目进行管理,建立农村维修维护类项目库,项目库全年开放,动态调整。农村维修维护类项目库的建立和调整、年度项目的确定,应当事先开展评审。第七条项目计划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各镇项目计划书,进行区级部门会审。按照市级部门下达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制定区级项目建设计划并下达至各镇。第八条项目概算评审各镇根据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向区农业农村委提出立项申请。各镇按照区财政局提供的投资监理入围单位名单进行投资监理聘请。由区发展改革委提供概算评估入围机构名单,区农业农村委组织评估机构对各镇上报的概算及施工图进行概算审核。第九条项目立项区农业农村委根据概算评估结果向各镇下达批复文件,同步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建设管理委。第十条项目招标采购项目工程建设相关的施工等采购,按照建设管理部门规定执行,符合《嘉定区小型建设工程采购管理办法》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项目涉及服务、设施设备等货物采购,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各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维修维护类项目特征提供便利条件。第十一条项目代建鉴于项目作为维修维护类项目特点,免于办理施工许可证、不适用代建制。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和验收各镇应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监管,每月20日前将项目推进情况上报区农业农村委。项目完工并完成镇级验收后,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对项目开展总结验收及绩效评价。第十三条投资管理项目预算资金按照区有关规定执行。各镇应当根据区财政部门规定,专款专用,科学合理使用资金。项目应根据区有关规定,委派或聘请投资监理,开展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加强项目投资控制。第十四条监管检查区农业农村委建立农村维护维修类项目的监管考核机制。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要及时在区监管平台和村务公开栏内公布,做到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和村民的监督。第十五条责任机制各级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挪用挤占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或纪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工程建设参与单位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纳入诚信体系管理。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联合解释。第十七条办法实施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上一页页码:/下一页下载文件政策留言板政策留言板只接受对本页(该条)政策的咨询和评价我要问我要评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