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谊路街道政府采购实施办法_街镇园区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政策
发布部门:友谊路街道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31日
政策文号:宝友街〔2015〕1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街道财政支出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市、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政府采购实施要求根据《宝山区201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符合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采购过程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各类货物、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各类工程、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各类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招标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二、政府采购方式1、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达到当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2、邀请招标采购方式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可实行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可实行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可实行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方式采购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三、工作流程1、职能部门街道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部门为社区发展办公室。涉及固定资产的申购、核实、管理、领用和报废由党政办公室负责。2、审批程序街道凡是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由各职能科室(部门)填写项目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在街道相关办公会议上讨论通过后实施。其中: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的需提交街道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采购金额50万元(含50万)以上需提交街道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后,报街道党工委或党政班子会决定后实施。3、采购流程政府采购基本程序流程图见附件1;非政府采购基本程序流程图见附件2。四、监督管理街道政府采购是财政资金管理的进一步延伸,直接服务于采购部门,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若发现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有违法、违纪等徇私舞弊行为,可直接向街道纪工委、监察室举报。街道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五、其他1、本《办法》涉及的金额和标准根据市、区每年公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做相应调整,并由街道社区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2、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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