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山关于印发《宝山区基层卫生“品牌”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_政府文件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政策
发布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31日 政策文号:宝卫〔2020〕2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医学科技创新发展目标,完善本区医疗服务体系,持续提升基层卫生医疗服务质量,打造一批具有竞争力的优势学科和服务品牌,做优做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更好地满足社区居民的医疗服务需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重在临床、强化预防、突出社区、加强与扶持并举”的原则,以临床医学、公共卫生及医学管理领域为重点,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选拔程序开展宝山区基层卫生“品牌”建设。第三条宝山区基层卫生“品牌”的建设实行建设单位责任制,一轮建设周期为三年。以满足患者需求的特色医疗技术、提高诊疗水平、扩大服务能力为导向,通过深挖医疗服务内涵,积极打造“一中心一品牌”特色项目,做实以家庭医生为基础的“1+1+1”医疗机构组合签约服务的分级诊疗制度,持续打造以全科为基础,医防融合、全专结合,具有一定服务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力打响“健康宝山”服务品牌。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为全面加强对品牌建设工作的领导,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成立基层卫生品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品牌”建设的总体发展和管理,制定品牌建设目标规划、配套政策措施、审定品牌建设项目。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品牌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设在委医政和中医药管理科,具体负责品牌建设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品牌建设相关管理制度、经费需求计划、考核评估指标体系。(二)发布品牌建设项目招标指南、组织项目评审、建立品牌建设项目库。(三)开展品牌建设指导、组织中期考核和验收考评等。(四)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保障品牌建设的顺利实施。第六条委计划财务科负责品牌建设经费预算审核、财政资金拨付、财政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七条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品牌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订本单位品牌的建设规划、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二)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对建设品牌的评估、考核和检查工作,按要求及时报告建设工作的有关情况。(三)落实本单位品牌建设自筹配套资金,及时解决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并提供资源和制度保障。第三章品牌项目的设置第八条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市、区两级重点(优势)专科和特色医学服务品牌发展现状和特点,坚持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的原则。重点支持基础扎实、特色鲜明,具有科学创新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的医学品牌;扶持培育重要而薄弱、经过培育可形成一定特色、具有持续发展潜力的品牌项目。第九条宝山区基层卫生“品牌”建设的设置类别、要求和主要考察指标:(一)医学专科品牌建设项目建设要求:改善专科临床诊疗设施设备配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患者满意度。充分发挥专科特色优势,积极应用多种特色诊疗技术方法,以专科优势病种为抓手,制定专科常见病、疑难病的诊疗规范等,进一步提高临床疗效。加强专科人才培养。充分发挥优质资源的辐射带动作用,与上级或同级医疗单位开展专科协作,开展适宜技术推广、人才和科研等合作,进一步提高专科医疗服务质量及水平,扩大学术影响。主要考察指标:门诊和病房设施设备配置;专科特色诊疗技术方法应用、诊疗规范应用及疗效评价、专科临床服务有关数据;专科科研、继续教育提升数据;人才培养情况;技术应用推广情况和学术影响等。(二)公共卫生品牌建设项目建设要求:坚持医防结合,基于国家和本市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断充实与丰富社区卫生服务内容,加强先进技术的支撑,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方式,重点突出社区老年人健康管理、心理健康、慢病筛查管理、安宁疗护等服务能力的创新。鼓励与其他单位开展合作。加强特色创新项目服务宣传力度,扩大公共卫生品牌的影响力。主要考察指标:形成特色品牌管理方案,项目的实施情况、效果评估及其可推广性,参与各方的协作机制建立和运行情况;专业人员队伍知识和技能培训情况;开展品牌项目的基础保障条件;项目应用推广情况和辐射影响力等。(三)管理服务品牌建设项目建设要求:进一步改善管理服务,以“问题”为导向,创新管理服务品牌,持续提升管理水平。注重医疗服务技术、理念和模式的创新,努力构建就诊便利、沟通有效、诊疗安全、服务可及、信息共享、服务一体的医疗服务体系,重点突出“数据共享”、“流程优化”、“服务智能”、“人文关怀”等方面的创新。鼓励与其他单位开展合作。加强特色创新项目服务宣传力度,扩大服务品牌影响力。主要考察指标:形成特色服务品牌管理方案,项目的实施情况、效果评估及其可推广性,参与各方的协作机制建立和运行情况;专业人员队伍知识和技能培训情况;开展特色管理服务项目的基础保障条件;项目应用推广情况和辐射影响力等。第四章申报和评审第十条宝山区基层卫生“品牌”建设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一)与区域卫生发展相适应,已被列入本单位、本区或本市重点建设项目。(二)建设目标必须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质量的提高或使医学管理更现代、服务更精良具有重要价值,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可行性。(三)品牌总体质量和服务水平达到或超过本区、本市同级医疗卫生机构先进水平,社会反映情况良好。(四)品牌项目负责人及骨干具有一定影响力,原则上应55周岁以下,项目团队中应至少包含一名及以上高级职称,学科人才梯队总体结构合理、品牌建设群体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五)相关的学科或部门对该品牌具有较强的技术支撑。第十一条宝山区基层卫生“品牌”建设的评审采取“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管理办公室组织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区级“品牌”建设评审工作,对申报“品牌”在区内乃至本市的优势地位、发展潜力,整体建设目标的合理性、可及性,重点发展的技术或管理的先进性、科学性以及经费预算等进行评审。评审程序分为初审、评审和审定三个步骤。(一)初审:在受理申报以后,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和申报条件的有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进入正式评审。(二)评审: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品牌”进行竞争性评审,依据申报材料、现场答辩等综合论证。(三)审定:管理办公室综合专家评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品牌”建设项目后,正式列入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第五章建设管理第十二条品牌建设项目正式确定后,由区卫生健康委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任务,确保品牌建设项目按预定的建设目标实施。第十三条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在建设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品牌建设经费不得转让。如发生建设目标调整、建设内容和关键技术方案更改、建设项目负责人离职或无法完成建设计划、合同等情况,应由品牌建设承担单位立即向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提出终止建设计划、合同,经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品牌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撤消其建设计划的同时,讨论决定后续处理意见。第十四条必须按需随时报告品牌建设过程的重大事项、动态信息、进展情况和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具体事宜。出现因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品牌建设计划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上报。第十五条管理办公室采取同行专家评议、实地检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照合同与计划任务书,定期对品牌建设的任务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进行督导和考核评审,并将考核结果向领导小组报告。未通过考核的品牌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评审意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后未通过管理办公室复评的终止品牌建设项目。第十六条项目执行期满后,管理办公室根据合同规定,采取同行专家评议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品牌建设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考评。第十七条项目执行期间,发现建设单位有相关违反科学道德、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品牌建设项目,五年内不得申请各级学科人才等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学科人才等建设项目:(一)未按合同规定完成品牌建设任务、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提供的数据资料不完整、不准确,造成验收考评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三)严重违反本办法资金管理规定的。第十八条建设过程中,科研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上海市有关科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规定和办法执行。建设单位发表、出版与品牌建设资助的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注明“宝山区医学品牌建设资助”。第六章资金管理第十九条品牌建设经费由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专项资助经费和品牌建设承担单位的匹配经费共同组成,品牌建设承担单位匹配经费原则上不低于1:1的比例。第二十条凡是被列入宝山区基层卫生品牌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区卫生健康委经费资助额度为3万元/项,列入宝山区基层卫生品牌培育项目建设计划的区卫生健康委经费资助额度为1万元/项。第二十一条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资助的品牌建设经费为一次核定,原则上项目立项后拨付50%,中期考核合格后拨付40%,总体验收合格拨付10%。建设项目被终止的,未使用的委级资金归还区卫生健康委计划财务科。经查实建设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追回全部资金,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二条建设承担单位应加强品牌建设经费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要求,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专款专用,实行专账核算。必须按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定期审计、核查以及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的绩效评估。第二十三条医学品牌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围绕品牌建设目标开展的课题研究、核心技术开发与推广、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以及必需的设备购置等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劳务费、材料费、测试加工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内容,并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在建设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监督下使用。宝山区医学品牌建设经费财务管理规定依据《上海市市级卫生健康领域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沪卫财务〔2019〕22号)执行。第二十四条品牌建设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一)用于科研项目研究(如:支撑课题、技术推广等)的经费一般不得低于建设经费总额的30%。(二)设备购置和材料费用(如: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费、加工费等)一般不得超过建设经费总额的20%,其中设备费不得超过资助经费总额的15%。设备购置费原则上不配置大型医用设备。设备采购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做好招标采购工作。对大于等于5万元的仪器设施采购,须报请区卫生健康委同意后方可购置。(三)学术交流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津贴、专家咨询费等)一般不得超过建设经费总额的15%,开支标准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最新的规定执行,各项开支均不得超过学科建设经费资助总额的5%。(四)品牌建设支撑费用,即间接费用(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建设经费总额的5%。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五)人员培训进修费用(如:国内进修、国外学习、技术培训等)一般不得超过建设经费总额的20%。(六)劳务费(参与项目研究人员的支出),其中区卫健委资助资金主要用于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与且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每人每月控制在2000元/月以内)。(七)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经费预算申请时单独列示和核定。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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