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高境镇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上海宝山千斤顶总厂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函_街镇园区文件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政策
发布部门:高境镇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03日
政策文号:宝高府〔2013〕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上海宝山千斤顶总厂有限公司: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管理(沪府规〔2009〕40号)文和上海市住宅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沪房管财〔2009〕310号)文,贵方企业所在地江杨南路1085号地块已划入规划开发建设范围内,并作为上海市第三批经济适用房基地的配套用地,即:一二八纪念路延伸路和学校用地。望贵方积极配合市政府实事项目的开发建设,及时与镇政府签订《企业搬迁补偿协议》,抓紧时间动迁,确保在2013年10月30日前搬迁完毕,使经济适用房居民能按时入驻,及时使用。镇政府将按《企业搬迁补偿协议》及时支付补偿款,贵方在收到全部补偿款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镇政府交付国有土地使用证。特此函告上海市宝山区高境镇人民政府二○一三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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