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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山关于促进吴淞街道创业型城区的补充意见_依申请转主动公开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政策
发布部门:吴淞街道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吴淞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12-2014)>的通知》精神,结合吴淞街道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意见。一、创业场地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场地租金补贴和运作经费(一)补贴对象由街道自己开发的设立在本街道的创业场地。(二)创业场地的申报和认定创业场地分为区级和街镇级。由街道申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经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和市开业指导专家团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共同认定。具体认定办法按照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三)补贴项目及标准1、区级创业场地孵化基地开办费补贴街道自主开发创业场地经认定为区级创业场地的,对区级创业场地中的孵化基地给予开办费补贴。根据孵化基地的实际开办费用由区财政给予50%的一次性场地开办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街道则按1:1比例配套补贴。2、区级创业场地孵化基地租金补贴街道以租赁方式开发区级创业场地的,对区级创业场地中的孵化基地给予房租补贴。根据孵化基地实际支付租金由区财政给予50%的租金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限为2年,费用由区财政承担。街道利用自有房产开发区级创业场地的,参照执行。街道则按1:1比例配套补贴。3、创业场地运作经费街道自主开发创业场地经认定为区级或街道级创业场地的给予运作经费。其中区级创业场地按照新办理工商注册在该场地且税务登记在吴淞街道的,本区户籍创业者开办的创业组织给予每户2万元、每个场地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运作经费;街道级创业场地按照新办理工商注册在该场地且税务登记在吴淞街道的,本区户籍创业者开办的初创型组织给予每户1万元,每个场地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运作经费。费用由区财政承担。街道则按1:1比例配套补贴。二、创业见习奖励和补贴(一)创业者见习基地一次性奖励1、奖励对象经市就业促进中心审核认定的本区创业者见习基地。2、奖励标准创业见习学员在本区创业者见习基地进行创业见习,见习期满一年内在本区办理工商注册成立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创业组织,学员本人按规定在该组织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该创业者见习基地可享受每人6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费用由区财政承担。街道则按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给予见习基地。(二)创业见习生活费补贴1、补贴对象在本区的创业者见习基地进行创业见习的见习学员。2、补贴标准在市创业见习补贴基础上叠加补贴到本市职工当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费用由区财政承担。三、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提前转制补贴(一)补贴对象本区正常经营的营利性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以下简称“劳动组织”)。(二)补贴项目、条件及标准“劳动组织”提前转制为工商注册登记的创业组织,可享受一次性提前转制补贴,自“劳动组织”工商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满6个月后可申请本补贴,按每提前一个月转制给予1000元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8000元,费用由区财政承担。四、其他(一)本意见的补贴项目对于同一创业者仅能适用一次,不得重复享受。(二)本意见所称的“初创期创业组织”是指工商注册登记18个月以内,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三)按本意见享受创业见习生活费补贴的见习学员不再享受《关于推进本区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意见》(宝劳保[2007]36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四)本意见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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