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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山关于上报批发零售业统计报表的通知_部门文件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政策
发布部门:区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海市《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全面实行区县在地统计管理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宝山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要定期上报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相关统计报表。贵单位属于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国家限额标准: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希望贵单位接到本通知后,按时向当地政府统计部门上报《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相关统计报表。我们也将严格按照《统计法》赋予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并做好贵单位上报信息的保密工作。特此通知。上海市宝山区统计局二0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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