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山关于印发2020年宝山区减量化复垦耕地质量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_区政府部门文件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政策
发布部门:区农业农村委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9日
政策文号:宝农委〔2021〕1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为了加强宝山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规范减量化复垦耕地质量调查评定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农业部关于印发〈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农发〔2011〕4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农办农〔2012〕3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农技〔2014〕12号)等文件的规定,针对我区减量化复垦耕地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实施目的本方案的实施有利于规范宝山区“198”减量化耕地的后续管理,充分发挥减量化耕地复垦后的生产功能,促进我区耕地的保护和建设,有利于判断我区减量化复垦耕地的土壤状况,为减量化复垦耕地后续使用提供科学依据,优化产业布局,保障土壤生态环境建设,促进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二、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仅适用于宝山区2020年减量化复垦耕地(沪宝耕确〔2020〕xx号批复地块)的质量调查评定。三、组织实施由区相关职能部门组建成立宝山区减量化复垦耕地质量调查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完成第三方调查与检测机构招标,明确专家组人员组成,提出现场踏勘调查、采集、样品分析化验、结果会商和完成时间等要求(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四、调查与检测委托第三方开展复垦耕地调查、检测和评价。(一)检测机构要求承担减量化复垦耕地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必须同时具备“CMA”和“CNAS”认证资质,检测机构应当在签订委托任务合同后的6个月内完成工作任务,并出具合法有效的检验报告和评价报告。(二)检测机构的选择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第三方检测机构。(三)检测标准根据《上海市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规范》的要求,参照《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技术规范》(NY/T1634-2008)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并参考《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等,对本区减量化复垦耕地进行质量调查检测。如国家、地方有新的标准、规范出台,本方案按新的标准、规范执行。第三方检测机构根据《宝山区减量化复垦耕地质量调查评定方法》(附件2),制定项目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出具相关检测、评价报告。五、专家评定(一)复垦耕地质量专家评定工作由宝山区减量化复垦耕地质量调查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二)评定专家组要求评定专家组成员应当按以下原则随机抽取。1、评定专家组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由一名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2、专家组成员由环保、农业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3、抽取的专家与被评定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三)评定依据以“一地一档”等相关背景资料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样品检测报告、评价报告、现场调查资料等为主要的评定依据。(四)评定内容根据评定依据,参考地块的历史业态和利用情况,按照相关标准,结合当地耕地地力评价技术指标体系和耕地质量资源信息,组织召开专家评定会,逐项评议,形成专家评定结论。减量化复垦耕地质量评定内容如下:1、申请评定耕地的项目名称、地址、位置、面积等。2、耕地质量评定依据、程序、方法、过程等说明。3、耕地质量评定结论。包括:(1)耕地环境设施评定;(2)土壤理化性状评定;(3)污染情况评定;(4)耕地农业生产基本条件符合性评定。4、评定是否适宜地产农产品生产。5、减量化复垦耕地质量评定专家组成员名单。经专家组评定后,由领导小组对其评定结果进行审查确认,在《宝山区减量化复垦耕地质量调查评定报告》(附件6)上签署意见。附件:1、《宝山区减量化复垦耕地质量调查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2、《宝山区减量化复垦耕地质量调查评定方法》3、《宝山区减量化复垦耕地质量调查评定实地踏勘表》4、《宝山区减量化复垦耕地质量调查评定剖面记录表》5、《宝山区减量化复垦耕地质量调查评定土壤样品采集记录表》6、《宝山区减量化复垦耕地质量调查评定报告》宝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宝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山区生态环境局宝山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宝山区财政局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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