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关于印发《嘉定区鼓励企业设立贸易型总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根据《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及《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贸易型总部的若干意见》,为鼓励具有国际国内资源配置能力的企业落户嘉定,支持贸易领域头部企业在嘉定做大做强,区商务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制定了《嘉定区鼓励企业设立贸易型总部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嘉定区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嘉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2021年10月11日嘉定区鼓励企业设立贸易型总部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目的依据根据《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与《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贸易型总部的若干意见》(沪商规〔2021〕5号),为进一步推进嘉定贸易型总部发展,加快培育集聚多功能、高能级的国内外贸易企业总部,支持贸易领域头部企业做大做强,制订本意见。第二条扶持对象本意见所称贸易型总部,是指境内外企业在上海设立的,具有采购、分拨、营销、结算、物流等单一或综合贸易功能的总部机构。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在本区,税收征管属地,经市、区有关职能部门认定的贸易型总部。贸易型总部既包含传统贸易企业,也包含基于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从事撮合交易或提供配套服务的平台型贸易企业。第三条申请条件(一)市级贸易型总部市商务委会同市发改委等部门认定的贸易型总部企业。(二)区级贸易型总部贸易型总部应注册在本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以国内批发零售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占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0亿元人民币;2.以国际货物贸易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占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30亿元人民币;3.以物流仓储或国际服务贸易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占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20亿元人民币;4.以平台交易为主营业务,注册会员或入驻商家超过2500家且有超过30%的比例为非本市企业。其中,面向消费者的平台企业年交易额超过25亿元人民币;面向企业(提供企业间交易)的平台企业年交易额超过75亿元人民币。第四条申请材料(一)市级贸易型总部认定材料按照《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贸易型总部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提交。(二)区级贸易型总部认定材料:1.《嘉定区贸易型总部认定申请表》;2.近一年度审计报告;3.分支机构名单。第五条申请程序(一)市级贸易型总部认定,按照《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贸易型总部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程序实施。(二)区级贸易型总部认定:1.企业按照要求向注册地所在的街镇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嘉定区贸易型总部认定申请表》,递交相关材料,街镇进行初审;2.区商务委会同区有关部门进行复审;3.审核通过的,由区商务委颁发认定证书,予以授牌。第六条扶持内容(一)财政扶持1.对市级认定的贸易型总部,从认定年度起五年内视该企业经营成效,给予一定扶持。2.对区级认定的贸易型总部,从认定年度起三年内视该企业经营成效,给予一定扶持。(二)认定奖励1.对市级认定的贸易型总部,在认定年度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对区级认定的贸易型总部,在认定年度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贸易型总部企业并购重组国内外上市公司的,可给予一定奖励。(三)购房、租房资助对认定的贸易型总部在本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超过500平方米以上的,按不超过购房价格的5%给予一次性购房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超过500平方米以上的,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按年租金每年给予30%的补贴,三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四)其它支持对认定的贸易型总部的优秀人才,经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可按《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实施意见》等规定,享受相应政策。区有关职能部门对其户籍办理、医疗保健、申请人才公寓、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方面提供便利。对认定的贸易型总部,优先新增供地保障,优先支持技改,优先支持各类项目申报。第七条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者本市颁布新政策,则按相关规定执行。在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行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区商务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调整行业扶持标准和政策,并以申报指南形式发布。第八条扶持资金按照《嘉定区现代服务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加强使用管理。对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得区、镇其他产业政策扶持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单项不重复”原则执行,原则上总量不超过当年度缴纳税收所产生的区级收入总额。第九条贸易型总部申报意见中相关扶持项目,区商务委将综合考虑企业的经济贡献、科技创新、社会诚信、节能环保以及安全生产等因素,对当年度有违法、违纪和其他严重失信行为发生的企业,取消其当年度扶持资格。第十条区商务委对已认定的贸易型总部,将结合企业公共信用状况等,实行动态评估,对不再满足认定条件的,将取消其贸易型总部资格。第十一条获得扶持的贸易型总部,如外迁,则需退还所有扶持资金。获得自用办公用房租房资助的,三年内不得转租。第十二条本意见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本意见由嘉定区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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