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山关于同意长江路735号码头临时转运区内重大工程渣土的批复_区政府部门文件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政策
发布部门:区交通委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6日
政策文号:宝交〔2021〕2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上海宝钢物流有限公司:你司《关于申请长江路735号(上钢一厂)码头临时转运区内重大工程渣土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一、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沪府令57号),鉴于宝山辖区内工程渣土消纳场所和能力不足,同意你司利用长江路735号码头临时开展渣土转运业务,且仅限转运18号线二期、上大美院、吴淞创新城、沪通铁路等宝山辖区内市重大工程项目产生的渣土。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二、你司应满足以下条件后方可开展渣土转运作业:一是取得渣土消纳单位证明和供土合同;二是取得装载和卸载码头所在地废弃物处置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并纳入平台管理;三是渣土运输船舶和车辆应取得废弃物运输处置证。三、你司作为码头产权单位,应负责码头的日常管理,并督促和监督合作单位按照渣土运输作业要求,规范操作、安全装运。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自觉服从绿化市容、交通、城管、环保和水务等部门的监管,并落实相关行业管理要求。作业过程中如发生噪音扰民、扬尘超标、影响交通等投诉反映,应主动协调处理,及时消除影响。若不能有效处置,我委将终止码头开展渣土转运业务。四、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你司在从事渣土装卸作业时,应保证码头前沿有效靠泊能力,即码头前沿的靠泊宽度为15米(限二档),严禁超档靠泊。特此批复。宝山区交通委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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