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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山关于本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_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政策
发布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宝山工业园区,各相关单位:根据本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现就本区被征地人员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及条件本区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满后,按规定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可申请补贴。二、补贴标准1.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50%的补贴。2.补贴资金由区、街镇财政各承担50%。三、申请条件1.按“先缴后补”的原则给予补贴。2.申请人在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后,携带以下材料到征地时户籍所在街镇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街镇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⑴《宝山区被征地人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补贴申请表》;⑵申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⑶《上海市医疗保险费征收专用收据》;⑷申请人银行卡原件、复印件。3.本补贴应由申请人在符合申请条件之月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街镇服务中心可不予受理。四、审核及资金发放流程(一)街镇服务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全部补贴金额发放至申请人银行卡。资金发放完毕后,街镇可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区级补贴资金。(二)每季度首月底前,街镇服务中心将《宝山区被征地人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补贴申请》(以下简称《申请》)、《宝山区被征地人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补贴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及补贴发放凭证报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核验申请人征地身份。(三)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将《申请》、《明细表》移交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核验申请人参保信息。(四)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审核通过后,将《申请》、《明细表》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下拨相关街镇。五、其他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宝山区财政局上海市宝山区医疗保障局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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