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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关于印发《周浦镇招商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1日 政策文号:周府〔2022〕3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浦东新区周浦镇人民政府2022年6月24日周浦镇招商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做好周浦镇经济发展和招商安商稳商工作,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激发镇属机构的招商积极性,提高服务企业水平,根据浦东新区相关规定及我镇实际,特制定《周浦镇招商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一、对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周浦镇机构职能定位中明确具有招商职能的镇属公司以及协助招商的社区中心、村居、公司等其他镇属机构。二、基本原则1、贡献匹配、突出实效。招商经费的结算与招商实绩、区域经济贡献相匹配,用于招商队伍、招商活动等支出,从而激发招商活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2、分类管理,厉行节约。招商经费按照使用主体和管理模式分类结算,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三、资金来源及结算方式招商经费纳入镇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并按对象类别分类结算:(一)具有明确招商职能的镇属公司1、由镇政府与镇属公司签订委托招商管理协议,明确职责、目标、结算方式等权利义务关系。2、结算内容及比例(1)具有招商职能的镇属公司自主引进注册型企业,按照引进企业综合地方贡献形成的镇实得财力的20%结算,引进落地商贸企业按照引进企业综合地方贡献形成的镇实得财力的15%结算,引进落地工业企业按照引进企业综合地方贡献形成的镇实得财力的10%结算;(2)具有招商职能的镇属公司与专业招商机构合作,对符合条件的专业招商机构根据《周浦镇“十四五”促进招商安商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具体规定结算。(二)协助招商的镇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社区中心、村居及镇属公司,协助引进企业的,根据《周浦镇“十四五”促进招商安商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具体规定结算。四、使用范围及标准招商经费主要用于招商队伍建设、投资促进工作推介、媒体宣传、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培训等支持企业发展活动,沟通协调帮助企业排忧解难等服务活动。1、对于非镇级财政全额拨款的镇属公司,根据委托协议结算的招商经费作为委托管理报酬,可作为收入按规定结转。2、对于镇财政拨款的社区中心、村居,符合条件的招商经费作为专项工作经费,按专项经费管理,年度结余应作为存量资金上缴镇财政。3、招商经费使用涉及出差、接待、会议培训等事项,应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照市、区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执行。4、严禁使用招商经费购买香烟、高档酒;严禁使用招商经费违规发放津补贴;严禁使用招商经费支付与招商工作无关的各种消费行为。五、审核和拨付1、具有明确招商职能的镇属公司,按照委托招商管理协议,根据年度招商成效,按约定的结算方式向镇财政所提交申请,经财政所初核、镇经发办复核,分管领导审核,镇长审批后结算兑现。2、专业招商机构及其他协助招商的镇属机构,按照《周浦镇“十四五”促进招商安商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结算兑现。六、其他1、本办法由周浦镇财政所负责解释。2、本办法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试行一年。2022年1月1日-2022年6月20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实施中如遇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浦东新区周浦镇人民政府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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