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9日 政策文号:沪奉府规〔2022〕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头桥集团,各有关单位:《奉贤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已经2022年12月16日区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及2022年12月28日区委常委会第5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9日奉贤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强农业、美农村、富农民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必由之路。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沪府办规〔2022〕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城乡融合发展要求,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结合奉贤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准确把握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十二届市委第一次全会精神及五届区委四次全会精神,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充分发挥乡村经济价值、生态价值、美学价值“三个价值”,聚焦“四新四大”这一“奉贤美、奉贤强”总目标的实践路径,着力推动奉贤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党建引领、创新发展。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纳入全区经济发展布局统一谋划部署,推动各级组织凝心聚力、因地制宜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领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合理开发,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二)坚持因地制宜、放活管好。按照“资金安全、收入稳定”的要求,以区、镇为单位统筹资金、资产、资源,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激活沉睡资产,强化政策支持,确保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确保农民财产性收入稳步增长。(三)坚持统筹协调、多元参与。遵循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市场经济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进一步优化政府引导机制,发挥区属国企在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中的示范和服务作用,鼓励社会多元参与,拓宽发展空间,实现互惠共赢。(四)坚持以民为本、共同富裕。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始终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多措并举提升广大村民参与集体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三、主要路径(一)完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体制机制1.建立区级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联席会议。在区级层面成立由分管农业农村的领导牵头,区政府办、发展改革、司法、财政(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建设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国资、房管、税务等部门组成的区级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于区农业农村委,定期召开会议,加强统筹协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2.组建百村集团公司。进一步整合“百村”系列帮扶平台,建立百村集团公司,明确其区级“村级集体经济联合发展平台”定位,以区直属集团化公司运作,统筹配置全区农村集体资金、土地、项目等资源要素,提升集体经济联合发展能级。选优配强百村管理团队,加大招商力度,强化企业服务,做大做强百村品牌,进一步提升集体经济组织市场竞争力。3.搭建镇级集体经济联合发展统筹平台。在区级联席会议指导下,由各镇级单位在经济联合社下组建镇级集体经济发展公司,整合村级小而散的资金、资源,发挥各类资源要素的集聚效益,实现集体经济抱团发展,不断激发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二)盘活农村集体存量资金资产4.盘活农村集体存量资金。分类梳理历年沉淀在银行账户上的集体土地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金等,通过镇经济联合社对存量集体资金进行归集,由区镇两级集体经济发展公司依照约定统筹使用,集中投向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现代农业设施建设、乡村产业等乡村振兴重大项目,充分发挥集体资金效用,约定使用利息,建立资金退出机制,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成员权益不受损。5.创新利用集体物业资产。用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政策,创新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路径,强化区级统筹,整合农村零散的、可用于集体经济发展的经营性建设用地,以指标平移、空间腾挪的形式将村内零散建设用地指标归集,用于在区位优势地段或工业园区建设优质物业资产,发展商业物业、工业用房、公共租赁房等,打造一批产业特色鲜明、产出效益明显的优质产业载体,使农村集体获得可持续的收入。(三)推进农村集体自身发展6.持续推进乡村总部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乡村的空间优势、生态优势、产业优势,探索宅基地流转、集体建设用地盘活等有效举措,大力发展乡村总部经济,发挥区属国企支持作用,提升乡村产业能级,提振乡村发展活力。用好镇级宅基地资产管理公司、建设公司、经租公司“三大平台”,健全宅基地使用和流转制度,做好房屋修缮、流转、租赁等管理工作,加大村级招商引资力度,在盘活存量资源中赢得集体经济更高质量的发展。7.鼓励创办劳务合作社。将劳务产业作为集体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村级劳务合作社,以开发公益性岗位、实施“以工代赈”项目等为抓手,参与工程建设、河道保洁、绿化养护、家政服务等建设和管理工作,强化人员保障,增加就近就地就业机会,降低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乡村建设与社会治理的成本,促进集体和农户双增收。8.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各村成立村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承包地流转给村集体,推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探索村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自营或联营等方式发展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培育自主品牌,加强产销对接,引进社会和工商资本,拓宽和延伸农业的经济功能和生态功能,因地制宜推进乡村民宿、休闲观光、民俗体验、文化创意等新产业新业态发展。9.引入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机制。探索引入农村集体存量资金统一存放管理竞争机制,对镇、村级闲散的大额存款资金,以镇级为单位组织公开招标,开展竞争性存放,资金安全是第一位,鼓励以定期存款利率高低选择资金定存银行,充分挖掘村集体闲置资金的金融活力,以钱生钱,增加集体资金收益。(四)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10.开展存量集体物业资产确权颁证。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加强对农村存量集体物业资产的清查盘点,对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进行分类处置,依申请开展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11.简化集体资产权利人转移登记手续。对原由村民委员会代管或村镇集体企业经营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至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直接采取账面净值进行划转,税务部门开具契税完税凭证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集体资产权利人转移登记。(五)持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12.加强财政扶持。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创新财政扶持方式,灵活用好财政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探索集体经济发展的新模式、新路径。促进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申报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有效衔接,实行财政资金投资分期固定回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制度。13.落实税收政策。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按照规定享受有关优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资产量化份额从集体经济发展中获得的收益,按照规定享受有关优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14.创新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拓宽有效担保物范围,探索开展以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齐全的集体物业资产、资产资源收益权、应收账款等抵质押物申请贷款,拓展集体经济组织融资渠道。(六)强化乡村人才队伍建设15.加大力度集智聚才。支持下乡能人通过法定程序充实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层,鼓励临退休干部通过担任乡村振兴指导员等方式参与集体经济发展。聚焦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好乡村人才振兴工作资金,持续建立、优化、完善人才引育体系,引导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聘请职业经理人,引入懂农村、善经营、会管理的专业人才或团队参与日常运营。16.完善奖励激励机制。建立集体收入增长与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绩效报酬挂钩机制,对集体收入增长成效明显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从当年集体收入增量中安排一定比例奖励经营管理人员。各镇级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奖励激励办法,具体实施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讨论决定并报镇级政府。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发挥区级联席会议主导作用,根据区域发展实际,建立完善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机制和政策体系,进一步落实整合资源、统筹协调、推进发展的要求。各镇级单位要强化清产核资、摸清资产家底,细化工作措施,协调和落实本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目标和任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强化发展意识,增强内生动力,主动参与和实施相关项目投入和建设,夯实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二)严格履行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对统筹使用存量集体资金资源资产,按照《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积极履行民主程序,依法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监督权。加强区、镇两级对农村集体经济运行管理的监督,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和内部运行管理机制,理顺所属公司投资关系。(三)加大工作考核,推进工作落实。区、镇两级要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区政府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列入对各镇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各镇级单位要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纳入对村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改革创新,建立对村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工作绩效的综合评估评价机制,共同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本意见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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