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8日
政策文号:奉经〔2023〕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开各镇、开发区负责项目的初审和推荐,并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区经委。第八条(申报材料)(一)奉贤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申报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上年度企业财务年报(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税收应交明细表复印件;(四)环评审批意见或相关材料复印件;(五)项目申报所需的其它材料。第九条(项目验收)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期满后六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区经委提出验收申请。区经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专项审计,并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完成情况开展验收。原则上项目验收时,项目已纳入“上海市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并已完成投资、建设。所涉及的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并稳定试运行一定时间,主要指标基本达到预期要求,验收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第十条(验收材料)(一)奉贤区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小结;(二)奉贤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申报表;(三)奉贤区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申报表;(四)企业前二年涉税证明;(五)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审计方需经政府采购招投标流程确定,审计费用由技改财政专项预算资金中支出)(六)有关技改前后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税收应交细表复印件;(七)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八)项目验收所需的其它材料。第十一条(项目公示)拟给予支持的项目,经区经委网站向社会公示。区经委根据公示情况,确定给予支持的项目名单。第十二条(资金拨付)区经委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区财政局安排拨付。第十三条(财务管理和监督)(一)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虚报、瞒报骗取扶持资金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对于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单位3年内申请本实施细则资金的资格。(二)项目单位应配合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按照有关规定,对扶持资金组织开展监督审计和绩效评价等。第十四条(附则)(一)本办法由区经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二)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原《奉贤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奉经〔2017〕92号)同时废止。上海市奉贤区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奉贤区财政局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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