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3日
政策文号:浦农业农村委规〔2023〕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浦东新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服务与管理,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健康发展,依据《浦东新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农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浦农业农村委﹝2021﹞29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是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的一体化农业经营组织联盟。第三条联合体的名称一般以“浦东新区+牵头单位简称+产业类别+产业化联合体”命名。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联合体有成员共同制定的联合体章程。联合体内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各成员之间以契约建立紧密的产业、要素、利益等联接机制。(二)联合体有围绕主导产业的联合体建设方案。聚焦主导产业,通过专业化分工、多元化联合、紧密型衔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实现联合体内土地、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要素的优化配置,凸显行业显示度和规模化示范效应。(三)联合体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利益共享机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详细记录联合体成员单位之间采购销售账目。牵头单位采取入股、合伙、合作、订单等方式与成员单位等之间形成较为紧密型利益关系和利益分配机制,实施盈余分配。(四)产业规模要求1.基地规模。种植业类:粮油种植规模在3000亩以上;或设施蔬菜瓜果(不含园林水果)在500亩以上或露地蔬菜(水生)在1000亩以上;或瓜果面积在2000亩以上。水产养殖业类:规模养殖面积在500亩以上。其他类:种养结合的基地在1000亩以上;休闲生态农业基地500亩以上。2.基础设施。联合体牵头单位有良好的加工设施、生产设施,具备必要的厂房、仓储设施,农业生产或加工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第五条联合体由本区牵头发起单位和若干成员单位组成。牵头发起单位应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市场开拓辐射带动能力及农业生产服务能力;联合体成员单位应不少于5个,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失信名单,未发生农产品安全质量问题和土地“非农化”行为。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六条联合体的申报认定程序:(一)申请。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填写《浦东新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见附件2),报经营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镇人民政府在《浦东新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申请表》上盖章确认,报区农业农村委认定。(二)认定。区农业农村委组织专家讨论,并征询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对符合标准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颁发浦东新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铭牌,列入浦东新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名录。第四章经营要求第七条联合体认定后,应按照组织一体化、生产紧密化、技术标准化、经营集约化、服务全程化的要求,规范运行。(一)品牌创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要求进行标准化生产。联合体内实行统一供种、统一生产、统一技术、统一服务、统一收购、统一品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主要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食用农产品具备有效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证书和注册商标,实现品牌共享共建。(二)销售收入。销售收入以带动联合体成员(含对口援助地区)销售金额为准,农产品生产型牵头单位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休闲生态农业型联合体成员单位总销售额收入达到3000万元、加工型牵头单位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流通型牵头单位年交易(经销)额达到5000万元。(三)带动农户。联合体成员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区同行业传统农户收入10%以上,或带动区域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增收、资产增值。(四)运行规范。联合体牵头单位与成员单位之间签订地产农产品购销合同(协议)、有收购清单,严格按照联合体章程分红,利益共享。每年至少召开4次联合体成员会议,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五章动态监测第八条对联合体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做到可进可出。镇农业主管部门按照监测考核评分标准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进行监测,得分80分(含)以上为合格。监测考核要求及评分标准(见附件3)(一)年初备案。各联合体做好包括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的种植面积、农产品种类等基本情况备案,经镇农业主管部门盖章后,报区农业农村委。(二)年中监测。年中进行一次经营运行数据监测,根据监测数据有针对性的给予指导,促进良性发展。(三)年底进行综合监测及考核。监测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给予一年的整改期,整改期内不享受联合体相关扶持政策。(四)监测考核合格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按相关规定享受有关联合体营销补贴扶持政策。第六章退出机制第九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联合体资格并予以公示,其联合体铭牌自然失效:(一)联合体提供的监测材料存在作假舞弊行为的;(二)无特殊情况,有可分配盈余而未分配的;(三)一年内未按照联合体章程实际运行的;(四)经营主体不配合相关部门监测工作,不提供相应联合体运行材料的;(五)联合体牵头单位有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六)连续两年联合体综合监测不合格的;(七)自愿退出经营的。第七章其他第十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23年5月13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附件:1.浦东新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申报表2.浦东新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申报材料3.浦东新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综合监测考核评分表相关附件附件1浦东新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申报表.docx附件2浦东新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申报材料.docx附件3浦东新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综合监测考核评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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