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山关于同意长江路735号码头延长渣土转运业务期限的批复_区政府部门文件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政策
发布部门:区交通委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24日 政策文号:宝交〔2023〕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上海宝钢物流有限公司:你司《关于长江路735号(上钢一厂)码头延长渣土转运业务期限的申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沪府令57号),为拓展区域建筑渣土外运处置渠道,缓解本区卸点枯竭的突出矛盾,同时减少陆路运输对道路损坏和交通环境影响,现同意你司长江路735号码头延长渣土转运业务期限,考虑与码头港口经营期限相匹配,同意渣土转运业务期限为2023年4月30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所转运渣土核定为宝山区内市、区重大工程项目产生的渣土。二、你司应满足以下条件后方可开展渣土转运作业:一是取得渣土消纳单位证明和供土合同;二是取得装载和卸载码头所在地废弃物处置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并纳入平台管理;三是渣土运输船舶应备案并取得废弃物运输处置证。三、你司作为码头产权单位,应负责码头的日常管理,并督促和监管协作单位按照渣土作业要求,规范操作,安全作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自觉服从绿化市容、交通、城管和环保等部门的监管,并落实相关行业管理要求。作业过程中如发生噪音扰民、扬尘超标等投诉,应主动协调处理。若不能有效处置,我委将终止码头开展渣土转运业务。四、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你司在从事渣土装卸作业时,应保证码头前沿有效靠泊能力,即港口码头前沿的靠泊宽度为15米,不能超档停泊。特此批复。宝山区交通委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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