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范》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范》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生态环境(水务)执法支队,交通执法支队,规划土地执法大队,信息指挥中心,案件管理中心(教育培训中心),督察大队,市容城建执法大队,房屋管理执法大队,各街镇(管委会)中队: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23年8月17日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范一、适用情形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及《浦东城管执法局与区公安分局协作支持的备忘录》相关规定,本规范适用于区城管执法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办理的城管综合执法领域涉嫌犯罪需要行刑衔接的案件。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全区城管执法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需要行刑衔接的案件由区城管执法局统一移送。二、部门职责1.街镇中队,负责本街镇综合执法领域涉嫌犯罪需要行刑衔接的案件的具体承办、报请所属街镇开展行刑衔接案件重大法制审核、上报区城管执法局以及其他相关协调沟通工作。2.各支大队、度假区中队等直属单位,负责本领域涉嫌犯罪需要行刑衔接的案件的具体承办、上报区城管执法局工作。3.案件管理中心,负责涉嫌犯罪需要行刑衔接的案件审核工作。4.政策法规处,负责与区公安分局法制支队开展行刑衔接方面的对接、移送、沟通等工作。三、城管向公安移送案件的操作流程(一)直属单位行刑衔接案件移送流程。1.发起区城管执法局直属单位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发现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行刑衔接的,制作案件移送材料清单(见附件1)附具体材料一并报区城管执法局案件管理中心。2.审核区城管执法局案件管理中心对该案件进行重大法制审核,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案件承办机构;审核通过的报区城管执法局主要负责人审批。3.审批区城管执法局主要负责人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不批准的,退回原案件承办机构。4.移送决定批准的,由区城管执法局政策法规处在24小时内向公安法制支队移交案件材料并抄送人民检察院。5.接收区公安分局接收移送材料后,经审核作出立案决定的,书面通知区城管执法局政策法规处,并由区城管执法局政策法规处告知承办机构。经审核,材料不全或证据不足的,承办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补正。(二)街镇中队行刑衔接案件移送流程。1.发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城管中队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发现有证据证明综合执法领域相关的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行刑衔接的,经中队负责人批准后,由所属街镇进行重大法制审核后,由街镇中队制作案件移送材料清单(见附件2)附具体材料一并报区城管执法局案件管理中心。2.审核区城管执法局案件管理中心在7日内进行审核,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案件承办机构;审核通过的报区城管执法局主要负责人审批。3.审批区城管执法局主要负责人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不批准的,退回原案件承办机构。4.移送决定批准的,由区城管执法局政策法规处在24小时内向公安法制支队移交案件材料并抄送人民检察院。5.接收区公安分局接收移送材料后,经审核作出立案决定的,书面通知区城管执法局政策法规处,并由政策法规处告知承办机构。经审核,材料不全或证据不足的,承办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补正。四、城管局接受公安移送案件的流程1.审核区城管执法局政策法规处在2日内对公安分局法制支队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属于浦东城管综合执法领域管辖的,应当受理;不属于浦东城管综合执法领域管辖的,说明理由后予以退回。2.交办区城管执法局政策法规处审核同意后,应当在2日内将移送材料交具体的承办机构。3.反馈承办机构在处置完成后2日内,将相关结果书面报区城管局,由区城管局政策法规处向公安分局法制支队反馈处置结果。五、附则1.浦东城管综合执法领域执法事项与相关犯罪行为的对应情况详见《浦东城管综合执法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事项目录》(附件5)。未在目录的相关违法行为需要行刑衔接的,参照本工作规范执行。2.本《规范》所涉期间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均以自然日计算。3.本《规范》未作规定的相关事项,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执行。附件:1.行刑衔接移送材料清单2.直属单位行刑衔接案件移送流程3.街镇中队行刑衔接案件移送流程4.公安向城管移送案件的流程图5.浦东城管综合执法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事项目录附件1行刑衔接移送材料清单序号材料名制作要求备注1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涉嫌犯罪罪名及主要依据、案件主办人及联系方式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2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和法律依据等3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4检验报告或鉴定意见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5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如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附;如未做决定,无需附。6案卷证据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等7其他/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附件5浦东城管综合执法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事项目录序号领域具体违法事项名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1规划土地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公共安全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处罚《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3伪造证件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输车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输车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对建设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处置证的处罚《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对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涂改、伪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处罚《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4生态环境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违法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行为《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无证或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损毁、盗窃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对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未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粪便;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的的处罚《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5破坏公私财物对擅自砍伐树木的处罚《上海市绿化条例》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挪动、毁损窨井盖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处罚《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未防止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6妨碍公务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对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7砍伐树木盗伐、滥伐森林或其它林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8贿赂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处罚《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相关附件:52.4.png52.2.png52.3.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