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关于印发《万祥镇合同审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01日 政策文号:万府〔2023〕4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日常合同行为,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安全,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各单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及合同性质的文件。万祥镇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各事业单位、各村(居)委、各镇属企业(以下称各单位)的合同起草、订立、审查、履行、争议处理、归档备案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各单位的合同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及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行政机关不得作为合同担保人、见证人。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各单位应负责合同的前期准备、拟定、履行、争议解决等事宜:(一)调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诉讼及执行风险等情况,并收集相关资料;(二)与对方当事人磋商、接洽;(三)起草、修改合同文本;(四)合同送审报批;(五)跟踪合同履行过程,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六)按照本办法要求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应对等工作;(七)合同资料的整理、移送归档、清理等工作。第五条各单位在起草合同过程中,应当注意合同主体适格、规定职权范围内、内容合法。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由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二)合同内容超越本单位职责权限;(三)在合同中约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等不当行为;(四)过失、故意泄露机密、遗失重要文件等行为。第六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等基本信息;(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六)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条件;(七)争议解决方式;(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等。第七条合同(草案)形成后应当交由镇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核。合同未经合法性审核的,不得进入签订程序。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出具。第八条承办部门将合同移送合法性审核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提请审核的合同文本;(二)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包括内部报告、征求意见情况、风险论证、招投标过程、对方当事人的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材料等;(三)谈判备忘录等合同磋商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文件;(四)合同订立的依据;(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九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与对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合法性审核部门沟通,必要时报领导决定。第十条经审定后的合同文本,应当由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第十一条合同订立后需要补充、变更、解除的,参照本章程序办理。第三章合同的审查第十二条合同审查金额:1、镇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各事业单位、各镇属企业:合同金额≥10万元的为必审合同。合同金额<10万元的,由各单位负责人决定是否需要审查。2、各村(居):合同金额≥1万元的为必审合同。合同金额<1万元的由各单位负责人决定是否需要审查。第十三条1、送审材料为合同的,各单位需填写《万祥镇人民政府合同法律审查意见备案表》。2、送审材料为文件类的,填写《文件类法律审查意见备案表》。第十四条审查材料流转方式和时限(一)各单位将送审合同、文件交至司法所后,由司法所负责流转至镇法律顾问进行审查。(二)常规为每周三15:00之前上交至司法所,下周三到司法所取回律师审查完毕的合同(如遇周三为国定节假日的则自然顺延);(三)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联系司法所工作人员,采取各单位自送或邮寄的方式。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五条合同订立后,各单位负责合同履行情况,及时跟踪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在合同对方当事人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履行督促、监督义务和职责,及时主张权利。第十六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建议,在法律顾问的指导下,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最大程度避免或减少损失:(一)出现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二)各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三)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四)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转移财产、丧失商业信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五)对方预期违约或者已发生违约的;(六)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第十七条因各单位一方原因需解除合同的,各单位应先就解除合同行为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应征询法律顾问的意见。经风险评估后,仍决定解除合同的,应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及时向对方当事人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并会同对方当事人协商合同解除相关事宜。第十八条因各类原因造成合同终止、解除、作废等情况的,请各单位根据实际原因出具情况说明,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至司法所备案。第五章合同争议的处理第十九条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先行协商。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一般应选择诉讼解决争议。第二十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各单位应负责查明情况及原因,收集相关资料,包括合同纠纷的起因、合同的履行情况、违约情形、损害结果、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免责事由等。各单位应组织评估合同争议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制定应对方案。第二十一条合同发生争议时,各单位应积极主动与争议另一方协商、沟通,寻求和解方式解决争议。合同纠纷采取和解、调解方式解决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在通过和解、调解方式解决合同争议的过程中,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放弃属于各单位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合同争议经充分沟通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各单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据法定职权针对合同事项行使监管权,或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六章合同的归档第二十三条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材料,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全部原始文件资料,具体包括:(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原件);(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材料;(三)合同谈判、磋商所形成的备忘录等材料;(四)合同订立依据、批准文件;(五)《万祥镇人民政府合同法律审查意见备案表》、《文件类法律审查意见备案表》、《万祥镇合同履行情况登记表》(原件);(六)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七)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八)合同涉及的评估、招投标等文件资料;(九)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第二十四条合同正式文本签定后,各单位需在5个工作日内按第二十三条要求,将纸质版材料交至司法所进行归档备案,同时需上交扫描件(PDF格式)一份。第二十五条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后,各单位需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填写《万祥镇合同履行情况登记表》,并上交至司法所进行归档备案。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当认真履职,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党纪、政务处分以及组织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合同涉及保密事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至印发之日起执行。镇印发的其他有关合同审查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附件:1、《万祥镇人民政府合同法律审查意见备案表》。2、《文件类法律审查意见备案表》。3、《万祥镇合同履行情况登记表》。万祥镇人民政府2023年9月1日相关附件:(44)附件关于印发《万祥镇合同审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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