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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卫生用房不动产权证确权补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浦卫〔2023〕112号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卫生用房不动产权证确权补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区各委、办、局,各街道、镇,卫生系统各单位:《浦东新区卫生用房不动产权证确权补证的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023年10月9日浦东新区卫生用房不动产权证确权补证的工作方案为彻底解决浦东新区卫生用房存在的不动产权证权证不齐、权属不清等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提高浦东新区卫生用房的不动产权证拥有率,有效保障卫生基础设施安全,确保病患就医安全,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卫生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目标任务紧密结合实际、强化工作措施、夯实工作责任,力争用两年时间,解决浦东新区卫生用房不动产权证权属不清、权证不齐等历史遗留问题。二、适用范围本区卫生系统使用,符合城乡规划、卫生用地属性、权属无争议,且服务于医疗卫生等用途的房屋适用本工作方案。民办卫生用房,经新区卫生部门认可后,可参照本方案另行研究。三、组织机构成立浦东新区卫生用房不动产权证确权补证工作专班,由区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区委办(档案局)、区府办(机管局)、区府办(督查室)、发改委、公安分局、财政局、规资局、建交委、卫健委、城管执法局、税务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作为专班成员,合力推进卫生用房确权补证工作,尽快补齐卫生用房不动产权证。工作专班下设推进办,推进办设在区卫健委,推进办成员包括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镇,具体研究和指导卫生用房确权补证工作;各单位明确专职联络人,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四、工作原则浦东新区卫生用房不动产权证确权补证工作推进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尊重历史”。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现实情况,允许容缺办理,提高工作效率。(二)“统筹联动”。各权证办理部门加强卫生用房不动产权证确权补证联动机制,形成合力,确保推进。(三)“分类分批”。细化完善办理流程,分类分批、先易后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已办出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权属无争议等基础条件较为完善的建筑,先行开展权证办理工作。(四)“缓免处罚”。对2016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建筑,存在未批先建、违法搭建等情况,由城管执法局、建交委等部门结合新区“五违”整治计划予以处理。对确权补证工作中可能产生的信访投诉举报案件、疑难信访投诉案件,建立信访事项协商会办制度,组织各单位共同会商,明确相关责任,形成处理信访突出问题的合力。(五)“依法免税”。卫生用房不动产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时,符合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卫生规定的,免征契税;根据财政、国资部门出具的关于同意土地、房屋按账面价值无偿划转的有关文件,可按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办理。(六)“确保安全”。严守安全底线,做好确权补证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五、任务分工区卫健委会同推进办各成员单位,建立工作架构,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形成协调和联动机制。区卫健委负责统筹推进卫生用房不动产权证确权补证工作,梳理形成两年行动计划分年度项目清单,形成“一点一方案”,科学组织、分批推进。区委办(档案局)负责配合区卫健委对确权补证场所的土地、房屋等相关资料的查阅工作。区府办(机管局)负责确权补证场所的备案管理工作。区府办(督查室)负责确权补证工作的专项督查。区发改委负责对确需进行结构加固的卫生用房,按照“一点一方案”进行评估和审批。区公安分局负责出具确权补证卫生场所的门牌号证明。区财政局负责做好确权补证工作的经费保障。区规资局负责指导并开展土地权属调查、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等工作。卫生用房的历史遗留权证办理问题做到特事特办,简化要件审批和权证登记流程,开设绿色办理通道。区建交委负责指导确权补证卫生用房的工程质量验收、消防验收、未批先建建筑免于行政处罚等工作,并负责房屋面积实测和房屋权属调查等工作。对存在未修建、结建民防或未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情况的,免于实施行政处罚。对属于历史遗留通道办理的建筑,不纳入处置范围。对属于简易审批通道办理的建筑,根据现状是否配建民防工程、手续是否完整,分类进行处置,存在未修建、少修建结建民防工程,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后续项目中足额补建民防工程。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信访投诉举报案件外其他确权补证建筑的暂缓处理工作。区税务局负责确权补证卫生用房登记和转移登记时,符合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卫生规定的,免征契税;根据财政、国资部门出具的关于同意土地、房屋按账面价值无偿划转的有关文件,按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办理。各街镇明确相应的工作部门,推进辖区内卫生用房不动产权证的办理工作。区卫健委会同推进办各成员单位,通过定期组织召开推进会议等方式,协调具体事宜。六、办理通道根据建筑竣工时间,2008年1月1日前竣工的建筑,按照“历史遗留”通道办理;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竣工的建筑,按照“简易审批”通道办理;2016年12月31日后竣工的建筑,必须严格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相关规定开展确权登记工作。七、历史遗留办理通道办证单位提供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当事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门牌号批复、土地权属调查报告和房屋面积实测技术报告等材料,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不动产登记,免于绿化、民防、水务、交通、交警、卫生等专项验收。由办证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房屋质量检测专业机构,根据建筑物现状,原则上按现行房屋检测鉴定规范标准和房屋建设规范标准开展房屋安全性检测,出具房屋质量安全性检测报告。房屋检测鉴定单位及检测鉴定人员应当对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报告合格的,可视作工程质量合格,房屋调查机构可根据房屋质量安全性检测合格报告进行房屋面积测绘并出具房屋面积实测技术报告。房屋质量安全性检测报告不合格的,参照“简易审批”通道中关于工程质量“先维修后验收”的方式办理。对于已取得消防验收或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如: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含消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合格意见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等建设管理部门或原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的补证房屋,办证单位无需提供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可凭上述材料之一为依据,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对于无法提供消防验收或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的补证房屋,由办证单位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根据现状,按照现行检测评定和安全评估有关标准,分别对照补证房屋现行以及设计批准时点的消防规范标准,对补证房屋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并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工程进行检测评估。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做出的消防安全评估结论应实事求是反映房屋的现状及安全状态。一经发现评估报告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并查实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负责人的相关责任。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有明确的结论,结论分为合格(符合)和不合格(不符合)。对于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卫生用房按照现行以及设计批准时点,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结论均为合格(符合)的,可凭报告直接进入不动产权证办理流程;卫生用房按照设计批准时点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结论为合格(符合),但按照现行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结论为不合格(不符合)的,在办证单位承诺落实整改的前提下,可凭报告和承诺书直接进入不动产权证办理流程;既不符合卫生用房设计批准时点消防规范标准要求也不符合现行消防规范标准要求的,则列入维修范围,参照“简易审批”通道中关于工程质量“先维修后验收”的方式办理。八、简易审批办理通道简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完成规划验收、土地核验、工程质量验收和消防验收、不动产权属调查(土地、房屋)后,即可按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要求,完成不动产登记办理,免于绿化、民防、水务、交通、交警、卫生等专项验收。(一)规划验收和土地核验确权补证建筑应取得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合格证,没有取得的,原则上按《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进行补办。若因时间久远资料不齐等原因确无法补办的,由区卫健委提请工作专班研究后按历史遗留问题项目会签方式办理。(二)工程质量验收和消防验收确权补证建筑应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者上海市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确实无法取得的,关于工程质量,由办证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房屋质量检测专业机构,根据建筑物现状,原则上按现行房屋检测鉴定规范标准和房屋建设规范标准进行房屋安全性检测,出具房屋安全性检测报告;对于消防验收,若当时已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备案凭证的,无需重新办理消防验收;若当时未取得上述材料的,由办证单位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现行检测评定和安全评估有关标准,分别对照卫生用房现行以及设计批准时点的消防规范标准,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房屋检测鉴定单位及其检测鉴定人员应当对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检测评估人员应当对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安全性检测报告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合格的,经卫生部门确认项目清单后,由建交委等相关部门对报告的检测标准和检测结果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相关意见。其中,对于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结论:符合卫生用房现行以及设计批准时点消防规范标准要求的,出具消防安全符合要求的核实意见;符合卫生用房设计批准时点消防规范标准要求但未达到现行消防规范标准要求的,在卫生部门承诺落实整改的前提下,出具消防核实意见,仅作为房产证办理证明;既不符合卫生用房设计批准时点消防规范标准要求也不符合现行消防规范标准要求的,则列入维修范围。对于工程质量或消防验收第三方检测报告不合格的确权补证建筑,采用“先维修后验收”的方式,允许清单内建筑在没有不动产权证的条件下,按照检测报告确定的维修范围和内容实施维修。经卫生部门确认项目清单后,建设单位凭检测报告报送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审图环节纳入联审平台,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监督,监督完成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单位可凭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办理不动产登记。其中,对于依法应当进场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招标。九、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工作专班成员单位要依据本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落实领导责任,定期听取汇报,加强业务指导,积极协调推进。(二)强化协作,提高效率。各推进办成员单位要建立联动机制,确定例会制度,积极协调配合,提高办证效率。难点问题积极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工作专班报告。(三)重点督办,跟踪问效。区卫生用房确权补证工作整体推进情况,由区府办(督查室)专项督办,确保各部门高效协同、按期推进。对无故推诿、有令不行、配合不力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附件:1.浦东新区卫生用房不动产权证确权补证工作专班、推进办成员名单2.历史遗留通道办理指南3.简易审批通道办理指南附件1浦东新区卫生用房不动产权证确权补证工作专班、推进办成员名单一、工作专班组长:张娣芳、毕桂平成员:区委办(档案局)顾通区府办(机管局)蒋晓风区府办(督查室)周文文发改委王斐斐公安分局张锴财政局许志军规资局潘美仙建交委高茂远卫健委赵兵城管执法局袁星超税务局王瑱今后,工作专班成员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接任领导自然替补。二、推进办主任:卫健委赵兵副主任:卫健委王兰钧成员单位:区委办(档案局)(档案馆)区府办(机管局)(行政处)发改委(社会处)公安分局(人口办)财政局(社会处)规资局(权籍处、审批处、监督处、土地事务管理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建交委(建管处、审批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房屋状况信息中心、质监站)卫健委(计财处、卫生财务资产和工程安全事务中心)城管执法局(规划执法大队、市容城建大队)税务局(税务所)各街镇(房管办)附件2历史遗留通道办理指南办证单位提供下列材料至登记事务机构,登记事务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等相关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交易中心领取。二、当事人身份证明单位法人证书、委托书。三、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以下材料之一均可作为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二)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四)土地确权批复;(五)供地批文、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四、门牌号码证明无产证或产证门牌号码与现状不一致,由公安部门出具场所门牌号码证明。五、土地权属调查报告未取得的,由土地权属调查机构根据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测绘。权属无争议的,出具《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地籍变更测量);权属有争议的,进入重新确权程序。六、房屋面积实测技术报告由办证单位委托第三方房屋质量检测专业机构,根据建筑物现状开展房屋安全性检测。检测合格的由房屋权属调查机构出具《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检测不合格的,按照“先维修后验收”的方式,由办证单位委托代建、设计、维修等公司按检测报告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同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建设质量监督。施工完毕后,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房屋权属调查机构办理《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房屋建筑面积测算)。七、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未取得的,由办证单位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根据建筑物现状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对于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按照现行以及设计批准时点,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结论均为合格(符合)的,可凭报告直接进入不动产权证办理流程;卫生用房按照设计批准时点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结论为合格(符合),但按照现行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结论为不合格(不符合)的,在办证单位承诺落实整改的前提下,可凭报告和承诺书直接进入不动产权证办理流程;既不符合卫生用房设计批准时点消防规范标准要求也不符合现行消防规范标准要求的,则列入维修范围,按照“先维修后验收”的方式,由办证单位委托代建、设计、维修等公司按检测报告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同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建设质量监督。施工完毕后,进入不动产权证办理流程。八、其他房屋安全性证明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同时提交以下任何一种房屋安全性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的竣工日期以以下材料的竣工日期为准):(一)房屋安全性检测合格报告;(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三)房屋抗震加固证明材料。特殊情况一事一议,并及时上报浦东新区卫生用房不动产权证确权补证工作专班。附件3简易审批通道办理指南办证单位提供下列材料至登记事务机构,登记事务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等相关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交易中心领取。二、当事人身份证明单位法人证书、委托书。三、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以下材料之一均可作为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二)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四)土地确权批复;(五)供地批文、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四、门牌号码证明无产证或产证门牌号码与现状不一致,由公安部门出具场所门牌号码证明。五、土地权属调查报告未取得的,由土地权属调查机构根据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测绘。权属无争议的,出具《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地籍变更测量);权属有争议的,进入重新确权程序。六、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合格证明未取得的,由卫健委提供下列材料,由规资局出具《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合格证明》:(一)《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申请表》(建筑工程);(二)《上海市建设工程“多测合一”成果报告书》;(三)工程竣工图(含总平面图);(四)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复印件,办理用地批准书时已提供的缴纳凭证不需提供)或者划拨决定书(划拨供地的批文)。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者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形式审查意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确权补证建筑应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者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未取得的,应完成工程质量验收和消防验收。由卫健委委托第三方房屋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检测专业机构,对房屋安全和消防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由建交委相关部门出具形式审查意见。检测不合格的,按照“先维修后验收”的方式,由卫健委委托代建、设计、维修等公司按检测报告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同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建设质量监督,施工完毕后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八、房屋权属调查报告(房屋面积实测技术报告)办证单位提供以上第二至第七项材料,由房屋权属调查机构出具《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房屋建筑面积测算)。九、其他房屋安全性证明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同时提交以下任何一种房屋安全性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的竣工日期以以下材料的竣工日期为准):(一)房屋安全性检测合格报告;(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三)房屋抗震加固证明材料。特殊情况一事一议,并及时上报浦东新区卫生用房不动产权证确权补证工作专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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