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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关于印发《合庆镇重大动物疫病专项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机关各办,各事业单位,各镇属公司,各直属部门,各居村:现将修订后的《合庆镇重大动物疫病专项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人民政府2023年10月31日合庆镇重大动物疫病专项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分类分级1.4适用范围2.组织机构2.1领导机构2.2办事机构2.3疫情处置队伍3.预警预防3.1信息报送3.2预警行动4.应急处置4.1先期处置4.2应急响应4.3应急解除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5.2预防措施5.3信息记录6.监督管理6.1培训演练6.2责任追究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等,制定本预案。1.3分类级别本预案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主要分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结合实际,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2.组织机构2.1领导机构指挥长:张毅(党委副书记、镇长)副指挥长:谢颖华(党委委员、副镇长)马凤英(副镇长)刘红梅(党委委员)指挥机构成员:沈舒雯(党政办公室主任)陈华(农业农村发展办公室主任)张燕(平安建设办公室主任)顾欢(社区建设和社会事业办公室主任)丁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主任)张威(合庆派出所所长)奚咏华(蔡路派出所所长)徐文杰(合庆社区卫生中心主任)柯斌(合庆市场监督所所长)王浩然(文化服务中心主任)徐秀兵(合庆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2.2办事机构(指挥部)主任:谢颖华副主任:陈华丁剑办公室人员:钱煜静金晓波陈勇曹宇杰2.3疫情处置队伍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1队长:丁剑副队长:徐伟峰宣传:庄唯雁联络员:钱煜静队员:农业条线全体人员、综合行政执法队等成员。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2队长:陈华副队长:袁鎏队员:各村负责人3.预警预防3.1信息报送(1)村巡查员、防疫员负责做好全镇范围内的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和信息收集及上报工作。开展每月至少一次的疫病监测及信息收集,做到“早预防、早控制”。(2)一旦发现重大动物疫情要按规定逐级上报,并同时报告镇人民政府。相关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3)镇政府要把疑似疫情的情况二小时内上报浦东新区畜牧水产技术推广中心疫情科,并在区畜牧水产技术推广中心的指导下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3.2预警行动(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发病率或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传播迅速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镇防疫办公室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防疫技术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疑似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以书面报告形式报于浦东新区动物卫生监督所。(2)重大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防疫管理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3)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4.应急处置4.1先期处置一旦发现重大动物疫情,应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范围规定:(1)疫点:疫点是指发病动物所在饲养场或其他有关场所、经营单位等;对散养动物,将发病动物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2)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3)受威胁区: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其他重大动物疫情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范围划定标准参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4.2应急处置疫情确认后,由区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突发疫情处理预备队,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进行强制扑杀、紧急免疫、严格消毒等各项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其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动物进放疫区,并根据扑灭疫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车辆、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强制性措施。4.2.1疫点内采取的措施(1)扑杀并销毁所有的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2)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源。4.2.2疫区外采取的措施(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道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人员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2)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和疑似染疫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3)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4)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5)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4.2.3受威胁采取的措施(1)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2)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免疫接种。(3)按有关规定做好交通运输车辆的检查、消毒工作。4.3应急解除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羽、条)发病的动物及同群动物按规定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由镇防疫办公室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1)恢复生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2)保险:提倡和鼓励农业保险公司参与与重大动物疫情灾害工作,鼓励养殖企业、个人积极参加重大动物疫情灾害保险。一旦发生疫情,对疫区内动物扑杀处置,保险公司按有关规定对养殖户给予保险赔偿。(3)灾害补偿: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法定程序进行补偿。5.2预防措施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所采取的措施必须在镇防疫办公室的监督下实施。5.3信息记录镇防疫办公室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6.监督管理6.1培训演练镇政府每年不定期参加由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组织的防疫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6.2责任追究本镇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加工、储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疫情扩散和蔓延,致使养殖业主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危害到公众身体健康安全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及刑事责任。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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