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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关于印发《陆家嘴街道居民自治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居民自治工作主要是指根据居委会自身特点和居民需求,充分调动居民群众、驻区单位、社会组织等多方积极性,开展各类自治金项目和社区服务活动。自治工作经费一般是指由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居民区开展自治工作的相关经费,分为自治金项目费和社区服务活动费。第二条自治金项目,是指居民利用自治工作经费,根据居委会自身特点和广大居民实际需求,充分调动居民群众、驻区单位、社会组织等多方积极性,围绕社区环境、社区服务、社区平安、社区文化、社区自治共治、社区特色创建等方面,以居民为实施主体开展的社区自治项目。对于利用社会募集或居民自筹的经费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第三条社区服务活动,是指居民利用自治工作经费,发动文化团队、志愿者团队等,开展各类主题活动、大型节庆活动,环境整治、安全巡查、以及其他志愿服务等。第二章自治金项目管理第四条实施原则(一)鼓励创新、减负增能。创新自治内容和形式,激发基层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扩大居民群众的参与面和受益面,不断探索居民自治的有效途径和载体,提升居民区自治能力,促进基层减负增能。(二)公开透明,专款专用。自治金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应列入居务公开范畴,每季度向居民公开,接受居民监督。自治金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循预算约束,采取项目化运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三)强化监督,跟踪问效。自治金项目成效应接受群众的监督评议,开展绩效评估,综合评定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第五条项目类型。自治金项目需具备四性,即公益性、可行性、可持续性和参与性。同时项目须围绕居民热点、难点等问题,或结合街道年度重点工作。主要类型包括:(一)社区环境类。着眼于人居环境改善,动员社区各方力量,结合参与式社区规划,开展美丽家园、美丽楼道、美丽一角等建设,旨在改善公共空间,营造绿色整洁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参与度,从而提升社区治理的精细化水平。如:社区微更新、微改造、清洁家园、阳台绿化、楼道美化、垃圾分类等。(二)社区服务类。着眼于民生问题,关注居民社区生活需求,以“助人自助”为基本原则,通过互助或公益志愿等形式开展惠民利民的特色服务。如:社区帮扶、关爱老人、儿童、妇女、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的服务项目、外来人员社区融合等项目。(三)社区平安类。着眼于居民区长治久安,推进社区平安建设、法治建设,为社区发展保驾护航。如:群租治理、违章劝阻、文明养宠、联防联治等项目。(四)社区文化类。着眼于居民区文明与文化氛围营造,凸显社区文化和文明新风尚。如:读书汇、文化传承、口述史编撰、和谐邻里文化节、良好家教家风宣传等项目。(五)自治共治类。着眼于基层治理,处理好居民区党组织、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多种社区组织的关系,搭建多种形式的社区协商议事平台,开展基层民主协商。挖掘社区领军人物,培育各类群众团队和自治项目组织,提升社区共治和居民自治水平。如:社区事务协调、楼组公共客厅、小区论坛、公共茶室议事厅等项目。(六)社区特色类。着眼于居民区特色资源的发展、应用与推广,创建社区特色品牌的项目。第六条项目范围。自治金项目要立足广大居民的需求,体现自治要素,聚焦社区治理、社区服务、自治共治、社会动员等内容,以下内容不纳入自治金申报范畴:(一)重复的、有经费保障的传统节日活动或居委会日常活动;(二)工程类项目;(三)有明确责任主体的;(四)涉及面过宽,超过街道辖区或职责范围的;(五)属于自娱自乐,受益面过窄的;(六)资金支出主要用于福利发放的;(七)违背公益原则,以盈利为目的的。第七条项目组织管理(一)街道层面。成立自治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下设自治金项目管理办公室。1、领导小组:对自治金项目进行整体统筹和方向引导,负责审定项目工作计划和资金安排计划。2、自治金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社区自治办公室,负责自治金项目的整体运行,主持申报、监测评估、能力建设、成果展示等工作。3、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居民区聚焦年度工作要点,协调相关资源,配合做好自治金项目的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二)居民区层面。发挥党建引领作用,进一步发动居民广泛参与,推动政府管理和群众自治有序衔接、融合互补。1、居民区党组织。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把握自治金项目的整体方向,整合社区各方资源,做好自治金项目全流程的指导监督、组织动员、支持服务、统筹协调、凝聚骨干、氛围营造。2、居民委员会。在居民区党组织领导下,充分运用基层民主协商机制,引导居民提出自治议题,开展协商讨论,进行民主决策、提出项目计划等,协助成立项目小组,推动自治金项目开展实施。3、项目联络员。按照具体任务分工,安排社区工作者担任联络员,负责指导项目小组开展工作,协助配合开展申报、问题收集、矛盾调处和意见反馈等工作。(三)项目小组层面。自治金项目应设立项目小组,动员居民广泛参与,制定项目计划和预算,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并配合街道做好项目评审、监测、评估等工作。项目小组一般不少于3人,包括项目组组长1人和组员若干名。项目小组组长原则上由社区居民担任,应热心社区公益事务、有相当的文化程度(初中或以上)、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5周岁)、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有良好的社会人际关系。组员应以热心社区公益事务、身体健康的社区居民为主体。一个项目小组原则上仅负责实施1个自治金项目,若受限于专业技能人员缺乏等因素,每个项目小组人员不得兼任超过2个项目工作。居务监督小组成员不得担任项目小组成员。第八条项目运作流程。自治金项目开展周期一般为当年度1月至10月。整个项目的运作应包含项目产生、预审优化、评审公示、项目实施、监测评估等5个阶段。(一)项目产生。在居民区党组织的指导、监督下,以居委会为主体,在居民中开展需求征询、提取。1、通过调研走访、座谈会、问卷等形式,依托居民代表、居民小组长、社区热心人士等,广泛听取、征集居民意见,提取立项需求,提出立项方向。2、通过居民会议、居民联席会议、听证会、协调会等议事协商机制,引导居民区各利益相关方代表开展协商讨论、进行民主决策,确定最终立项议题。3、根据立项议题,由项目小组形成项目申请书,拟定项目预算,报居民区两委班子审核通过。4、每个居民区自治金项目申报个数不少于1个,项目要求具有创新性、可持续性且操作性强。(二)预审优化。由街道委托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对所有项目进行预审初筛,提供优化指导服务。1、自治金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将分类汇总后的项目申请书报送并征询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2、项目小组根据相关方意见、建议对项目申请书进行修改,提交居民会议审议通过,向居民区公示7日后,报街道进行项目评审。(三)评审立项1、项目评审。由街道社区自治办公室牵头,委托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统一组织,通过社会组织专家代表、督导员、街道相关职能科室代表、居民代表等共同组成的评审小组,对项目需求、活动计划、资金预算、项目潜力等进行全面、客观、公平的评审,并结合街道年度自治金项目预算总量,确定入选项目名单。2、评审优化。对通过评审的项目,项目小组应根据评审指导意见,再次对项目申请书进行修改完善。3、项目立项。街道审批同意后,项目正式立项,各居民区可通过微信、公告栏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经立项评审通过后的项目,不得无故撤销,确有特殊情况应由项目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撤销。(四)项目实施1、项目小组应根据《项目申请书》中活动计划及预算安排,有效推动自治金项目实施。居委会对项目进行统筹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2、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活动内容、频次、预算等变化的,需提前填写项目变更表,经街道自治金项目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实施。3、自治金项目每场活动,项目小组应留存以下活动资料:活动计划/活动方案、活动签到表/物资签收表、活动小结/宣传通讯稿、活动现场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与该活动相对应的报销凭证和发票复印件等。4、监测评估。自治金项目分为中期和末期评估,分别于当年6月和10月开展,内容围绕项目实施、项目资料、财务管理等三方面进行,提出改善性建议。评估结果在居民区微信公众号、社区云“居社互动”线上平台或小区公告栏公示。针对具有创新性、持续性、示范性、可复制性的自治金项目,参考项目评估结果,在下一年度自治金项目申报程序上,可提供简化、便捷流程。第九条经费标准。各居民区开展自治金项目的标准,根据居委会规模和项目性质设定,自治金项目经费单个最高不超过3万。第十条资金拨付。自治金项目经费采用分期拨付形式,在项目立项后,拨付50%;项目中期评估合格后,拨付40%;项目末期评估合格后,拨付10%。第十一条经费构成。自治金项目经费必须为有助于项目实施且与项目有关,可以包括项目活动费、物料费、场地费、宣传费、租车费、讲师费、志愿者补贴、项目管理费等。第十二条使用要求。项目小组按照“统一预算、统筹执行、同步监测”的原则加强项目全口径资金(包括非政府财政资金)的财务专项管理。(一)项目小组要按照项目申报预算的配比进行合理使用,花费总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既定额度。(二)项目小组不得私自变更项目。项目预算如有调整,需提交书面申请,经街道自治金项目管理办公室审定。未通过街道同意调整使用的项目经费,将不予报销。(三)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改变使用标准和资金用途。(四)严禁在经费中列支居委会办公费、招待费以及社工补贴(慰问)、奖金、加班费等。(五)项目经费不得购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物品。(六)志愿者服务鼓励、倡导志愿奉献精神,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以获取服务积分,享受积分兑换服务为主,其他补贴(慰问)为辅。项目实施周期内,志愿者每人每天补贴不超过30元,志愿者补贴(慰问)总额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20%。(七)自治金项目管理费(可用于项目小组激励、团队建设、其他有益于项目的合作单位、个人等)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10%。项目管理费的使用需列明计划/方案,项目负责人补贴每年不超过500元,项目小组成员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八)自治金项目经费一般不适用于采购固定资产,不得用于购买单个物品金额在600元以上的物资。(九)志愿者和项目小组成员在同一项目中不得以活动参与者或其他名义重复发放和领用补贴、物品等。第十三条项目预算(一)每年11月申报第二年自治金项目,年度内该项目原则上不予以调整,按照项目申报预算的配比进行使用。若在项目实施中确实存在大额预算的调整,须提前向街道自治金项目管理办公室申请,通过后方可调整使用。(二)各居民区通过自治金项目管理系统申报预算,项目所有活动内容经立项后,预算按季度划分。实现项目执行对比,项目开展过程中,全程对标立项书的活动内容及活动预算,单次活动及金额录入后,获得业务流水号,再进入财务系统申报,确保项目执行与立项无偏差。第十四条经费报销(一)项目小组需遵循居委会专项报销制度,凭正规发票进行报销。(二)项目小组未在项目年度预算中列支的费用,且未通过街道自治金项目管理办公室调整使用的项目费用,将不予报销。(三)项目中期评估结束前,项目主管部门不接受项目经费50%以外的额度报销。(四)自治金项目所涉及的费用报销,应附自治金管理系统业务流水号。(五)志愿者、项目小组成员补贴需要经中期、末期评估后发放,志愿者补贴每年发放两次,需附上项目小组成员、志愿者的分工、职责及服务记录。项目管理费每年末期评估后发放,需附上使用计划/方案。第十五条经费监管街道党政办公室(财务)负责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做好居民区自治金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街道监察办和自治金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项目经费使用的情况进行抽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小组要及时向居民群众通报活动开展情况。项目完成后,要将资金使用情况、实际效果等进行公开,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第十六条绩效评估(一)评估方式。自治金项目年度评估分由中、末期评估分、居民满意度测评组成,中、末期评估分各占40%,居民满意度测评占20%。居民满意度测评由街道委托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以线上测评的方式进行,每个项目不少于30个居民参与投票评选。(二)评估结果。自治金项目根据年度评估分,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对自治金项目的评估情况作为年度居民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三)结果运用。1、评分良好以上的项目可参加街道年度十佳“自治金”项目评选,获评年度十佳“自治金”项目评选活动表彰的,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支持。2、中期评估不合格,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予以项目整改、缩减资金、项目终止等。3、末期评估不合格,项目管理费全部扣除。4、中、末期评估中有一次出现不合格,不得参与当年度十佳自治金项目的评选。5、凡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虚报、隐瞒项目资金的,项目资金用于盈利的或项目人员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项目,追回已使用的项目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在街道范围内进行通报,3年内不得参加街道内其它类似活动。6、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暂停或终止相关项目,并停止给付相关费用。7、对于因项目评估不合格而缩减的资金、收回的项目经费、扣除的管理费等由自治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统筹。第三章社区服务活动管理第十七条社区服务活动类型分为服务类和节日类。服务类如平安巡逻、每月清洁家园活动、楼道整治、突发事件演练、每季度的消防演练、特殊群体慰问、团队建设等;节日类如迎新活动、新春团拜会、三八妇女节活动、端午节活动、中秋节活动、重阳节、圣诞节活动、座谈会等。第十八条社区服务活动开展周期一般为自然年度(1月-12月),不能跨年度,每年11月申报第二年社区服务活动,需提交全年活动计划和预算。原则上年度活动计划与预算不得随意调整,确实需要调整的则根据街道年中预算整体安排,提前提交至街道社区自治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实施。第十九条经费标准。各居民区开展社区服务活动的标准,将根据居委会规模设定。第二十条经费拨付。社区服务活动计划经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街道审批同意后,由街道自治金项目管理办公室统筹拨付。第二十一条经费构成。社区服务活动经费主要包括活动费、物料费、场地费、宣传费、租车费、讲师费等,须在年度预算明细中列明。第二十二条经费使用。社区服务活动经费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由居民区书记和主任共同负责。按照“统一预算、统筹执行、同步监测”的原则加强全口径资金(包括非政府财政资金)的财务专项管理。未在年度预算中列支的费用,且未通过街道社区自治办公室同意调整使用的费用,将不予报销。(一)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改变使用标准和资金用途。(二)严禁在经费中列支居委会办公费、招待费以及社工补贴(慰问)、奖金、加班费等。(三)按照年度申报的计划和预算配比进行合理使用,花费总额不得超过年度预算既定额度。(四)活动经费不得购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物品。(五)日常社区服务活动发放物资单价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元/人,特殊活动物品采购须在年初预算中列明,原则上不得购买单个物品金额在600元以上物资。(六)社区特殊群体慰问标准不得高于200元/人/次,原则上该经费由街道社区自治办公室统筹安排。第四章能力建设第二十三条为了推广和传递自治金项目理念,提高社区居民的自治意识,形成具有陆家嘴特色的社区自治文化,街道面向社区工作者、社区骨干开展能力建设,形式包括讲座、沙龙、分享交流、参访等。第二十四条能力建设的培训内容可分为基础培训、财务培训和创新特色培训。(一)基础培训。由街道社区自治办公室负责,面向居民区社工、项目小组成员等开展培训,内容包括:自治金项目运作流程、项目资料归档要求、中末期评估要求等。(二)财务培训。街道党政办公室(财务)负责面向居民区主任、报账员等,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关于自治工作经费规范使用专题培训。(三)创新特色培训。聘请相关专业机构、社会工作领域相关专家或具有多年社区工作经验的专家学者,根据各居民区的自治工作特色,开展培训,以提升居民自治理念,拓宽自治工作方法和思路,梳理工作流程,提炼自治工作案例。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街道制定的有关居民自治工作的各类要求、细则等均作为本实施办法的附件,各居民区应遵照执行。第二十六条各居民区要认真根据本办法,结合居民区实际情况制定、形成各类项目管理的自治章程和制度。做好预算执行,年底居民区自治工作经费未执行完则由街道统筹安排。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陆家嘴街道社区自治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陆家嘴街道居民“自治金”工作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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