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团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团镇应急预案(总案)》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村(居)、镇属企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经研究决定,现将《大团镇应急预案(总案)》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人民政府2023年10月30日大团镇应急预案(总案)目录1总则41.1编制目的41.2编制依据41.3使用范围41.4工作原则41.5事件分类51.6事件分级61.7应急预案体系62组织指挥体系72.1领导机构72.2处置机构82.2.1办事机构82.2.2工作机构92.2.3组织体系框架102.2.4应急联动机制103预警预防103.1预防工作103.2预警级别113.3预警行动124应急处理124.1信息报告124.2先期处理134.3应急响应144.4响应分级154.5指挥协调154.5.1组织指挥154.5.2现场指挥164.6社会动员164.7处置措施174.8信息发布184.9紧急状态184.10应急解除185后期处置195.1善后处置195.2事故调查与总结195.3恢复重建205.4信息发布206保障措施216.1经费保障216.2队伍保障216.2.1应急队伍的组建216.2.2应急队伍的培训216.2.3应急队伍调动226.3物资保障226.4基本生活保障226.5医疗卫生保障236.6交通与治安保障236.7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236.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246.9人员防护保障246.10应急工程保障247监督管理257.1宣传教育257.2培训257.2.1干部培训257.2.2专业人员和市民培训257.3演练257.4监督检查与奖惩268附则268.1预案管理268.1.1预案日常管理268.1.2应急预案公布268.1.3应急预案修订278.2制定与解释278.3预案实施时间271总则1.1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适应上海超大城市特点和未来发展需要,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有效有序预防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城市运行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本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2编制依据本预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预案》《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突发事件总体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大团镇实际,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指导全镇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恢复与重建等工作,并有效与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对接。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1.4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建设,完善监测网络,强化预警分析,搞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有效控制危机,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3)坚持依法规范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4)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专业处置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5)坚持协同处置的原则。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镇、企事业单位、村居、村民小组、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1.5事件分类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以及对我镇地理位置和历史状况的分析判断,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海上溢油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1.6事件分级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1.7应急预案体系:大团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镇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制订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后并公布实施。(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的预案。由武装部、学校、派出所等部门制定,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备案后实施。(3)村居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由村、居委会制定,报镇政府备案后实施。2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2.1.1在镇党委统一领导下,镇政府是本镇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根据镇党委、政府决定,成立浦东新区大团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简称“镇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制定本镇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本镇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考核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本镇各类突发事件。镇应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总指挥长;党委书记指挥长:党委副书记、镇长常务副指挥长:分管政法党委副书记、分管城运副镇长副指挥长:分管规划建设副镇长、分管农业经济副镇长、分管社发副镇长、武装部长。成员:党政办、城运办、规建办、社发办、平安办(信访办)、农发办、经发办、城管中队、城运中心、城建中心、经发中心、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党群办(宣统)、派出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村(居)。2.1.2镇政府应急领导指挥部职责:(1)研究确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2)负责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和指挥;(3)负责审定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4)负责抓好全镇性应急重大项目建设,并检查落实情况;(5)当突发公共事件超出本镇处置能力时,依据程序及时上报并请求上级支援;(6)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协调与上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关系;(7)部署和总结全镇年度应急工作。2.2处置机构2.2.1办事机构2.2.1.1镇应急办镇政府应急指挥部下设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应急办),办公室设在镇党政办,办公室主任由党政办主任兼任,负责统筹协调,办公室副主任由城运中心常务副主任兼任,负责日常事务工作。2.2.1.2镇应急办职责:(1)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2)负责接受或办理向镇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3)承办镇应急管理专题会议,督促和落实镇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镇政府领导批示、指导精神。(4)指导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5)组织编制修订《大团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6)协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工作。(7)承担24小时应急值守。(8)做好对镇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年度考核评比的相关工作。(9)承担镇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2.2.2工作机构本镇具有应急管理职责,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职责的镇级议事协调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作为应急工作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和协助镇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应急管理协调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职责是:(1)拟定镇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2)贯彻落实区应急领导机构、镇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3)负责指导全镇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4)组织、指挥、协调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5)承办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6)承担镇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各应急管理协调机构的日常办事机构分设在镇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各村居、企事业单位,均要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2.2.3组织体系框架各突发公共事件相关职能部门,应急救援专业部门,相关单位要按照“统一指挥、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2.2.4应急联动机制各专项指挥部的牵头部门和支持部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在镇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部的领导下,按职责与分工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3预警预防3.1预防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做好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工作,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监测网络,形成单位和个人逐级报告的机制,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重大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市民预防突发事件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预防应对灾害的思想准备。(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组织指挥体系,切实提升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应急处置能力。(3)预案准备。适时修订完善各类专项应急预案、人员安全转移预案。(4)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相关物资并合理配置。在重点部位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备急需。(5)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预警反馈系统畅通,确保信息上报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6)督查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预案、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应当明确责任、限时整改。3.2预警级别各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村居要及时、准确地向镇应急办报告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镇应急办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经济程度,向区应急管理局和区相关职能单位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和区相关职能单位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较重)、Ⅳ(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3.3预警行动预警级别首先由主要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制定的预案所确定的预警等级提出预警建议,并报镇应急领导小组批准,严重级别以上的预警需由镇应急领导小组报区应急管理局。一般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或宣布取消,镇应急办报请区应急管理局核批后可代为发布,较大级别或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或宣布取消由区应急管理局或市应急管理局发布。4应急处置4.1信息报告(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村委会、村小组或者居委会要立即如实向镇应急办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由镇应急办及时上报区总值班室。(2)报告形式:采用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先立即通过电话等快捷形式报告至镇应急办,随后半小时内补报书面报告。(3)报告时限:村、居委会报告镇最迟不得超过半小时;镇报告必须在接报后半小时内向区委、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口头报告,在1小时内向区委、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对于特别重大的灾情险情或特殊情况,镇接报核实后必须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报告。(4)报告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执行首报、续报和终报制度。报告涉密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5)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及镇应急办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4.2先期处置镇应急办在镇党委、政府及镇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并确定事件等级,上报现场动态信息。事发地所在地单位及有关部门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是先期处置第一责任人,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先期处置指挥,由镇应急办负责。必要时,可按照《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联动单位采取现场应急措施:(1)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有关部门、单位报告。(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3)镇政府组织协调应急队伍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并向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或根据上级要求发布预警信息;(5)对无力处置或需上级支援、帮助的,应提出明确的建议;波及其他镇、区的,要予以通报;(6)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4.3应急响应一旦发生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的应急情况,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严重危害的态势时,镇应急办等报请或由镇党委、政府以及镇应急领导小组直接启动镇预案并迅速上报区应急管理局,扩大响应范围、提高响应等级,镇应急办进入运作状态,统一指挥调度全镇性的应急管理资源,实施应急处置行动。有关村居、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镇应急办的指令,立即调动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确保应急处置行动的有效进行,并采取下列措施:(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等救助措施。(2)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护社会治安等控制措施。(3)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等保护措施。(4)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须品等安民措施。4.4响应分级突发事件发生后,镇政府根据事件初判级别、预警级别、区域风险等级、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响应级别,原则上响应级别不应低于预警级别。区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我镇响应级别可参照区级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我镇实际情况予以明确。4.5指挥协调4.5.1组织指挥需要镇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部处置的,由镇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村(居)、镇属部门开展处置工作。(1)组织协调其他街镇和区突发公共事件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3)协调区政府、区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4)部署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事发地社会稳定工作;(5)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需要区人民政府处置的,镇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部要在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指导下开展工作。4.5.2现场指挥现场指挥机构会同公安部门对进入现场指挥机构的人员进行管控,相关工作人员一律佩戴明显身份标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消防救援、公安、医疗以及社会化应急救援队伍,抵达现场后须第一时间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工作秩序,及时报告现场和处置进展情况。暂未领受任务的队伍应当在外围指定区域待命。4.6社会动员发生突发事件后,依据事件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镇政府应组织镇属部门形成应急联动,成立专项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1)综合协调组:负责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传递和向上级报告,协助镇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部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并负责进行动态信息收集、整理及文字材料草拟工作;(2)抢险救援组:负责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组织动员居民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负责组织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工作;(4)交通治安保障组:负责协调、协助公安、交通、交警等部门做好交通保障工作,确保运输畅通,维护治安秩序;(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6)物资和经费保障组:负责组织应急物资资源储备、调集;临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7)善后处理组:负责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有关事宜;4.7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事件类别、等级,启动相对应的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与处置的责任主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增加救援力量投入,增强应急处置措施。当突发事件情况较为复杂,超出应急预案设定的措施范围,镇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与处置方案,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应急队伍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调度应急资源做好应急保障。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与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措施,应当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4.8信息发布信息发布由镇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部负责。未经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处置情况、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4.9紧急状态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趋势,基本应急程序难以有效控制事态或影响其他地域、其他领域,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处置和应对时,镇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部应当在全镇范围内进行广泛动员,需要区或其他镇提供援助的,要上报区人民政府应急领导机构请求支援。4.10应急解除(1)镇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结束,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按程序及时结束应急处置工作。(2)专项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需将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镇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部,经镇政府或上级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部批准后,作出同意应急结束的决定。(3)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应急委员会或市专项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区、镇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部或其专项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结束情况要及时通知到参与事件处置的所有部门和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1)善后处置工作要与抢险救灾同时进行,突发事件发生后,人员疏散和安置组要立即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中现场疏散、撤离人员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予以安置。(2)镇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恢复生产,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3)镇政府负责组织镇属部门或协助专业机构进行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清理工作,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基本状态,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必要时对潜在的隐患进行监测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4)镇政府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中伤亡的人员、应急处置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5)按有关规定对紧急调集或征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等给予适当补偿。(6)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捐赠、疫病预防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协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5.2事故调查与总结(1)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要适时成立调查小组,对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在宣布应急结束后的5日内,向镇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部提交突发公共事件调查报告。由镇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部负责向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2)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在宣布应急结束后,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核查小组,对事件危害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在10日内将评估报告报送镇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部。由镇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部负责向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5.3恢复重建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村居、企事业单位负责,相关职能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要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明确救助程序,规范捐献管理,组织恢复、重建。5.4信息发布(1)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2)镇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部或者其授权机构负责统一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3)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必须遵守纪律,必须按有关政策和法律执行。6保障措施镇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6.1经费保障(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专项资金,由镇政府财政予以保障。(2)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镇救灾应急指挥中心职能化指挥平台建设,日常运作及保障。特大、特殊灾害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相关科研及成果转化,预案维护等工作。(3)特大、特殊灾害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由镇财政预备费支出。镇应急办日常管理运作资金列入镇财政正常支出预算,其它应急处置专项资金在镇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6.2队伍保障6.2.1应急队伍的组建公安、医疗卫生、水、电、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民兵预备役部队按照“一专多能,一队多用,平战结合”的要求,积极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置专业队伍由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6.2.2应急队伍的培训各类应急队伍要合理部署和配置,配备先进的各类救援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制订各类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全镇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应急演练,以加强组织协同和各专业保障,培养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应急队伍完成应急处置任务。6.2.3应急队伍调动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本单位按照预案调动自己的应急队伍进行处置。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镇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协调,调动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按照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原则,由区应急管理局统一协调。6.3物资保障建立健全本镇救灾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发展经济动员能力,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镇应急办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在保证一定数量的救灾物资储存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事物储备向生产能力储备转变。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要与其他镇、园区建立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备本镇物资短缺时迅速调入;必要时,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6.4基本生活保障镇民政等有关部门会要会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村居、企事业单位做好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衣、食、住、行等生活需求。6.5医疗卫生保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医疗与卫生保障的组织和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必须快速组织医救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地减少伤亡。坚持“救死扶伤,以人为本”和“分级救治”的原则;镇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工作。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特性和需求,做好疾病控制准备工作,并严密组织实施。6.6交通与治安保障发生特大、特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镇派出所要和镇城运中心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组织与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村居、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协助做好交通保障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村居、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做好灾区治安保障工作。6.7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各专业部门根据各自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种相关突发事件的抢险和救援。按照统一格式和标准,建立抢险和救援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6.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镇人防地下工程、学校及大型空旷的活动场所等,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应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内设应急指挥所、应急供水、应急宿区、应急照明用电和应急厕所灯等基本保障设施,并设置标志牌。6.9人员防护保障镇有关部门必须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的安全和有序转移、疏散。相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6.10应急工程保障应急工程保障包括抗震、防汛、人防、防护林等防护工程建设与应急维护,燃气、水、电、通信等生命线工程的应急维护,应急疏散避难场所的工程建设、管理、维护。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对防护工程的燃气、水、电、通信等生命线工程加强管理、维护和及时维修。对陈旧老化的工程和设施应有计划地加以改造;根据救灾需要及时对燃气、水、电的供应作出调整和变化,以迅速地切断灾害链,防止二次灾害产生和蔓延。经评估后确定的应急疏散、避难场所要设立应急标示设施,并进行相应的管理、维护。应急疏散避难场所的工程要适应“就近疏散、快速疏散、远离危险”的需要,切实保护被疏散、避难人员的生命安全。7监督管理7.1宣传教育镇应急办应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宣传教育。负责公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警电话等。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发放防灾手册,增强公民危机防备意识和应急基本技能。镇政府机关、村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积极向社会宣传城市安全、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各村居、企事业单位要加强本地区自救互救的宣传和辅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提供业务指导和帮助。镇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7.2培训7.2.1干部培训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教育培训纳入镇各层面培训内容和考核内容,以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提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7.2.2专业人员和市民培训明确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培训。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市民减灾知识和自救与互救技能培训,各村居、企事业单位和红十字会等团体也要积极对市民进行相应培训。7.3演练镇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根据预案,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习,明确演习的队伍、内容、范围、场所、频次、组织、评估和总结。做好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各种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村居、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组织本区域综合减灾和应急救援专项演练,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要深入发动和依靠市民群众,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决策、协调机制和处置的程序,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完善应急预案。7.4监督检查与奖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检查本部门应急人员、设施、装备等资源的落实情况,并制定相应奖惩方案。镇应急办、镇监察办负责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管理、应急处置能力建设质量,列入镇政府对村居考核,具体考核内容由镇城运中心制定。8附则8.1预案管理8.1.1预案日常管理为确保应急预案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镇应急办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制定总体应急预案、保障计划和应急手册,经镇应急领导小组审查,报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备案。8.1.2应急预案公布应急预案经过政府评审通过后,由镇长签署发布。政府各部门根据计划和需要,广泛向社会公众宣传应急预案,提供报警电话和相关责任部门信息,涉密内容除外。8.1.3应急预案修订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每五年对预案体系的各预案进行修编一次,必要时可作随时调整,并报镇应急办备案。8.2制定与解释本预案由浦东新区大团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8.3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成文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