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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关于印发《东明路街道公用事业突发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部门、各单位、各居民区:《东明路街道公用事业突发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经街道办事处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东明路街道办事处2023年10月28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东明路街道党政办公室2023年10月30日印发东明路街道公用事业突发事故处置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确保公用事业供水、供气等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置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把公共事业突发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统一指挥、各方协调”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浦东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公用事业领域涉及燃气、电力和自来水的行业立法及相关规范要求,结合《东明路街道应急预案(总案)》,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辖区内各类燃气(含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电力(含国家电网线路及附属设备)、自来水(含供水和排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公用事业及其附属设施在输配、储存、销售、使用等环节中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断供、水淹和触电等事故,以及因其他突发事件衍生的事故。1.4工作原则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指导,坚持政府统一指挥、有关各方协调一致的原则,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角度出发,确保公用事业供水、供气等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置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确保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2.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根据市、区两级总体应急预案要求,成立东明路街道公用事业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挥协调公用事业突发事故的处置工作。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组长,分管副主任、武装部部长及派出所所长任副组长,党政办、党建办(干部人事)、社区管理办、平安办、服务办、自治办、宣统文化办、武装部、城运中心(应急管理中心)、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所、综合执法队、建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居民区为成员单位。在社区管理办设置公用事业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下称应急处置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参与处理日常事务。2.2应急联动机制街道在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应急管理中心)设立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职责,妥善处置辖区内突发事件。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工作。2.3专家机构应急处置办公室应在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下,妥善对接公用事业突发事件处置专家库资源。遇有突发事件后,及时协调专家力量进行咨询或指导,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3.风险评估3.1风险概况公用事业涉及民生工程,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将直接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包括断电、断气、断水等直接影响结果,同时可能引发其他危及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风险性后果。3.2主要危害主要危害分直接危害和间接危害。直接危害为公用事业突发事件造成的直接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等;间接危害为公用事业突发事件发生后引发的环境影响、居民生产生活影响及企业正常经营等方面的危害性损失。4.预警预防4.1信息监测燃气、供电、供水等运营企业为街道范围内公用事业管理的信息监测主体,应急处置办公室定期督促各单位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组织运营企业、重点用户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督促落实整改。同时,合理运用事故统计、设施运行数据和企业设置的动态管理系统,做好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测和风险评估。在发生气象灾害、夏冬两季供应高峰和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督促运营企业加强公用事业设施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测和预报工作。4.2预警发布市、区两级根据公用事业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发布预警信息。街道作为基层处置单元,协助落实信息发布、跟踪、反馈等工作。4.3预警行动进入预警期后,街道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1)有燃气、电力或自来水可能泄漏并引发次生灾害先兆的,采取临时停气、停电、停水措施。(2)组织有关应急处置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视情动员后备人员。(3)必要时,做好相关区域内人员疏散准备。(4)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及设备。(5)协调推进燃气、电力或自来水管线负载或压力调节。(6)协调落实临时性保障措施准备工作。(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5.应急处置5.1信息报告一旦发生公用事业突发事件,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通过“110”报警或者通过本区域燃气、供电或自来水应急电话等报告。领导小组应立即向新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报告,并同步抄送相关运营企业。突发事件直接或间接影响街道范围内居民小区的,信息及时通报至所在小区居委、物业;如可能直接影响相邻街镇的,同步抄送通报。5.2先期处置相关部门和单位接报公用事业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同时应协调具备专业处置能力的队伍第一事件就近参与先期处置。一旦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可能超出本街道行政辖区的态势,应当通过区城市运行管理平台及时进行信息通报。5.3应急响应按照市、区两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用事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具体等级标准,参照《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行业条线应急预案确定)。根据实际情况及需要,领导小组可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区级主管部门指导下,街道城市运行管理分中心落实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较大、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依相应等级接受市、区两级指挥机构指挥。应急处置办公室应及时调动相关应急队伍和力量,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5.4应急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办公室应当协同行业运营企业,在判定事故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的基础上,立即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实施即时处置,开展必要的人员疏散和自救互救行动,采取应急措施排除故障,防止事态扩大。同时,领导小组报新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协调相关联动单位,立即赶赴现场,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处置要求,快速、高效地开展联动处置。处置过程中,应急处置办公室须实时掌握现场动态信息,并进行综合研判及上报。涉及人员生命救助的突发事件救援,现场救援指挥长由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现场最高指挥员担任;无人员伤亡或者人员生命救助结束后,现场指挥长由燃气、供电和自来水等主管部门现场最高负责人担任,指挥实施专业处置。现场处置措施主要如下:(1)派出所安排警力赴现场,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场所封闭、隔离、限制使用及周边防火、防静电等措施,维持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避免造成其他人员伤害。发生在居民小区内的,居委和物业应安排人员到场协助。(2)相关专业应急力量到场后,迅速营救遇险人员,控制和切断危险链。协调卫生部门组织开展对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3)及时清除、转移事发区域的车辆,组织抢修被损坏的设施设备,根据专家意见,实施修复等工程措施。(4)运营企业及时判断可能引发断供的时间、区域和涉及用户数,按照指令制定相应的断供、调度和临时保障方案,力争事故处置与恢复秩序同时进行。(5)必要时,组织疏散、撤离和安置周边群众,并落实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5.5应急解除相关突发事件处置完成,现场恢复正常后,由启动应急预案的职能部门发布应急解除指令。街道听令落实应急解除相关措施,恢复常态值班值守。6.后期处置6.1善后处置事故责任单位为善后处置主体,街道应当积极协助。同时,协调区级主管部门,动员本街道力量,共同做好受伤人员救治、救济救助、家属安抚、保险理赔及现场清理、设施修复等善后工作。6.2事故调查和总结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区级主管部门推进事故调查工作,街道参与并积极协助,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影响范围、受损程度、责任及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核实与评估。7.保障措施7.1预案保障公用事业突发事件一旦发生,通常有影响面广、危害性大等特点,需要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特点,落实行业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健全完善相应的处置预案。7.2信息技术保障根据街道的实际特点,重点依托城运对讲系统等作为通信保障措施,必要时增设临时移动监控、无人机等设备加强信息技术保障工作。7.3队伍装备保障专业救援队伍和行业企业为应急处置主体,街道层面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队伍,配备相应的专业施工设备,协助参与管网排摸、阀门关停及应急排水等工作,积极开展公用事业突发事件应急演练。7.4交通运输保障公用事业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公安部门及时对现场实施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应急处置办公室按照事故等级,协调本单位公务用车或临时租用地方车辆参与交通运输保障。7.5物资保障进一步加强公用事业突发事件专业处置装备和物资保障工作,完善信息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储备点和调度规则等。7.6经费保障按照市、区两级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并根据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8.监督管理8.1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应急处置办公室应结合突发事件处置要求,定期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并依托不同的平台开展培训,组建专业队伍与群众队伍互为支撑的应急力量,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应急演练,提高处置实效。8.2监督检查与奖惩对于公用事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相关人员的奖惩按照人员身份依法依规实施,违反行政法规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3预案管理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东明路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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