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关于印发《大团镇财力投资项目财务(投资)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5日
政策文号:团府〔2023〕9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大团镇镇级财力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切实规范镇级财力投资项目的财务(投资)监理工作,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投资)监理管理办法》、《浦东新区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浦东新区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投资)监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镇级财力投资项目,是指由浦东新区、临港地区及本镇等财政资金安排并由镇级实施的所有投资项目,包括建设项目和服务项目。第三条对镇级财力投资项目实行财务(投资)监理制。财务(投资)监理制是指由镇政府通过招标或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并委派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单位(以下简称“财务(投资)监理单位”),由其对镇级建设财力项目和服务项目进行全过程的投资控制、资金监控、财务管理和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区级条线项目中对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已有明确安排的,镇政府不再另行委派财务(投资)监理单位。第四条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市和浦东新区政府颁布的有关建设项目和服务项目的政策和规定,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开展财务(投资)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和法律责任。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镇财政所负责镇级财力投资项目财务(投资)监理单位的委托工作,并承担对财务(投资)监理单位的日常管理、监督等工作。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财务(投资)监理单位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第六条镇项目办、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协助财政所开展对财务(投资)监理单位的招标、委托、日常管理、监督等工作,负责协调解决项目有关问题,督促落实整改。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和代建单位应积极协助配合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把关审核,协调解决项目有关问题,督促落实整改。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和代建单位配合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提供现场办公等必要条件,及时通知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参加工程会议及有关合同谈判、签订工作,及时将有关合同文件、工程款付款申请等资料提交财务(投资)监理单位进行审核,落实项目有关问题的整改工作。第三章工作内容和管理要求第九条财务(投资)监理单位根据委托要求负责财力投资项目全过程的投资控制、资金监控、财务管理和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第十条投资控制的具体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一)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协助项目主管部门或代建单位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审核,提出初步设计的技术经济分析和优化建议,特别是针对影响造价的主要因素做出具体分析、修正,并出具相应书面意见供项目主管部门或代建单位参考。(二)前期阶段的投资控制审核建设项目的管线、绿化搬迁、青苗和设施补偿、土地流转等前期费用,并出具相应的书面意见。(三)招投标阶段的投资控制1、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对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2、参与合同谈判,对合同中有关合同价、付款、变更、索赔等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出具书面审核意见。3、预判工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如涨价、设计变更、不可预见费等内容,并出具相关书面意见。4、参与有关工程项目的询价与审核,并出具相关的书面意见供项目主管部门或代建单位参考。(四)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1、审核施工图预算。2、制定现场控制造价步骤与措施。3、协调配合与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进度控制)的工作,严格签证制度。4、参加工程例会和项目主管部门或代建单位要求参加的其他工作会议,随时掌握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实施造价控制的跟踪管理。5、审核施工单位上报并经工程监理单位认可的工作量报表,并提供付款建议书,经项目主管部门或代建单位认可后,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6、收集工程施工的有关材料,了解施工过程情况,协助项目主管部门或代建单位及时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预算控制目标,与承包单位商讨合理的合同外工程变更金额,避免不合理的费用支出。7、根据施工阶段的工作量与付款,核定各项变更费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或代建单位办理工程总结算。8、及时预警项目主管部门或代建单位可能发生的工程费用索赔问题,向项目主管部门或代建单位提供专业评估意见、估算书及反索赔咨询服务,以保证项目主管部门或代建单位在合同上的利益。当有关合同方提出索赔时,为项目主管部门或代建单位提供确认、反馈索赔等咨询意见。9、协助项目主管部门或代建单位检查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编制合同执行情况专题报告,提供整套合同、结(决)算报告及各项费用汇总表交项目主管部门或代建单位归档。10、对项目需要采购或核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等,及时根据合同有关规定进行询价或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11、做好隐蔽工程等材料的审核工作。12、做好对采购材料、设备合同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定期检查。(五)竣工结算阶段的投资控制及时审查施工单位递交的分步或整体工程价款结算,公正、合理地确定单项工程的造价,并提出审查结果书面报告(包括甲供料、设备价款、施工用水、用电的审核抵扣等)。第十一条资金监控的具体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一)协助项目主管部门或代建单位编制资金用款计划。(二)协助项目主管部门或代建单位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督促项目主管部门或代建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防止出现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行为。(三)审核各类费用的支出,确保各项开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建设资金的流失和占用。(四)审核工程预付款、进度款、预留款、工程变更签证等工程用款,并出具书面意见。(五)建立实际投资与概(预)算动态对照分析表,对政策性调整、设计变更和物价上涨等因素影响项目投资的情况进行分析,预判超投资概算的风险。第十二条财务管理的具体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一)全过程参与指导基建会计核算,协助项目主管部门或代建单位制定相关财务制度和规定。(二)协助项目主管部门或代建单位正确设置会计科目,指导规范财务核算方法,参与并审核各类财务报表的编制。(三)审定项目的总预算以及分年度的基建支出预算,并及时出具书面审核报告。(四)核对项目的月度支出,项目全部完成后,审查全部费用,审核项目总造价,对照项目实际造价与总概算进行分析,向项目主管单位或代建单位提供总结算审核报告。(五)协助项目主管单位或代建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物资采购、保管、领用等环节的管理及财务核算。(六)协助项目主管单位或代建单位正确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协助通过政府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第十三条绩效评价的具体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协助委托方对项目建设后的经济、政治、社会、生态等效益实施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价,就评价结果出具书面绩效评价报告并及时提供给镇财政所。第十四条财务(投资)监理工作实行月报及专报制度。(一)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应每月编制财务(投资)监理月报,按时报送镇财政所。(二)在项目的关键节点或出现重大问题时,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应及时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对项目投资控制的前景做出客观评估,并提出专业的优化方案或控制措施,报送镇财政所、项目主管部门和代建单位。对于建设过程中发生签证和设计变更时,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应在事前进行一事一报,并及时赴现场查看了解项目变更情况,预估变更费用,针对变更内容的必要性、真实性及经济性作出专业判断,形成专报并报送镇项目主管部门和代建单位。第十五条财务(投资)监理工作实行关键节点的复审制度。在重大项目、管线搬迁等复杂项目的预结算审核等阶段,镇财政所、项目主管部门可另行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对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已审核的内容进行随机复审。第十六条财务(投资)监理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一)针对财务(投资)监理过程中需政府决策的重要事项,由镇财政所召集项目相关部门和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处理和解决问题,联席会议可视项目情况不定期召开。(二)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临搬方案、体量较大、有争议且影响投资控制的重要问题,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代建单位组织论证会,最终方案须经镇项目办和镇财政所认可后才能予以实施。第十七条财务(投资)监理工作实行工程资金申请制度。在委派财务(投资)监理项目的工程资金请款程序中,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应出具工程项目付款建议书,镇相关部门进行复审后,镇财政所予以拨付资金。第十八条镇级财力投资项目符合以下情况的,实行财务(投资)监理制:(一)建安投资金额在400万元(含)以上建设项目,单独签订《建设工程财务(投资)监理控制合同》,进行全过程的财务(投资)监理;(二)建安投资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且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项目和项目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类项目,采用简易程序,对项目的重点环节进行财务(投资)监理;(三)建安投资金额在3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项目和项目金额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服务类项目,以及有行业收费标准的服务类项目,原则上不实行财务(投资)监理制。(四)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可以一项目一委托,也可以集中合并委托,具体视项目类型和金额分类实施,报镇主要领导审定。第十九条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实行回避制度。与勘察、设计、评估咨询、招标代理、代建、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联的单位和主体应主动提出回避。第四章财务(投资)监理的准入和选择第二十条实行财务(投资)监理制的投资项目,其财务(投资)监理工作是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联合体单位或者是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实施。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及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承担财务(投资)监理工作的造价咨询公司近3年内未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或者3年内有违法违规行为但已信用修复的,具有较完善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二)承担项目财务(投资)监理工作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并且在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在信用中国等平台上没有违法违规记录。项目负责人应取得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第五章财务(投资)监理的收费和标准第二十一条财务(投资)监理的收费标准,参照《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部分专业服务费用支出标准管理规定》(沪发改投〔2016〕70号)等文件的收费标准执行。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或由财政预算单独列支。第二十二条财务(投资)监理费原则上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金额(管线搬迁类项目以概算批复费用)和《财务(投资)监理申请单》中金额作为计费基数来计取。如项目实施过程中计费基数发生调整,财务(投资)监理费相应调整。第二十三条实行财务(投资)监理制的建设财力项目,不再列支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费用。第二十四条财务(投资)监理费用与财务(投资)监理的工作质量挂钩,财务(投资)监理费用的支付申请由财务(投资)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出,经镇财政所审核,按照镇有关规定拨付。第六章财务(投资)监理的监督和评估第二十五条财务(投资)监理工作评估由镇财政所会同相关部门具体实施,每年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评估主要内容应包括财务(投资)监理单位的投资控制情况、资金财务监控准确性、“三算”审核的完善及偏差程度、财务(投资)监理报告及时性和真实性、重大事项预警机制、人员到位情况、资料管理完整性等方面。评估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财务(投资)监理单位,今后如有工作需要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评估结果“不合格”的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原则上三年内不纳入镇级委派名单范围。第二十七条财务(投资)监理合同中应当明确财务(投资)监理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义务与合同不符的,或工作中造成项目建设单位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收取不低于服务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同时原则上今后三年内不再纳入镇级委派范围。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如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镇属集体企业和村级组织的投资建设项目和服务项目参照本办法实施财务(投资)监理工作。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镇财政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上级部门规定为准。附件:1.大团镇镇级财力投资项目财务(投资)监理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2.大团镇财务(投资)监理申请单3.大团镇财务(投资)监理委派通知书4.大团镇财务(投资)监理评估表附件1大团镇镇级财力投资项目财务(投资)监理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程晓龙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副组长:叶宝军副镇长沈仁忠副镇长成员:顾莉莉党政办主任朱东青规建办主任严旭东社发办主任王慧平安办主任樊军卫城运办主任施葛文农发办主任王结财政所所长黄秀萍经发中心主任金琦项目办常务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于财政所,办公室主任由王结兼任。附件2大团镇财务(投资)监理申请单申请单位(盖章):项目名称:批准单位:批准文件:概算额:万元资金配套:区级%;镇级%。项目内容及申请事由:经办人:负责人:年月日镇财务(投资)监理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建议:实行简易程序,对重点环节进行财务(投资)监理,拟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投资监理,费用从相关部门经费中结算。□‚实行全过程财务(投资)监理,拟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投资)监理,费用计入工程成本,从工程二类费用中结算。□请领导审批。签名:年月日申请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意见:签名:年月日财务(投资)监理分管领导审核意见:签名:年月日镇长审批意见:签名:年月日附件3大团镇财务(投资)监理委派通知书编号:(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根据《大团镇财务(投资)监理申请单》的有关要求,今委派对工程/服务进行投资控制监理,请根据工程/服务的进度及时向我所提供有关资料,以便投资监理及时跟进。/根据《大团镇财务(投资)监理申请单》的有关要求,今委派对工程进行全过程的财务(投资)监理。请你单位予以接洽,及时提供与工程项目相关的一切资料。财务(投资)监理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的工作表现、专业水平、廉洁自律等情况也请及时反馈给我所。相关投资监理费用请计入工程成本,从工程二类费用中结算/相关投资监理费用从相关部门经费中结算。特此通知。大团镇财政所年月日附件4大团镇财务(投资)监理单位评估表财务(投资)监理单位:项目主管部门:代建单位:项目名称:项目金额:序号评估内容评估部门财政所(100分)项目办(100分)项目主管部门(100分)代建单位(100分)合计平均分1投资控制情况2资金财务监控准确性3“三算”审核的完善及偏差程度4财务(投资)监理报告及时性和真实性5重大事项预警机制6人员到位情况7资料管理完整性8其他情况(可按实增加)合计平均分填报说明:1、按项目具体实施的财务(投资)监理内容和实际涉及的部门进行评估。2、采用100分制考核,平均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平均分60分(含)-90分为“合格”,平均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参评人员签字:财政所:项目办:项目主管部门:代建单位:评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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