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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综合监管工作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浦东城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综合执法优势和示范引领作用,增强执法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扩大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决定》和《浦东新区加强集成创新打造营商环境综合示范区行动方案》以及国家、上海市和浦东新区有关规定,结合浦东城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所属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街道、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区域内开展综合执法监管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综合监管,是指同一监管对象涉及浦东城管执法领域两个专业以上的,由一个执法主体牵头实施,实行“综合查一次”的监管模式。第四条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统筹推进综合监管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综合监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开展综合监管应当遵守法定的行政执法程序,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基本制度,坚持依法行政,做到规范文明执法。第二章综合监管场景的设立第六条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市容城建、房屋管理、生态环境、水务、交通、土地、规划等领域执法事项,建立涉及两个以上领域执法事项的综合监管对象目录。第七条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依据下列原则,确定综合监管的牵头部门:(一)执法事项多;(二)专业性强;(三)执法难度高;(四)监管风险大;(五)特殊指定原则。第八条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通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定期开展综合监管效果评估,提高综合监管场景设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第九条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成熟一批、推进一批”的原则,逐步扩展综合监管范围。第三章综合监管的实施第十条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综合监管对象信息数据库;并建立信息数据库的维护机制,确保数据库的实时更新。第十一条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结合监管对象所在行业对应的执法事项,合法、合理设置检查内容,形成综合监管执法检查表单。第十二条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分类分级执法工作规定》,合理设定检查频次和风险调级规则。第十三条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综合监管执法检查规范,落实执法检查工作责任制。根据“综合查一次”执法检查要求,规范开展执法检查。第十四条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和外部协作联动,建立健全内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办理、问题处置机制,市、区执法部门协调沟通机制以及管执联动机制;建立疑难复杂案件跨部门综合研判和会审机制。第十五条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开展综合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固定相关线索证据,并按程序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置。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六条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快城管数字化转型,建立综合监管智能应用场景。实现“浦东城管APP”执法终端与区城管执法局综合信息平台和办案系统的互通互联,实现数据传送、信息流转、处置协同的智能化监管闭环。第十七条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通过城管教育培训中心培训和执法人员交流、挂职等方式,加强综合监管人才培养。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城管执法人员在开展综合监管工作中违反本规定或相关规定,存在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九条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综合监管场景执法监管的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投诉举报受理电话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定印发之日起施行。相关稿件:《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综合监管工作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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