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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生态环境领域区与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浦东新区生态环境领域区与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12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浦东新区生态环境领域区与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沪府发〔2017〕44号)、《上海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沪府办发〔2021〕30号)和浦东新区优化完善区镇财政体制的要求,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通过优化区、镇两级生态环境领域财权和事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区和镇财政关系,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为协同推进浦东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建设美丽浦东提供有力支撑。二、主要内容(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将区级生态环境综合规划及专项规划,区级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区级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及专项行动计划等制定,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承担支出责任。将镇级生态环境综合规划及专项规划,镇级应对气候变化规划,镇级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及专项行动计划等制定,确认为镇级财政事权,由镇级承担支出责任。(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将区级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运行维护与监督管理,涉及区级生态环境质量评价考核的监测,区级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的调查评估和预测预警,区级开展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重点海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对区管排污单位的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专项监测、温室气体排放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重大环境问题专项调查性监测,组织开展跨镇域联合监测、交叉监测,全区性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区级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督察,组织开展跨镇域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跨镇域环境污染纠纷及重大环境案件的调查处理等,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承担支出责任。将镇政府属地范围内的排污单位的信访监测、生态环境调查监测和用于镇级考核的环境质量监测,镇域内环境执法检查等,确认为镇级财政事权,由镇承担支出责任。(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将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管理,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组织开展,区级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和碳中和行动、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协调,区级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固体废物跨省市转移利用备案管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监管,区级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清洁生产的指导和推进,区级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区级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对维护区级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的全局性及战略性意义、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区级生态环境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区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区级重大环境信息的统一发布,区级“三线一单”的更新和管理维护,生态环境科学技术发展的组织推进,生态环境国际公约相关履约工作的组织协调等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受益范围广泛的应对气候变化、碳达蜂和碳中和行动、绿色低碳发展的实施管理,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的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的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组织协调等事项,确认为区与镇共同财政事权,由区、镇两级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将镇管入河入海排污口管理,镇级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和碳中和行动、绿色低碳发展的实施管理,镇域内污染源监管,镇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生态赔偿,镇级生态环境普查及统计、环境统计年报,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镇级生态环境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镇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和培训,镇级环境信息发布等事项,确认为镇级财政事权,由镇级承担支出责任。(四)环境污染防治将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光污染防治,恶臭污染防治,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整治区域污染防治以及重点专项治理等事项,确认为区与镇共同财政事权,由区、镇两级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将研究制定区级生态环境领域政策等,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承担支出责任。将研究制定镇内生态环境领域政策等,确认为镇级财政事权,由镇级承担支出责任。根据优化完善区镇财政体制总体方案要求,将河道设施日常养护,河道综合整治,生活垃圾分类、生活垃圾跨区域环境补偿,林地建设和养护、抚育、腾地、土地流转、生态补偿等,确认为区与镇共同财政事权,由区、镇两级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生态环境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或需要调整的事项,按照改革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并根据相关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实施方案进行动态调整。三、配套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工作落实到位。(二)落实支出责任各属地管理单位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区与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履行支出责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三)实施绩效管理要根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总体要求,在生态环境领域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新体系,形成以注重结果导向、强调成本效益、硬化责任约束为主要特征的新型预算管理模式,持续推动生态环境领域财政资金聚力增效。本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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