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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桥街道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将属于塘桥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并合理控制规模。第四条街道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管理街道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项目办具体负责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审定政府购买服务推进计划、公布实施目录、指导或实施采购、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等。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五条街道办事处是街道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第六条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第七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严禁不具备条件的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第三章购买内容和目录第八条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具体参见市、区年度《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第九条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包括行政决策、行政审批、行政检查等管理类事项;(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四)融资行为;(五)街道办事处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等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第四章购买活动的实施第十条购买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第十一条各职能部门在提出购买服务项目时,须填写《塘桥街道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申报表》,重点对购买服务的必要性进行评估,并设置好项目绩效管理目标,严禁项目违规拆分。第十二条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街道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因上级年中部署或工作中必须委托第三方服务、未列入预算的项目,经分管领导提出,需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超过5万元的项目须提交党工委会审议通过。第十三条街道根据购买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严禁与购买主体相关人员有利害关系的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第十四条街道原则上不向个人购买服务,确需购买的,应当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第十五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购政策、采购方式和程序、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失信惩戒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塘桥街道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等相关制度执行。1.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预算金额40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办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4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办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进行采购。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按照以下方式进行采购:(1)预算金额在40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办委托有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公开招标。(2)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办委托有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进行采购。(3)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办通过竞价、比选、供需对接等方式进行采购,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4)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职能部门按照街道内部报批程序报批后自行采购。3.实施程序:(1)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管理人填写《项目自行采购表》,可以自行选择在网购平台或大型商超直接采购,也可以通过指定、比选等方式采购,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2)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项目,由项目管理人提交项目方案、采购理由等,报街道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采购;(3)预算金额20万元(含)以上项目,由项目管理人提交项目方案、采购方式等,报街道主任办公会、党工委会审议通过后,交由项目办实施采购。4.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外(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也需要公开采购意向),原则上,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预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第五章合同及履行第十六条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塘桥街道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街道应当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支付进度和验收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依法予以公告。第十八条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第十九条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实施项目的职能部门应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实施进度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5万元以下服务类项目可以通过合同约定选择一次性付款。5万元(含)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应采用分期付款,首次付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特殊情况由双方另行商定,但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0%。第二十条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第二十一条承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并认真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第二十二条街道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承接主体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第六章绩效评价第二十三条街道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绩效管理,绩效评价采取两种方式:1.第三方评价。根据浦东新区根据浦东新区绩效评价管理要求,街道对200万元(含)以上的购买服务项目纳入街道财政绩效评价工作中统筹,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评审、项目跟踪和绩效评价等。2.街道自评。对于200万元以下的购买服务项目,由项目办组织购买主体(项目管理人)、承接主体、被服务对象开展综合性评价。项目管理人对合同履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以及项目执行效果进行综合性评价(评价表见附件1);承接主体主要对项目开展、完成情况进行自评(自评表见附件2);被服务对象主要对项目满意度、是否符合群众需求进行测评(测评表见附件3)。项目管理人要综合项目承接人自评、被服务对象评价等情况对项目购买服务的必要性、资金使用绩效、第三方服务质量有定性结论,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支付尾款的依据。第二十四条街道应充分运用项目绩效评价结果。项目管理人将每个项目绩效评价情况,作为次年该项目是否延续、是否优先采购该服务提供商的主要依据。项目办对街道购买服务项目年度履行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总体建议,并作为今后项目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第七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监督管理机制。街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涉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街道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政策制定,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的变化而作出相应调整。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塘桥街道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自行废止。附件:1.购买主体评价表2.承接主体自评表3.服务对象测评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塘桥街道办事处2023年12月31日相关附件:附件1塘桥街道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表(购买主体评价表).docx附件2塘桥街道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表(承接主体自评表).docx附件3塘桥街道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测评表(服务对象测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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