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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关于印发《周家渡街道政府购买服务及采购货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办法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周家渡街道政府购买服务(采购货物)行为,根据《关于转发<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的通知》(浦采管办〔2023〕12号)、《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浦财规〔2021〕3号)、《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浦财行〔2021〕1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街道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采购货物,是指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通过集中采购或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向具备条件的企业采购各种形态和种类的实物类商品,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第三条(管理原则)政府购买服务(采购货物)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的原则,实行“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绩效评价”的管理方法。第四条(管理模式)政府购买服务实行实施目录与禁止性事项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组织领导)街道成立由办事处主任担任组长、相关班子领导任副组长的周家渡街道政府购买服务及采购货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各科室采购人员、财务部门人员、审计部门人员和监察办人员组成。第六条(领导小组职责)领导小组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负责街道政府购买服务及采购货物的管理工作,制定街道政府购买服务及采购货物的管理制度,研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研究处理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行为等,实现对预算编制、购买程序、服务验收、备案、监督检查等环节全面控制。第三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七条(购买主体)街道行政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采购货物)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采购货物)活动。第八条(承接主体)承接街道政府购买服务(采购货物)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第九条(条件要求)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街道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十条(承接主体条件)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三)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资质、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四)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中小企业预留)购买主体还可以在具备第十条相应条件的基础上,结合购买服务(采购货物)的内容和质量等要求,再设定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承接主体应优先考虑中小企业,占年度采购总额的30%以上(其中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第四章购买内容和目录第十二条(购买服务内容)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根据政府职能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公益性和专业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内容依据《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浦财行〔2021〕12号)和街道政府购买服务四级实施目录(附件1)执行,实施目录实行动态管理,调整实施目录,需报区财政部门备案;集中采购服务项目范围依据《关于转发<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的通知》(浦采管办〔2023〕12号)执行。第十三条(采购货物内容)采购货物是街道开展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公共服务等工作所需的,可通过政府采购或市场化方式采购的各类实物。其中集中采购货物的范围依据《关于转发<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的通知》(浦采管办〔2023〕12号)执行。第十四条(禁止事项范围)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内部制度等;(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四)融资行为;(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第十五条(禁止事项行为)严禁以下不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一)严禁不具备条件的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二)严禁与购买主体相关人员有利害关系的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三)严禁项目违规拆分,规避政府采购;(四)严禁先委托实施后政府采购;(五)严禁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六)严禁项目一包了之,不开展履约管理。第十六条(其他服务事项)未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同时不属于第十四条所列范围的,由购买主体上报区相关部门同意后,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第五章预算管理第十七条(预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采购货物)项目所需资金应在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对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调整和新增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按照预算调整有关规定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购买主体要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根据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地编制预算。第十八条(预算编制审核)(一)购买主体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及实施目录,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将购买服务(采购货物)项目的相关要素,作为预算编制内容,在预算报表内全面、完整地反映,明确购买服务(采购货物)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立项依据、资金测算、资金来源、采购形式、实施计划以及绩效目标等。(二)财务部门按照有关政策与规定,在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对报送的购买服务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可将购买服务(采购货物)项目纳入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按照预算审定的程序进行报批。(三)购买主体应按照预算项目计划节点及时启动政府购买服务(采购货物)项目,按规定程序落实,及时完成预算执行率。第六章购买活动管理第十九条(供应商选择)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第三方专家评审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第二十条(采购方式)政府购买服务和采购货物项目均需遵照以下采购方式执行:(一)采购金额400万(含)以上的,按照公开招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二)采购金额100万(含)以上的,不足400万的分散采购,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建设工程相关购买服务按照《关于调整<浦东新区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浦建委建管〔2022〕2号)规定执行。(三)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不论金额大小均须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委托采购中心或直接框架协议(电子集市)采购。(四)100万元以下非政府采购:(1)政府购买服务中属于中介集市目录(附件2)范围的服务项目,通过中介集市平台进行购买活动,按照《浦东新区中介集市管理办法(试行)》(浦采管规〔2021〕2号)相关流程执行,其中购买主体有以下选择第三方的途径:以竞价选取方式,按最低报价中选原则自动确定第三方;以择优选取方式,通过委托专家评审确定第三方。(2)非中介集市目录的100万元以下10万元及以上的购买服务,由业务部门提出采购需求,一般应提供3家以上承接主体按规定进行比价,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确定,由各业务部门实施(详见附件3)。特殊情况需定向委托的承接主体需提供相关文件依据(详见附件4)。其中建设工程相关购买服务按照《周家渡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浦周办〔2023〕9号)规定执行。(4)100万元以下1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货物,由业务部门提出采购需求,一般应参照市场价提供3家以上承接主体按规定进行比价,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确定后,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采购,特殊货物可一事一议。(5)非中介集市目录的10万元以下的购买服务项目和采购货物,按审批权限通过后,由各购买主体自行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特殊采购事项)(一)采购应急保障相关货物和服务的,应根据突发事件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采购活动。对于紧急的采购项目,按照区有关规定,报领导小组组长审议后直接采购,并及时向党工委会报告。(二)对市场条件尚不成熟,或因专业特性及特殊要求等原因只有一家潜在承接主体的项目,购买主体要说明原因,经核实报财政局批准后,可按照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第二十二条(审批程序)街道所有政府购买服务(采购货物)的项目,都要一项目一申报一审批。其中政府购买服务(采购货物)符合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均应公开采购意向(涉密信息除外),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一)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政府购买服务(采购货物)项目,由购买主体按照财务用款请示流程,附相关材料报批。(二)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采购货物)项目,由购买主体提交采购方案,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报批。(三)应急类政府购买服务(采购货物)项目,按照急事急办的相关要求及相应审批程序组织实施。第七章合同管理第二十三条(合同管理)政府购买服务及采购货物实行合同管理。(一)购买服务均需签订合同,采购货物5万元及以上的需签订合同。(二)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其签订采购货物及服务书面合同,严格按照《周家渡街道办事处合同管理办法》实施,明确购买服务及采购货物的内容、数量、质量要求及项目金额、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日常跟踪监管、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三)严格资金拨付管理。购买服务需进行绩效评估后方可支付项目尾款,特殊情况由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另行商定。采购货物的付款方式和支付比例,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第八章评估验收、绩效管理、考核与监督第二十四条(绩效管理)对于购买服务,采购主体应进行绩效目标量化,填报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5),按照区有关要求实现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控制和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政府购买服务效果。购买服务结束后,应进行绩效评估(见附件6),其结果附于报销凭证内,作为支付尾款依据,绩效评估原则上由采购主体自行评价,必要时委托三方组织实施。对于购买货物需附采购物品验收单或签收单。(见附件7)第二十五条(审计监督)审计办应强化审计监督职能,将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采购货物)的资金使用情况、实际履约情况等列入日常审计工作范围。对于购买金额较大的项目,经内审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后,由审计办委托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评估。第二十六条(监察监督)监察办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采购货物)项目的监督,确保相关资金的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第二十七条(违纪处理)购买主体工作人员在购买服务及采购货物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承接主体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采购服务及货物“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二十八条(适用范围)周家渡街道办事处下属事业单位、居委会,以及由财政资金作为经费主要来源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基金会等),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解释部门)本办法自2024年1月22日起执行,由街道党政办负责解释。如上级部门有最新规定,按照最新要求执行。附件:1.周家渡街道政府购买服务四级实施目录2.中介集市服务事项目录3.周家渡街道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货物)比价记录表4.周家渡街道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定向委托)记录表5.周家渡街道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估表6.周家渡街道采购物品验收单7.周家渡街道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目标申报表政策解读:《周家渡街道政府购买服务及采购货物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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